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后人深圳掠夺民产数十亿

发表:2004-04-15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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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案件,被香港媒体披露,国内无人敢登。一个重要的细节是,文中涉及的丁芃,系邓小平的后人。40余岁的丁芃,其父为已邓小平的亲弟邓垦。邓垦曾出任湖北省副省长,退休后长居厦门。丁芃原名邓青,后改随母亲姓丁。丁芃前夫为中共名将、前参谋总长杨成武的儿子,其后外间一直盛传她与印尼富商之子交往)

彭建东和原野股份的关系,使他成为了中国资本市场上一个绕不过去的人物。早在1990年深圳交易所成立前,原野股份就已发行实物股票,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中外合资上市公司,和另外几只股票被称为深圳“老五股”。而彭建东通过香港润涛公司控股原野股份。1990年,彭只有33岁。1993年的一天,彭建东在澳门和珠海的边界线上下车时,迎接他的是冰冷的镣铐。澳门之行成了他的命运转折--由亿万富豪变身阶下囚,开始长达6年的牢狱之灾,并眼看着手中掌控的深圳上市公司原野股份(现ST星源,全称世纪星源,代码000005)改名换姓更换主人。10年之后,彭建东希望通过法律找回他认为属于自己的东西--股权、财富和地位。

香港高院的判决

记者获悉,1月27日,香港高等法院做出了有可能改变彭建东命运、一家上市公司以及一段历史公案的判决。法院判ST星源现在的大股东中国投资及其控制人丁芃及其助手郑列列败诉,判决书称:“若非丁女士和郑先生的非法行为,他们根本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告知深圳当局他们的中国投资取代润涛成为原野之50%以上股权的股东。”润涛公司的有关人士称,这意味着ST星源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丁芃、郑列列等人非法获取润涛在ST星源的股权,长达10年之久。这场诉讼始于彭建东1999年底出狱之后。2003年,香港高院经过长达一年的聆讯,终于在今年初作出判决。由于该案涉及10年前在香港和深圳资本市场发生的若干历史事件,以及中港的司法管辖,事情显得异常复杂。案件主要有三个当事人,原告彭建东,曾经是原野股份的第一个主人,持有深圳上市公司原野股份的股权。1993年6月至今,该股权被划转给被告丁芃、郑列列控制的公司。但彭建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的股权是被丁、郑等人非法划转的。而丁、郑认为自己和原告有口头协议划转,因此不是非法的,但彭建东坚决否认存在着这份口头协议。因此,该案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存在一个划转股份的口头协议上。但香港高院最后判决:1993年6月的该口头协议并不存在,被告败诉,由此被告丁芃、郑列列依此所获得的ST星源股权是非法的。庭审激烈而复杂。     

1993年发生了什么

股权的划转,彭建东的入狱,都是在1993年。1993年到底发生了什么?上个世纪90年代初,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资本市场就像发酵的面团一样疯狂膨胀,“原野事件”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深圳相关主管部门认为大股东彭建东存在虚增股权以及非法占用资金等行为。从1992年7月开始,原野被停牌调查重组。此时的彭建东,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开始交恶。在此情况下,彭希望退到幕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丁芃、郑列列,彭希望能借用丁、郑在深圳出面打理原野股份。彭建东与丁芃、郑列列等人10年的恩怨由此发端。原告彭建东称,1993年3月期间,为了给丁芃提供适当的条件,使她可以代表彭持有原野股权的润涛出面谈判,丁获支付固定月薪港币8万元(丁拒绝承认这是薪酬),同时通过送给丁股份的方式,让丁间接持有原野股份9%的股权。 

彭建东控制原野股份的构架非常复杂,设立了多家中间公司,见上图,这家Hark Herald公司控制着原野股份。彭称当时要送给丁芃的英诺有限公司(当时名为“英诺控股有限公司”) 30%的股份,等于送给丁Hark Herald公司18%的股份,从而等于让丁间接持有原野部分股权。

英诺有限公司是于1993年3月12日成立的,彭称是为了迎接丁的加入,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将他本人与控制原野的润涛公司隔开而额外设立的一家公司。这样做的理由是彭建东当时在深圳已经被列为“不受欢迎的人”,任何与他本人的表面联系都将影响丁女士代表润涛与深圳有关部门进行的谈判。但丁和郑否认上述观点,认为他们和彭于1993年3月18日达成了一份口头协议。该口头协议内容为,彭安排将Hark Herald公司已发行的所有股份(而不是18%)出售给由丁和郑100%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英诺控股,即等于将原野股份的控制权全部转让给丁和郑。但彭建东则否认有这份口头协议存在。丁在法庭上称,后来发现彭没有遵守口头协议,为了维护口头协议的内容和对原野股份的控制权,丁和郑在6月期间制作了转股书和董事会决议,该协议内容是将润涛持有的原野股权转让给中国控股。而中国控股实际上由丁控制。与此同时,8月,深圳市政府决定重组原野股份,市政府根据丁和郑在6月份制作的转让协议,承认由中国控股接替润涛公司持有的原野股权。10月,彭建东被拘拿入狱。12月,重组紧锣密鼓地进行,原野股份更名为世纪星源。丁的中国投资彻底接替润涛获得世纪星源38.235%的股权。一家上市公司就此换手。

口头协议是否存在?

由于深圳市政府当时承认中国控股接替润涛公司持有原野股份,依据的是当时润涛和中国控股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是依据一份“口头协议”由丁和郑制作的,于是这份口头协议是否真的存在成为双方争辩的关键。双方律师在经过激烈辩论之后,香港高院认为:“证据使得本席确信,根本不存在被告们所宣称的3月18日的口头协议。这并不是因为被告们没有履行举证的责任,而是证据本身使本席有充分理由认为,彭先生讲述的是事件真实的版本,即他在3月初与丁女士及郑先生达成合作协议的条件是丁女士按照彭先生所述的方式持有彭先生公司的相应权益,即通过持有P & P公司之30%的股份等同于持有原野约9%的股份。除此之外还支付给她港币8万元的薪酬并报销费用。为此她有责任并有利益驱使她利用她在深圳的影响力竭尽所能地解决原野面对的困难。这就是协议的真正内容。”法院对口头协议的否定,使得丁和郑当年制作的股权转让协议变得没有法律依据。由此而导致其中国投资随后依此获得的原野股份的股权无法得到法律支持。香港高院宣判原告彭建东胜诉。

司法管辖限制挑战内地法律体系

但胜诉,对彭建东来说,可能只是空欢喜。最后的结局还相当难料,记者获悉,现ST星源的实际控制人丁和郑不服香港高院判决,已于2月18日向香港高院上诉庭提起上诉再审,二审将于数月后展开。3月19日上午,记者拨通了丁芃的电话,丁承认有这个案子,但记者提出希望能就这个案子采访她时,丁有些不快地回拒了,要记者去找董事会秘书谈。但记者联系董秘却被告知其正在休假,无法联系。同时,记者获知,原告彭建东也准备就赔偿问题继续提起上诉,原告称,将根据最后的审判结果向被告提出高达数亿元的索赔要求。但是,法律界人士分析,即使彭建东一审、二审都获胜,他也并不能这么简单地就此拿回他认为被“夺去”10年的原野股份。 “最后,严酷的现实可能是彭先生在法庭上胜利了,但却没有任何物质利益。”香港高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法官也明确提出,由于司法管辖权的规定,香港高院并不能直接做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ST星源股权的判决。因此,在一审中,法院虽然宣布彭建东获胜,但并没有要求丁和郑归还股权。

“本席很高兴能够针对香港公司以及在本席面前出庭的个人被告做出判决,使他们面临巨额的损失及清算的赔偿。但这对于胜诉的原告有可能只是一场空欢喜,如果涉案公司和个人被告在香港并无资产来满足本判决。如果本席不判决归还有关股份及批准禁制令,原告可能经过漫长的、昂贵的、艰辛的历程而所得无几。本席非常痛心地意识到这一点。”对于最终股权能否归还,法官在判决书中如此表述。该案例非常特殊,彭和丁都是通过香港注册的公司持有原野股份的股权的。换句话说,母公司都是在香港注册的,归香港司法管辖,但子公司又在内地,归内地司法管辖。现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的转让可能不合法,内地的子公司是否应该归还原来的母公司持有?

曾经在美国执业的熟悉国际私法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廖海律师对记者表示:根据司法惯例,由于司法管辖权的限制,香港高院的宣判不能直接对其非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内地公司产生效力。但如果双方有司法合作,可以这个渠道解决。但目前香港和内地还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司法合作,香港的判决还无法在内地生效。判决法官认为:“彭先生实现其得回这些股份之愿望的唯一途径是在深圳直接向监管当局或当地法院提出申请。他现在已经有了本席的判决,其中对丁女士和郑先生在香港的恶行做了事实认定,这实属恶劣的公司侵权行为。彭先生应该充分运用本判决前往深圳,寻求说服当地的监管当局复核他提出的归还股份的要求。当做出以上说明时,本席深知本席对于原告及彭先生并没有做出完全公平的判决,然而本庭不得不受现时的约束,即面对异地司法管辖权的现实。因此,本席不能颁发有关禁制令和归还股份的判决。”

廖海认为,如果香港再审或终审的结果都是彭胜诉的话,彭建东可行的办法有两个,一是直接在内地提起法律诉讼,提出股权回转要求,并将香港的诉讼结果转交司法机构和中国证监会,提请他们的关注。二是在香港提出赔偿要求,由于ST星源的控股股东中国投资在香港注册,中国投资受香港司法管辖,如果中国投资无力偿还,则可要求其用ST星源股权偿还,这样也可能导致股权发生变更。润涛公司向记者表示:“我们也将依据香港高院的判决结果,向深圳有关方面反映判决情况,希望能妥善解决股权问题,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将在内地法院提起上诉。”审判进入二审,谁会成为ST星源合法的主人?这场争夺、这段历史公案的水落石出还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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