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朱久虎與陝西油田案
1966 年,朱久虎出生於甘肅省靖遠縣。1989年,他從北京師範大學哲學系畢業後又回到甘肅。1997年考上中國政法大學的碩士研究生,2000年獲法學碩士學位,隨後到莫少平律師事務所成為正式律師。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莫少平給出的評價是:「他非常敬業,工作認真而執著,極具鑽研精神。」
2003年,朱久虎在北京博景鴻律師事務所成功代理了河北孫大午集資案,由此成為律師界的一顆新星。
2003年11月25日,朱久虎在關於孫大午案的「結束語」中表示說:「我認為律師一定應該是戰士,律師應該以敬虔的態度看待法律。司法進步需要社會的合力推動,民營企業家不應該扮演消極的角色。」
立志要成為護法「戰士」的朱久虎再接再厲,從2004年7月開始參與陝北油田案,並於11月底以傑通律師事務所的名義,與靖邊縣的石油投資人簽訂了正式的委託代理協定。
陝西油田案是中國大陸經濟政策朝令夕改和黨政官員先化私為公而後再以權謀私的活標本。1994年,在國務院的支持下,中石油同陝西省政府簽訂協議,劃出 1080平方公里讓陝北各縣自行開採石油,以支援地方建設。到了2003年3月13日,根據新的中央政策,延安市安塞縣人民政府張貼《關於收回原聯合單位個人投資油井收益權的通告》,宣布無償收回個人投資的油井。陝北2市15縣新一輪的化私為公的「共產」運動由此啟動。損失慘重甚至於負債纍纍的石油投資人紛紛進京上訪,當地黨政官員在中央政府的干預下,被迫做出讓步,決定支付總計13億人民幣的賠償。石油投資人以估價過低為由,拒絕這一賠償方案,決定通過法律程式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2004年11月1日,《中國新聞週刊》以《面對民營油田回收,陝北油老闆「打響」護產行動》和《「陝北油田案」被定義為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為題,發表了該刊記者的採訪調查,結論是:「陝北油田案」是中國大陸涉及地域廣闊(延安、榆林2市15縣),涉案人數眾多(1000多家民企6萬多投資人10多萬利益相關人),涉案資產龐大(民營石油投資人認為2003年價值70多億,現值更多)的「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
二、為理想受難的護法律師
作為代理「陝北油田案」的領銜律師,朱久虎認為:「即使此案不被受理,我也會堅持到底。我會把地方政府干擾地方司法的行為,向全國人大、法院和檢察院進行反映。這種做法是動搖國本的事情,和古代皇權社會中的叛逆罪是等同的。但我們的法律中並沒有蔑視法庭罪。我要向全國人大提請一個立法動議,增加一個罪名--『干擾司法獨立罪』,而且要加入刑法。」
在由朱久虎執筆、於2005年4月底完成的《刑事訴訟狀》文本中,他的上述理念得到了充分體現。
一般來說,律師是不願意在庭審之前過多暴露自己的意圖和策略的,起草起訴狀常常追求簡明扼要的文字效果。由朱久虎起草執筆的《行政起訴狀》卻長達1萬3千字,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更像是一篇倡議設定「干擾司法獨立罪」的法律檄文。
在《行政起訴狀》中,原告起訴陝西省三級政府對民營油田的回收為非法的行政行為,要求法院予以撤銷。與此同時,還要求陝西省高院向各級機關提出數條司法建議,摘錄如下:
向國務院提出司法建議,建議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立法議案,主要內容是:
一,下級政府在執行上級政府的行政命令時,應當首先審查其合法性,經審查後,認為上級政府的行政命令違反法律規定,有權向上級政府提出意見,有權拒絕執行;
二,下級政府拒絕上級政府的行政命令,上級政府不得利用行政職權強制下級政府執行違法的行政命令;
三,上級政府認為下級政府不予執行行政命令是違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司法裁決。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立法議案。建議主要內容為:
一,建立獨立的司法基金會,保障司法機關在經濟上獨立於行政機關;
二,建立全國法官的統一任免機制。
向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司法建議,人大常委會依法提起取消原陝西省省長賈治邦的人大代表資格。
2005年5月20日和25日,陝北靖邊縣、定邊縣律師向陝西省高院遞交了由朱久虎執筆定稿的《行政訴訟狀》,陝西省高院拒絕受理,理由是「起訴物件是抽象行政行為,而且本案政府正在處理當中,法院不好插手」。
在此之前的5月1日,石油投資人通過多種渠道向陝西省委及李建國書記、陳德銘德省長發出要求訴前對話的一封信。
5月11日,陝北靖邊、定邊、子州、子長、橫山、安塞6縣約300名石油投資人到陝西省委要求訴前對話。9名代表與陝西省委30多名官員進行了四個多小時的座談。
5月14日,靖邊縣訴訟總代表馮孝元、陝北民企律師辦公室工作人員仝宗瑞被抓。
5月26日凌晨,朱久虎在靖邊縣朔方大酒店被刑事拘留。
據朱久虎的夫人邢文增介紹:「久虎代理此案之後,基本每個月才能回家一次。因為此案的工作量非常大,當事人也希望有律師能夠長期在下面待著。所以久虎就長期在靖邊工作。」
邢女士最後一次和朱久虎見面,是2005年4月17日,最後一次通電話,是5月24日。邢女士說,她並不知道此時朱久虎在哪裡。從5月14日開始,有油老闆在西安被刑事拘留,朱久虎此時已經感覺到了自己所面臨的風險。「所以在電話裡,他沒有多說什麼。可能是怕我擔心吧。」
與朱久虎共同代理過孫大午案的北京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星水律師介紹說:「朱久虎不是一個以理性智慧擅長的人,而是一個富於激情的理想主義者。他是一個為理想受難的好律師。」
三、社會各界的積極營救
在焦灼等待近一週之後,邢文曾於2005年6月2日委託兩名律師赴靖邊要求探望朱久虎。
同樣是在6月2日,全國政協委員,私營經濟協會會長保育鈞以《陝北榆林市動用專政手段拘捕維權民企代表和律師,將進一步激化矛盾》為題,向中紀委、發改委、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辦公廳、公安部再次上書,表達對此事的嚴重關注。
據受委託人之一、北京智晟律師事務所趙小波律師介紹:靖邊警方肯定了朱久虎被刑事拘留的事實,罪名是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非法聚眾」,但是拒絕了律師的探望要求,理由是「涉嫌泄露國家機密」。然而,朱久虎所在的北京傑通律師事務所於6月6日收到的刑事拘留通知單上,並沒有涉及國家機密的內容。
逃亡之中的靖邊縣油老闆馮秉先介紹說:「作為律師,朱久虎沒有資格參加我們的決策會議。他從來就沒有決策權,所有決定都是我們訴訟代表之間討論決定的。」
莫少平律師對此做出的解釋是:非法擾亂公共秩序罪,有嚴格的物件要求,就是說被衝擊的物件為政府機關、學校或者科研單位等。
朱久虎的同事祁永紅也認為:「這兩項罪名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和國家機密無關。因為涉及國家機密,一般來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比如間諜罪、顛覆政府等行為。」
而在實際上,上述罪名得以成立的直接法源,是不久前剛剛由溫家寶簽署生效的法外之法《信訪條例》,其中的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朱久虎雖然沒有直接參與300名石油投資人的訴前對話,「非法聚眾」的罪名卻是可以隨時扣在他的頭上的。
來自傑通律師事務所方面的消息說:該所已經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全國律師協會律師維權委員會匯報了朱久虎律師被刑事拘留的情況,並且在積極組織營救之中。
6月13日,多次赴陝西靖邊縣採訪調查的《中國新聞週刊》記者朱雨晨,在該刊發表《陝北油田案最新調查》,公開披露了相關的案情調查。
同樣是在6月13日,由公民維權網創始人、著名人權活動家李健撰文發起的《關於「陝北民營石油案」致中國公民及中央政府的公開信》,開始在網路中徵集自願簽名,截至2005年6月18日,簽名人數已經達到143人。
無論結果如何,「陝北民營石油案」都將是中國憲政史和中國人權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式的重大案例。
原載《開放》2005年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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