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久虎陕西受难记

作者:作者:张耀杰 纪十 发表:2005-07-01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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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朱久虎和他的律师同行因为成功代理河北省农民企业家孙大午的冤案而闻名于世。到了2005年5月26日凌晨,帮助陕西石油投资人打维权官司的朱久虎本人,反而与孙大午一样遭受了牢狱之灾。

一、朱久虎与陕西油田案

1966 年,朱久虎出生于甘肃省靖远县。1989年,他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毕业后又回到甘肃。1997年考上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2000年获法学硕士学位,随后到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成为正式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莫少平给出的评价是:“他非常敬业,工作认真而执着,极具钻研精神。”

2003年,朱久虎在北京博景鸿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河北孙大午集资案,由此成为律师界的一颗新星。

2003年11月25日,朱久虎在关于孙大午案的“结束语”中表示说:“我认为律师一定应该是战士,律师应该以敬虔的态度看待法律。司法进步需要社会的合力推动,民营企业家不应该扮演消极的角色。”

立志要成为护法“战士”的朱久虎再接再厉,从2004年7月开始参与陕北油田案,并于11月底以杰通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靖边县的石油投资人签订了正式的委讬代理协定。

陕西油田案是中国大陆经济政策朝令夕改和党政官员先化私为公而后再以权谋私的活标本。1994年,在国务院的支持下,中石油同陕西省政府签订协议,划出 1080平方公里让陕北各县自行开采石油,以支援地方建设。到了2003年3月13日,根据新的中央政策,延安市安塞县人民政府张贴《关于收回原联合单位个人投资油井收益权的通告》,宣布无偿收回个人投资的油井。陕北2市15县新一轮的化私为公的“共产”运动由此启动。损失惨重甚至于负债累累的石油投资人纷纷进京上访,当地党政官员在中央政府的干预下,被迫做出让步,决定支付总计13亿人民币的赔偿。石油投资人以估价过低为由,拒绝这一赔偿方案,决定通过法律程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004年11月1日,《中国新闻周刊》以《面对民营油田回收,陕北油老板“打响”护产行动》和《“陕北油田案”被定义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为题,发表了该刊记者的采访调查,结论是:“陕北油田案”是中国大陆涉及地域广阔(延安、榆林2市15县),涉案人数众多(1000多家民企6万多投资人10多万利益相关人),涉案资产庞大(民营石油投资人认为2003年价值70多亿,现值更多)的“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

二、为理想受难的护法律师

作为代理“陕北油田案”的领衔律师,朱久虎认为:“即使此案不被受理,我也会坚持到底。我会把地方政府干扰地方司法的行为,向全国人大、法院和检察院进行反映。这种做法是动摇国本的事情,和古代皇权社会中的叛逆罪是等同的。但我们的法律中并没有蔑视法庭罪。我要向全国人大提请一个立法动议,增加一个罪名--‘干扰司法独立罪’,而且要加入刑法。”

在由朱久虎执笔、于2005年4月底完成的《刑事诉讼状》文本中,他的上述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般来说,律师是不愿意在庭审之前过多暴露自己的意图和策略的,起草起诉状常常追求简明扼要的文字效果。由朱久虎起草执笔的《行政起诉状》却长达1万3千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更像是一篇倡议设定“干扰司法独立罪”的法律檄文。

在《行政起诉状》中,原告起诉陕西省三级政府对民营油田的回收为非法的行政行为,要求法院予以撤销。与此同时,还要求陕西省高院向各级机关提出数条司法建议,摘录如下:

向国务院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议案,主要内容是:

一,下级政府在执行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时,应当首先审查其合法性,经审查后,认为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违反法律规定,有权向上级政府提出意见,有权拒绝执行;

二,下级政府拒绝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上级政府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强制下级政府执行违法的行政命令;

三,上级政府认为下级政府不予执行行政命令是违法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司法裁决。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议案。建议主要内容为:
一,建立独立的司法基金会,保障司法机关在经济上独立于行政机关;
二,建立全国法官的统一任免机制。

向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司法建议,人大常委会依法提起取消原陕西省省长贾治邦的人大代表资格。

2005年5月20日和25日,陕北靖边县、定边县律师向陕西省高院递交了由朱久虎执笔定稿的《行政诉讼状》,陕西省高院拒绝受理,理由是“起诉物件是抽象行政行为,而且本案政府正在处理当中,法院不好插手”。

在此之前的5月1日,石油投资人通过多种渠道向陕西省委及李建国书记、陈德铭德省长发出要求诉前对话的一封信。

5月11日,陕北靖边、定边、子州、子长、横山、安塞6县约300名石油投资人到陕西省委要求诉前对话。9名代表与陕西省委30多名官员进行了四个多小时的座谈。

5月14日,靖边县诉讼总代表冯孝元、陕北民企律师办公室工作人员仝宗瑞被抓。
5月26日凌晨,朱久虎在靖边县朔方大酒店被刑事拘留。

据朱久虎的夫人邢文增介绍:“久虎代理此案之后,基本每个月才能回家一次。因为此案的工作量非常大,当事人也希望有律师能够长期在下面待着。所以久虎就长期在靖边工作。”

邢女士最后一次和朱久虎见面,是2005年4月17日,最后一次通电话,是5月24日。邢女士说,她并不知道此时朱久虎在哪里。从5月14日开始,有油老板在西安被刑事拘留,朱久虎此时已经感觉到了自己所面临的风险。“所以在电话里,他没有多说什么。可能是怕我担心吧。”

与朱久虎共同代理过孙大午案的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介绍说:“朱久虎不是一个以理性智慧擅长的人,而是一个富于激情的理想主义者。他是一个为理想受难的好律师。”

三、社会各界的积极营救

在焦灼等待近一周之后,邢文曾于2005年6月2日委讬两名律师赴靖边要求探望朱久虎。
同样是在6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私营经济协会会长保育钧以《陕北榆林市动用专政手段拘捕维权民企代表和律师,将进一步激化矛盾》为题,向中纪委、发改委、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公安部再次上书,表达对此事的严重关注。

据受委讬人之一、北京智晟律师事务所赵小波律师介绍:靖边警方肯定了朱久虎被刑事拘留的事实,罪名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聚众”,但是拒绝了律师的探望要求,理由是“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然而,朱久虎所在的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于6月6日收到的刑事拘留通知单上,并没有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

逃亡之中的靖边县油老板冯秉先介绍说:“作为律师,朱久虎没有资格参加我们的决策会议。他从来就没有决策权,所有决定都是我们诉讼代表之间讨论决定的。”

莫少平律师对此做出的解释是:非法扰乱公共秩序罪,有严格的物件要求,就是说被冲击的物件为政府机关、学校或者科研单位等。

朱久虎的同事祁永红也认为:“这两项罪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和国家机密无关。因为涉及国家机密,一般来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如间谍罪、颠覆政府等行为。”

而在实际上,上述罪名得以成立的直接法源,是不久前刚刚由温家宝签署生效的法外之法《信访条例》,其中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朱久虎虽然没有直接参与300名石油投资人的诉前对话,“非法聚众”的罪名却是可以随时扣在他的头上的。

来自杰通律师事务所方面的消息说:该所已经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汇报了朱久虎律师被刑事拘留的情况,并且在积极组织营救之中。

6月13日,多次赴陕西靖边县采访调查的《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朱雨晨,在该刊发表《陕北油田案最新调查》,公开披露了相关的案情调查。

同样是在6月13日,由公民维权网创始人、著名人权活动家李健撰文发起的《关于“陕北民营石油案”致中国公民及中央政府的公开信》,开始在网路中征集自愿签名,截至2005年6月18日,签名人数已经达到143人。

无论结果如何,“陕北民营石油案”都将是中国宪政史和中国人权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案例。

原载《开放》2005年7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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