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动用国家资源对国际华语广播进行电波干扰、窜台干扰;地方报纸还对新建干扰台竣工进行报导。在国际国内发生重大事件时进行全方位干扰,对重要节目进行重点干扰。如深圳有位叫高佩奇的警官出逃抵达英国,BBC预告了对高佩奇采访节目的播出时间,结果在播出时间的所有波段,均遭到最强烈干扰。九八年时窜台干扰一遍遍播送《黄河大合唱》,这两年换成民乐锣鼓点,喧闹异常。这种干扰对收听者心理造成压力,对身体造成伤害,能够诱发神经系统疾病。
英国广播公司主管访华时曾当面向时任中宣部长丁关根提到干扰问题。去年底英国外交部次官访华时再次要求中国方面停止干扰。美国政府官员在不同场合也屡屡要求中国方面停止干扰。北京政府不置可否,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进行了干扰。采取了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中国媒体曾大肆攻击《美国之音》是“乱国之音”,却又拿不出证据。不多久中国驻美大使馆宣传官员也去《美国之音》做客,并参加电话直播讨论。中国地方电台还同voa,bbc合办节目,成为“友台关系”,但仍然不停止对其干扰。这种当面说好话,背后下黑手的做法有违职业道德和其码的文明礼仪。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国际电信联盟(ITU)制订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规定,所有电台,无论其用途如何,在建立和使用时均不得对其他会员国,或对经认可的运营机构,或对其他经正式核准开办无线电业务并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操作的运营机构的无线电业务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扰。各会员国必须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使各种电气装置和设备的运行不对上述无线电业务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扰。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第15条第1款规定,所有电台禁止进行非必要的传输,或多余信号的传输,或虚假或引起误解的信号的传输,或无标识的信号的传输。第12款规定,各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与必要的步骤,以保证各种电气器械和装置,不对按照本规则规定运用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特别是无线电导航或任何其他安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第21款规定,如果一个主管部门接到它管辖的电台违反公约或无线电规则的通知,就应查明事实、确定责任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北京政府惘顾《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法关于无线电广播的规定,大肆干扰国际华语广播,严重地侵害了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对人类文明的一种反动。在全球反恐怖主义的大环境下,大肆干扰国际华语广播也具有恐怖主义的诸多特征。“它是一种有预谋有目的的政治活动,旨在通过制造恐惧气氛,达到对其他人施加影响”。干扰国际华语广播“破坏了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它以媒体为目标,具有违法性与犯罪性,具有匿名性与隐蔽性,它使用破坏性手段,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北京干扰国际广播在本质上属于非暴力恐怖主义。
本人认为:应该运用法律手段对北京政府的行为进行控告。以维护中国人收听国际华语广播的基本人权。
(维权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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