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议庭三位法官一致同意撤销一审交保裁定。
台北地院昨天傍晚随即发出传票,通知赵建铭廿日下午四时出庭接受审理。法院未来的裁定有两种可能:接受高院发回的意旨,裁定赵建铭等三人羁押;或坚持原裁定,仍予交保。与赵建铭同案被撤销交保裁定的,还有分别以一千万元及五百万元交保的游世一及苏德建。
赵建铭的律师陈峰富指高院撤销交保不合理。他说,检方计算获利逾亿元,是将所有共犯合并计算,并据以认定赵犯了七年以上的重罪而应予羁押,这样的认定显然有问题。
陈峰富并说,检方及高院以赵曾买机票赴日本而认定有逃亡之虞,但赵要逃亡应会带小孩,赵并没有订孩子机票,如何说会逃亡。
台北地院当初裁定交保,对赵建铭在陈幸妤怀孕后期仍订机票赴日,虽有逃亡之虞,但无羁押必要。高院认为,一审既然认定赵建铭有逃亡之虞,而逃亡方式又非仅购买机票离台一途,赵有无可能以其他方式逃亡?仅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能否防止?一审在裁定理由中均未说明,单以「无施以最严厉限制被告基本权利之羁押处理必要」交代,无法服人。
一审另认为,同案被告遭求刑十年的赵玉柱、蔡清文未收押,因而认定赵建铭三人无羁押必要。高院驳斥说,赵玉柱年迈且罹患肿瘤、蔡在侦查中承认犯罪、如实供述始获开释,但赵建铭始终闪烁其词,又未通过测谎,还有购买机票企图出境等逃亡之嫌情事,原裁定确如检方指责「赵建铭可以具保及其他替代处分方式免予羁押,未免速断」。
高院裁定指出,赵建铭、苏德建及游世一共同涉及台开股票内线交易,不法利益逾亿尚未缴回,有待日后判决确定执行没收或以其财产抵偿;且检方对赵、游各求处并科罚金三千万元,两人却各以一千万元交保,光是保全财产刑就已不足,遑论各被告犹待重处徒刑惩治,所定交保金额不当。
来源: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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