致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张举能的公开信(图)

作者:颜纯钩 发表:2024-01-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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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图片来源: 合成图 Hyder 合成) 

【看中国2024年1月26日讯】尊敬的张举能大法官:

我是一个普通的香港市民,近日看到您在“2024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的讲话,又适逢黎智英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本人内心有诸多疑虑,出于求知欲旺盛,大胆写下这封信就教于您。我地位之低与您地位之高固不可以道里计,但人生而平等,我就僭越一次。

您在讲话中一再强调香港仍然是普通法适用地区,这与我们普通市民的认知大相迳庭,自从有了国安法,香港就没有普通法了。您作为香港最具权威的法律专家,可否向公众解释一下,国安法在多大程度上与普通法相适用。

针对黎智英案,我有三点很不明白,第一是为何国安法有追溯期?黎智英被控的涉及颠覆国家政权、勾结外国势力等罪名,实际发生的时间点,都是在国安法颁布之前。当初林郑月娥曾公开宣称,国安法没有追溯期,但现在香港法庭分明将黎智英的“犯罪”事实,追溯至国安法不存在的年月,这有什么法律依据?

人不可能遵守一项不存在的法律,香港在普通法下,言论自由一直都受到保护,黎智英与苹果日报在国安法颁布之前所做的一切,都没有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否则当时就理应被控。那么大法官先生,你认为香港法庭如此加诸违反国安的罪名在黎智英等人身上,是否符合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点是,依香港法庭惯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否意味着,当一个疑犯未被判定有罪前,他是无罪之身,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法庭不能罔顾事实与法理,将疑犯无理囚禁。至今,黎智英已被囚超过三年,更多民主派人士也遭同样的非法监禁,这在普通法的范畴里,是不是一项合乎法治精神的处置?

第三点是,审理黎智英的法庭,取消了陪审员之设,您在发言中强调以三名法官代替陪审员作出定罪与否的裁决,程序上没有分别,甚至有好处。笔者不明白的是,当西方法律先贤们在法庭设置陪审员制度时,难道他们不明白,法官比平民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吗?他们为什么一定要设置陪审团来取代法官裁决?如果法官裁决比陪审员更公正更有效,当初何必多此一举?

我的认知是,法界先贤们之所以设计这个制度,沿用数百年,正是因为他们看重一般公众的良知,陪审员资格中,特别排除了法律专业人员,证明只有以最普遍的人性,以最基本的良知来衡量罪行,那才是最体现公义,也最公平和最具有普适性。

公义建基于普遍人性,法律也建基于普遍人性,只有人性才是衡量一个人是否犯罪的最高准则,法律只不过是体现人性而设置的条文而已。古老的法庭之所以重视陪审员制度,原因便是不具有法律常识的普通人,可以用他们基本的良知去审视案情,作出符合人性的裁决。

法庭之所以不以法官来取代陪审员,便是希望以陪审员的公众身份,以每个人具有的基本人性来平衡法官的法律修养。您认为三位法官非但可以取代陪审团,甚至更有好处,请问这些好处体现在什么地方?他们能使被告有更公平的待遇吗?照此说法,是否世上所有法庭都应该永久性取消陪审团?

很抱歉我是法律门外汉,我所知的都只是普通常识,但以上三点,我相信是相当多香港市民共同的疑虑,需要您对此作出权威性的解答。只有市民更理解当前香港的法律环境,我们才能更好地守法,是不是这个道理?

黎智英的言论自由权利,理应受到联合国人权宣言的保护,也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也应受到基本法的保护。如果黎智英受不到言论自由的保护,那么我们每个人,包括大法官先生你自己,都受不到应有的保护。以上的国际大法、国家大法以及香港回归中国的基本大法,都应该高于国安法。国安法应该遵循以上三项大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三项大法应该俯就国安法的具体规定。

如果一个国家可以随时立法,以削弱和取消国际大法、国家宪法等等最高法律原则,那么国际大法与国家宪法还有什么法律权威可言?还有什么贯彻始终无远勿届的保障?以低层次立法来肢解和强奸最高层次的法律原则,这是所有专制与独裁政体的共性,他们的法也叫做法,但那不是人民的法,是他们自己的法。这也是常识了,大法官先生没有理由不明白。

中共宣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构,香港国安法便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订立,但可惜,这里的人民代表没有一个是经过合法的程序,由中国人一人一票选出来的。大法官先生也没有理由不知道这一铁定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有言论与结社自由,基本法也规定香港人有言论与结社自由,这些自由是否可以由国安法剥夺,这也是我想就教于大法官先生的一点。

如果香港人依法享有的个人权利,都可以由中国共产党立法取缔,那么你口中那么有效的普通法,还能为我们提供什么保障?

尊敬的大法官先生,以你的地位,你是香港法治社会的象征,你应该比我们更明白,法律之设绝不是建基于统治者的利益,而是建基于公义。公义是什么?公义是公众的利益・公众的意愿、公众的意志。服从于公义,或服从于一党之私,这是衡量一个法律专业人士是否具有个人良知与职业道德的根本标准。

当法律与公义相违背,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冲突时,法官应该站在什么立场,这不是你接受西方法律教育的初衷吗?现在你不但接受中共的专制法律,为其前呼后拥,充当他的说客,还执行他的意旨,你心中还有香港人在吗?公义还在你内心守护着吗?静夜无人时扪心自问,你觉得自己的良知还在吗?

你说美国对你们一班法官实施制裁,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绝对不可接受”。在我认知范围内,这是美国议会第一次对他国法官作出制裁决定。美国议员们如此得闲,“冇端白事”来找你的麻烦?唯一可以解释的,便是他们对你作为象征的香港法治的堕落,也已经看不过眼了。你作为西方教育出来的法律专业人士,受到西方体制下的议会的制裁,你是否需要有一点自省,看看自己做了什么,会令自己的老师都要拍案而起了。

我不知道写这封公开信,会不会被你强加藐视法庭的罪名,但在言论自由的社会,一个人应该有权质疑一切不合理的社会现象,这是我们的社会得以保持理性与进步的条件。我不揣浅陋大胆直言,希望得到你的垂注,若有三二点回复,释我疑虑,则幸之甚矣。

谨此,若有冒犯之处,恳请包涵,并祝您每日有良好睡眠。

香港市民颜纯钩

2024年1月23日
(文章由作者授权转载自颜纯钩facebook脸书专页)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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