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議庭三位法官一致同意撤銷一審交保裁定。
臺北地院昨天傍晚隨即發出傳票,通知趙建銘廿日下午四時出庭接受審理。法院未來的裁定有兩種可能:接受高院發回的意旨,裁定趙建銘等三人羈押;或堅持原裁定,仍予交保。與趙建銘同案被撤銷交保裁定的,還有分別以一千萬元及五百萬元交保的游世一及蘇德建。
趙建銘的律師陳峰富指高院撤銷交保不合理。他說,檢方計算獲利逾億元,是將所有共犯合併計算,並據以認定趙犯了七年以上的重罪而應予羈押,這樣的認定顯然有問題。
陳峰富並說,檢方及高院以趙曾買機票赴日本而認定有逃亡之虞,但趙要逃亡應會帶小孩,趙並沒有訂孩子機票,如何說會逃亡。
臺北地院當初裁定交保,對趙建銘在陳幸妤懷孕後期仍訂機票赴日,雖有逃亡之虞,但無羈押必要。高院認為,一審既然認定趙建銘有逃亡之虞,而逃亡方式又非僅購買機票離臺一途,趙有無可能以其他方式逃亡?僅限製出境或限制住居能否防止?一審在裁定理由中均未說明,單以「無施以最嚴厲限制被告基本權利之羈押處理必要」交代,無法服人。
一審另認為,同案被告遭求刑十年的趙玉柱、蔡清文未收押,因而認定趙建銘三人無羈押必要。高院駁斥說,趙玉柱年邁且罹患腫瘤、蔡在偵查中承認犯罪、如實供述始獲開釋,但趙建銘始終閃爍其詞,又未通過測謊,還有購買機票企圖出境等逃亡之嫌情事,原裁定確如檢方指責「趙建銘可以具保及其他替代處分方式免予羈押,未免速斷」。
高院裁定指出,趙建銘、蘇德建及游世一共同涉及臺開股票內線交易,不法利益逾億尚未繳回,有待日後判決確定執行沒收或以其財產抵償;且檢方對趙、游各求處併科罰金三千萬元,兩人卻各以一千萬元交保,光是保全財產刑就已不足,遑論各被告猶待重處徒刑懲治,所定交保金額不當。
来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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