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1日晚上,超过百位香港市民围堵旺角警署,一名理大学生指曾遭受港警酷刑对待。案件近日续审时,拘捕被告的港警则供称,用力按压被告的后脑是保护.......图文无关。(图片来源:Anthony Kwan / Getty Images)
【看中国2020年7月24日讯】2019年9月21日晚上,超过百位香港市民围堵旺角警署。一名理大学生被指称藏有打火机燃料、鎚子等物品,但他否认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并且指曾遭受港警酷刑对待。案件昨日续审,当晚拘捕被告的港警刘臻良供称,于押解被告回警署时,有两位港警用力按压被告的后脑,这是保护被告免被杂物击中的保护姿势。刘还称及后在警署房间内,单独对被告进行搜身与拘捕的11分钟期间,因为专注搜查,所以没有留意被告的容貌,或者有否受伤。
据《立场新闻》报导,案件2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刘臻良继续作供,辩方大律师郭憬宪提醒刘,指其在控方主问下,曾确认被告有受伤。而且他于当晚9时35分完成了搜身及拘捕,也有在记事册中记录被告的伤势。刘之后澄清,是9时35分那分钟始察觉被告有受伤,而此前的时间因为专注搜查被告而没有留意。
辩方:港警未拘捕下 押解被告回警署属违法
郭憬宪引用《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其中列明警察除了行使拘捕权力以外,无权力在违反任何人的意愿下,带回警署或使其留在警署内。郭续指,案发当晚9时20分到24分,港警在旺角警署外制服被告并将其带到警署期间,无警员对被告行使拘捕权。
而且刘臻良是在9时35分完成了搜查后才作出拘捕。加上刘在控方主问之下,亦强调当时“截停”被告的目的只属“截停”而非拘捕,因此,港警强行将被告带回警署并不合法。
刘臻良一度辩称,称自己对于《警队条例》下有关截停搜查权的第54条解读,是如果他能截停嫌疑人,他会作出“拘捕”;如果无法截停,则属“驱散”。而当时他在警署外已成功制服被告,所以已行使拘捕权。辩方则询问刘对第该条的解读有何法理依据时,刘承认在认知中没有。
刘其后称当时警署外的环境混乱,有人向警员掟杂物,当下并非适合作出拘捕的环境,所以先将被告押解赴警署。他又认为押解途中,有两位警员用力压住被告的后脑,是为了保护被告免于被杂物击中。郭憬宪直斥刘的讲法“胡说八道讲大话”,指他捏造供词,当时环境并非混乱到无法作出拘捕,刘否认。
港警单独搜查被告11分钟 却称最后1分钟始发现被告有受伤
辩方还指在当晚9时24至35分期间,刘臻良单独将被告带到一间会面室作“快速搜查”。辩方质疑刘没按照既定程序,先将被告拘捕,并且立即带到值日官前汇报。
刘臻良回应当时有必要先作“快速搜查”,以确定被告身上并无能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物品,方可在安全情况下作出拘捕,而拘捕前并无需要向值日官汇报。刘亦不同意作“快速搜查”前有需要向被告解释被捕权利或者签署任何文件。
辩方案情指,港警制服被告时,曾作出用力跪在被告双膝、还以警棍重击被告左眼等符合酷刑定义的行为,亦即蓄意及无合法权限,使某人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楚。
但是刘臻良供称,他在单独搜查被告期间,因为过于专注搜查被告,而未留意被告的容貌,或其身上是否带有伤痕,亦无察觉被告站立的姿势有何异样。
对此郭憬宪反驳,指刘臻良在控方主问下,曾确认被告的左眼红肿以及手脚擦伤。而他当晚在搜身及拘捕完成之9时35分,也在记事册中作出相同记录。刘澄清,自己是在最后望着被告宣布拘捕的那分钟,才察觉到被告的伤势,此前因为专注搜查而没有加以留意。
被告22岁的学生吴俊伟,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其于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弥敦道交界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者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一个玻璃樽(樽口塞有块布)、一罐打火机燃料及一把鎚子。依据控方化验结果,该打火机燃料是常见之白电油成分物质;涉案玻璃樽亦被验出了微量的该物质。
案件今日续审,刘臻良继续接受辩方盘问。该案件编号:WKCC3729/2019
网友反馈
“其实持有攻击性武器只系想保护警察”
“市民可以以同样手法保护‘亲爱的’警察吗?”
“咁就应鼓励全港市民保护警察同篮丝,以呢种方式”
“叫黑警死全家都系惊佢哋寂寞,等佢哋喺埋一齐啫”
“毅进博士生工作时永远都系专注,所以唔会理疑犯容貌,有冇受伤,专注捉人同时亦唔会搜证 香港警畜宇宙一流”
责任编辑:许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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