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该派出所工作人员介绍,接到报案后,派出所十分重视,派出所和张家港市刑警合作,火速采取了措施。据李红玉所在村的村民介绍,李红玉报案后,公安部门当天将村中实施奸淫行为的村民李建功(化名)拘留,而在镇派出所干协管员的王文军,在次日离村“上班”后,就再没有回到村里。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目前,李红玉指认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归案,他们对自己的强奸行为供认不讳,案件现已完成侦查、起诉工作,进入审判阶段。
在李红玉家中,记者见到了张家港市检察院寄来的两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两份告知书的告知日期均为3月16日,对两名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描述分别为“王文军强奸”、“李建功强奸”。李红玉的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华告诉记者,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被公诉机关分别公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派出所协管员强奸幼女,且作案时间长达7年,这无论如何不是件小事,记者随即对此事展开详尽调查。
14岁少女意外患上性病
2月14日是情人节,李红玉的头脑中,完全没有这个概念,但是2004年的这个日子,无疑将让她终身难忘。
这完全是个巧合,妈妈和她在镇里中学开完家长会后,顺路带她去了镇卫生院,因为她下身连续瘙痒好多天了。妇科医生查完了小红玉的病情后,大感诧异,悄悄地问小红玉妈妈:“你家女儿有男朋友吗?”在村里一家纺织厂上班的小红玉妈妈,只有小学文化,对医生的这个问题很是生气,回答说:“我女儿才 14岁,读初一,怎么会有男朋友?”医生最后说小红玉得的是性病,且是较严重的一种,叫尖锐湿疣。
这一天,张家港市皮肤病防治所的医生为小红玉看了病,她的诊断与镇卫生院一样,小红玉得的就是尖锐湿疣。这个病绝大多数是通过性行为传染的,而小红玉的处女膜也破裂了,医生再次怀疑小红玉有过性行为。
在回村里的班车上,妈妈开始了追问,小红玉一脸恐惧,但始终说医生乱说。面对女儿一遍遍的“没有”,妈妈再次相信了女儿。
“我不敢说,我怕他们杀了我!”
晚饭后,妈妈再次问女儿,女儿沉默,但仍不承认。一夜难眠,2月15日早上6点,妈妈迫不及待地推醒女儿,再次追问。问了10多分钟,小红玉哭了。“我反复保证说,你放心,妈妈和爸爸不会打你,也不骂你,只会保护你!”小红玉突然“哇”的一声,大哭起来,她的身体也在发抖。
“他要打死我的……”小红玉的身子一抽一抽。好几分钟,小红玉才说出“王文军”的名字。“妈,我不敢说,我怕他们杀了我……”后来才问出:王文军和李建功两人,从1997年开始,一直在强奸她,而1997年,小红玉还不满6周岁!
2月16日,问清情况的小红玉母亲,扯着女儿,一路抹着眼泪,到镇派出所报了案。
“派出所协管员”7年兽行
小红玉很慢地向记者讲述了痛苦的过去:她当时一个人在家中玩,突然,村中一个40多岁的叔叔(即李建功)走了进来,她被吓了一跳。李建功没有说话,表情很怪,一下子就把她按倒在楼梯旁边。李脱了小红玉下身的裙子和内衣,也扯下了自己的内衣。“我当时不知道他在干什么,他弄得我很痛,我不敢哭……”完事后,李凶狠地对小红玉说:“如果你敢告诉你爸妈或别人,我就打死你!”他说了两三遍。
让小红玉没想到的是,李出去后仅三五分钟,家中又进来一个村中的叔叔(即王文军),对她说:“我看到李建功干的事了,我也要和你做那件事。” 随后,王文军也强奸了小红玉。同样,他也威胁小红玉,如果说出去,就要杀死她。王文军当时30出头,还没有当镇派出所协管员,只是普通村民。
小红玉说,在那次以后的一个星期,李建功又从村中一个小朋友家把她骗出去,在他自家的屋子里再次强奸她。而王文军,则是过了一个月左右,等在她奶奶家的门口,最终把她硬拖至自己家中,在自己的床上再行强奸。“从那以后,两个人每个月都会找到我,强奸我。”强奸的地点很多,有小红玉家的卫生间、小屋、楼下的西屋、楼上的东房和西房。还有王、李两人的家中,多数是在床上。“7年中,他们每人强奸我都有几十次。”小红玉在写给律师的信中这样写道。
7年来,女孩与恐惧相伴
小红玉的父母都在村中企业做工,经常加班,好多时候通宵不回家。而村中的大多数成年人要么在外打工,要么也和小红玉父母一样,就是有人看到李、王二人和小红玉在一块,谁也不会想到两人会对一个幼小女孩施暴。
小红玉母亲说,小红玉小的时候活泼可爱,能说会道,在幼儿班的成绩很不错。但是小红玉上小学后成绩却很差,总是在班中居倒数三名之中,并且,她的性格也变得内向、沉默少言。更重要的是,她小小年纪,看上去总是心事重重。
小红玉对记者说:“我被强奸时,正在读小学一年级,事情发生后,两人经常威胁我,我特别害怕。”
在采访中,小红玉多次说,她现在仍然十分害怕,就是在法庭上见了两个人,她还会害怕,她肯定不敢当面骂他们。
律师质疑司法程序
昨天,张志华律师就本案向记者提出了他的一点质疑意见,即此案一审由张家港人民法院审理是否合适。按我国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张志华说,根据小红玉的描述,两名犯罪嫌疑人长期奸淫幼女,一个还是从事了3年法律工作的派出所协管员,显然是情节恶劣,二人还可能构成轮奸,最终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小红玉得了性病。所以,两人对小红玉的强奸行为,显然符合重判情形,再加上民愤极大,影响极坏,最高可判死刑。但这样一个大案,却放在了张家港人民法院一审,而该院最高只能判15年,这显然不合适。
记者还请教了数名法律界人士,他们还有一个看法,就是本案在侦查阶段镇派出所也参与了,这显然不符合回避原则,因为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是该所的协管员,是事实上的工作人员,这极有可能影响侦查的公正性。快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为保护未成年人,文中隐去相关地名与人名)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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