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群原系(阜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机械工程系本科学生,2001年因修炼法轮功而被学校开除。而后学校又以曹群必须声明放弃修炼作为条件,而继续阻止曹群返校。同年,曹群因讲清真相在大连被判2年劳教,现已期满回到沈阳家中。
今张博士为其外甥曹群,再次写信给辽宁省教育厅、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及辽宁省省长薄熙来,要求辽宁省教育厅依法行事,勿做有损于己,也有损于中国教育界在国际上形象的事。因为上列行政机关,有这个权力、义务、责任过问并解决曹群的学习问题,并应以长远的眼光和态度来考虑和智慧的处理此一问题,允许曹群立即回到高校继续他的学习。
信中复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明确答复,并强调任何人违法,迟早要为其行为负法律责任,没有任何人能以所谓的执行政策为由而推卸责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回信
“对曹群的所作所为,违反了联合国制定的接受教育权利(the right of education)[1],共享科学进步的权利(the right to share in scientific advancement)[2],自由参与文化生活权利(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freely in cultural life)[2],知讯权,包括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including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3],思想、意识、宗教自由的权利(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4],通过媒体、不分国界地寻找、接受以及传播信息和观点的权利(the right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regardless of frontiers)[3],保护因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带来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权利(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moral and materials interests resulting from any scientific,literary or artistic production)[2]以及为了与教育、科学、文化以及信息相关的活动而自由集会和联络的权利(the right to freedom of assembly and associa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activities connected with (education,science,culture and information )[5]。 ”。目前,曹群的问题已在总部设在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案。同时,国际互联网上也已登出曹群的遭遇。
张博士并强调:
1、任何以所谓的政策代替法律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任何人违法,迟早要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的。没有任何人能以所谓的执行政策为由而推卸责任,也没有任何人能为其解脱责任。在国内各处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处理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历史在记录着一切,历史也将审判一切。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不可不记,两年前对曹群的处理是错误的,现在如果曹群复学的问题仍得不到解决,我将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同时,我也将继续向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呼吁,直到问题全部得到解决为止。
2、请不要把我正当的要求与所谓的“反华势力”相联系。“爱华”,首先是深深的热爱那里的山山水水,深切的热爱那里的父老乡亲和人民。反之,在行使权力时,如果不遵守国际公约,不考虑国家的利益、学校的名誉和人民的权利,那才将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不负责任和犯罪。
备注:
[1] Article 26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2] Article 27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3] Article 19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4] Article 18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5] Article 20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法轮大法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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