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律法治(上)

作者:刚 毅 发表:2011-08-12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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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文明国家,主宰社会各个领域规则运行,指导不同信仰人们行为规范的是什么?是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人治社会的特点为国家领导人的话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和权威),每个公民,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老百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敬畏法律,人人遵守法律,人人维护法律,人人实践法律。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意识领域中如同水乳交融一般、如同呼吸空气一样,是那么的自然、普遍、正常,是那么的不可缺少、深入人心、融为一体。这就是正常的法治社会。

平时我们有些中国人常常把一切行为规范的准则唯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或以上面的文件为准,而不是把神圣的宪法和法律作为唯一的准则,因此就常常在中国人中间会出现以下这些错误认识:

“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规则也应该相应变化”“跟着上面的指示走,就一定不会错”“不会拉关系走后门,就不能办事情”“没有后台,事情难办”“政策也是灵活的,不能一成不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不罚众”“跟对了人就不怕犯错误”“不懂得潜规则,就肯定办不好事”等等的一系列违反法治精神的做法。如果国家领导人或上面的文件指示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即使看出来,也不敢违反,而还去违心执行,就会把事情越办越糟,越办越坏。

这样的不良经历和这样的深刻教训,在我们中国人以往的平时经历中还不是比比皆是的吗!

因此,以宪法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一切行为准则、一切工作学习规则,均应该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应该成为我们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老百姓平时行为规范的一切准则。这是以法治国的法治社会的最最基本特征。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行为规范,法治是法律的基本实施和治理,是不依权力领导人的更迭改变而转移。法律法治与民主制度一样,是构建和支撑成为社会稳定发展的两大支柱(另一大支柱是人们的正信宗教信仰)。

法治又是社会精神文明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和重要条件。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人权是法治的归宿,这与我国古代道家所说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是相通相似的,也正如法国人文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说的:“法的本质代表公益”。

正常的民主宪政国家里,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吸纳两个重要元素:第一是吸纳人类普遍认同和欣赏的先进价值观念,第二是吸纳人类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有强大生命力的传统道德观念(往往从宗教教义或者从德高望重的大师学说派生衍续出来)。如果把这两者的理念完美地结合起来,这个法律就是正义的、公益的;反之,这两者结合得不好,或者故意回避这两者的某些实质精华,那么这个法律就有缺陷,或者就是恶法,就会被居心不良的人利用来作恶多端,危害人类。

人类普世认同的优秀价值观就是民主、法治、人权、平等、博爱、自由、独立、责任、义务、服务、奉献、三权分立、四大自由、全民福利等等的价值观念,这是近代人类智慧的光辉结晶,也是人类社会迈向现代化文明化的最基本的人文基础。人类的传统道德观念在我们中国历史上的具体表现就是道家、佛家(释家)、儒家学说的广泛持久的传播,这也是被世界其他各国人民高度赞扬和称颂的。以儒、释、道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家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返璞归真”“顺其自然”的思想代表着我们祖先的真实朴素的宇宙观;佛家的“行善积德”“因果报应”“善恶有报”是社会需要的基本善良常识;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忠、孝、节、勇、廉、耻”是规范中国人和古代中国社会行为美心灵美的道德基础。儒、释、道三家思想就鲜明而形象地弘扬了“真、善、美”的优良价值观和道德观,在神州大地上交相辉映,并且给中国人建立了一套非常稳定的良好的道德价值体系,成为中国社会和中华民族长期赖以融合、安定与和谐的思想文化和文明礼仪基础。

纪律与秩序是法治的第一层次,法律与治理是法治的第二层次,依法治国、 依法治家,必须落实到每个公民身上,这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稳定安全,社会精神文明的弘扬,公民人权的真正落实,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法治的形式来维持文明、保障进步、维护权益。每个公民一定要进行普法教育和具备鲜明的法治意识,这是精神文明的需要,这是建立人文素养的需要,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治也有两条重要原则,其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有任何越轨或凌驾于法制框架之外的举动,都会造成对他人的人权侵害和社会风气的败坏;其二是司法的公义和公正,是维护道德底线和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这需要司法的独立透明和被广泛监督。法律的作用就是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的自由人权。

现代社会里,任何党派、任何社会团体、任何国家各级领导人、任何个人,所有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私生活,都必须臣服于神圣而高尚的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是宪法和法律指导一切党派、团体、个人的所有行为规范,这是依法治国的法治基本精神。如果把党派或小团体利益置于法律框架之外,置于普通公民权益之上,强调什么“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968年毛泽东语),那么必定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人治专制社会,必定会出现“我是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摘自1970年毛泽东对美国人斯诺的谈话)“一党独裁,遍地是灾”(刊登在1946年中国共产党的报刊上的言语)“政权就是镇压之权”(林彪语)那样的大规模大范围迫害人权摧残人性的可怕现象。

不说毛泽东时代中国统治当局大规模的疯狂镇压人权、迫害无辜、草菅人命是大规模的犯法犯罪行为,几千万人生灵涂炭,就是在当今,中国统治当局仍然在明里暗里大范围镇压迫害信仰美好的民主志士、善良而正义的法轮功人士、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弱势群体、正信宗教信仰人群等等,这当然也是大范围的犯法犯罪行为,中国官员的滔天罪行,迟早会得到历史的清算,即面临公开正义的法律审判鞭鞑!他们迟早会被钉上历史的耻辱柱上!

美国移民局对新移民的考核中有这样一道题:对于“法治”的理解有四个选择:1是人人必须守法;2是领导者必须守法;3是政府必须守法;4是每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粗看一下觉得4个答案都对,实际上只有3才是正确答案,这是法治社会的大前提和根本基础,因为只有“把权力关进了笼子”(美国前总统小布什语),才是法律治理的本质,才能造成历届政府的每个官员们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才是真正地体现为人民服务,广大民众的人权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上行下效,公民们才会真正地遵纪守法。由于在民主宪政社会里,由于真正开放报禁、开放党禁、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权力只有受到广大公民的经常性的公开舆论批评监督,使得官员们只能规规矩矩地办事,稍有不慎,马上就会下台。

现代宪法和法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志就是:行政、立法、司法这三权是完全独立的,并且它们相互权利制约、相互权力制衡,这就是三权分立原则,这是人类的一个史无前例的伟大进步!现代社会之所以先进文明发达,就在于除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互相监督无法滥权外,更因为广大人民享有完全充分的新闻自由舆论监督的权力,这被称为第四种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广大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政权、罢免权是影响、左右甚至决定政府当局的决策及政策的主要因素和根本力量。

1748年,法国伟大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巨作《论法的精神》诞生了,首次提出了限制权利的理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要防止滥用权利,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利”,进而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理论,向沿袭了千百年的皇权提出了挑战。这种理论就象黑暗的夜幕中一颗耀眼的明星一样夺目四射,逐渐驱散了独裁专制的黑暗。1789年同是法国在大革命时期,又发表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交流是人的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任何公民均可自由地说话、写作和出版,但要保证对法律规定地情况不滥用这个自由。”人类世界永远激荡着18世纪民主启蒙学者伏尔泰的伟大声音:“尽管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从此,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的呼声响彻大地、深入人心。伟大的中国民主革命之父孙中山先生曾题词:“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世界潮流就是民主法治潮流!

今天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已跨入了民主法治社会,历史已经雄辩地证明:只有民主法治制度,才能孕育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进入现代文明的前提,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虽然我们知道民主法治制度并不是人类十全十美的社会制度,它还有许多缺陷和不足(例如在极端民族主义的煽动和蒙蔽下,德国人民曾经通过民主选举而让法西斯政党上台执政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但是到目前为止,民主法治制度仍然比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政治制度要先进得多,要完善得多。

民主法治不是手段,不是工具,不是方法,不是计谋,不是策略,更不是恩赐;民主法治是理想目标,是天赋人权,是民心所归,是历史趋势,是人文精神,是公平正义、是公开透明、是智慧喷泉,是宽广情怀,是博大胸襟,是正大光明,是美好氛围,是像呼吸空气那样时时刻刻的需求,是人民大众实现平等和谐互助的凝聚力。

真正的民主法治,就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决不是代表为民作主。我们中国现在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已被许多人们讥讽为“书记开口,党委挥手,政府动手,人大举手,政协拍手,百姓垂手,舆论禁口,众人点头”的木偶戏伎俩。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我们中国还远远没有进入到真正的法治社会,人治或专制的痕迹还极其浓厚。例如最近有个有心人曾经详细调查过山西省各级人大代表的组成成分,结果了解到70%以上是各级政府官员组成;他又在北京分散随机调查了全国人大代表的成分,结果也是大致有70%左右的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各级政府官员组成。作为中国的立法机构成员——人大代表,本来的主要任务是利用立法来约束限制行政机构——各级政府官员的行政职务规范,并且监督检查审核他们的日常工作行为,当他们有不良行为时,随时制止批评或罢免他们的行政职务,政府行政人员违法犯罪那怕是出现很小的程度,必定司法会介入进行惩罚。现在可真正乱套了。

我们打个比方吧: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比赛规则是另外有人制定的(好比立法机构成员的立法),运动员的比赛行为好比行政机构人员即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而裁判员就是根据立法机构的立法规则来限制和裁定运动员是否违反规则(好比司法行为),有时候裁判员可以是立法机构的成员,也可以是司法机构的成员,但是运动员是绝对不可以当裁判员的,更不能为自己的比赛行为设立自己的规则,这不仅是普通常识,也是正常体育比赛的统用规范。这里面的三套人马都是独立的,互相制约的,互相监督的。可现在作为行政机构的政府官员竟然有70%左右,他们又作为立法机构的成员,这就是说:自己给自己制定规则,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监督,这好比又当运动员,又当制定规则的人,又当裁判员,这样的体育比赛还有什么公正性、公益性与正义性?!

这好比医生给自己身体开刀治病,好比自己的手抓住自己的头发想离开地面一样,都是匪夷所思、不可想象的。

当前风靡大陆的中国年轻作家韩寒,被北京大学的教授认为:“全国所有的教授对中国年轻人的影响都不如一个韩寒”。韩寒在《亚细亚的孤儿》一文中有一段令人拍案称绝叫好的话:“几十年前,我们总是在纠结,权力到底要落在什么阶级的人手里,事实上,权力掌握在什么阶级的人的手里都不重要,任何获得权力的人自然就变成了一个新的阶级,从来就没有谁可以论证他们天然和必然的会去维护自己出身的那个阶级的利益。无论你是什么阶级,无论你是哪个思想家,哪个政治家,哪个军事家,研究出如何获得权力的都不伟大,研究出如何限制权力的才是伟人。”

确实,在我们中国有一些缺乏公民自主意识的人,太崇拜有权力有势力的人了,根本不懂得权力的泛滥对人类对社会的危害是多么的严重,他们也许想利用有权有势的人来为自己谋得一私半利吧,最终只能心甘情愿地出卖灵魂、默认罪恶、参与罪恶,做了奴才做了走狗还洋洋得意自以为聪明呢。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委员长”(即议长)在多种不同场合下还常常强调代表大会即议会“要在党的领导下”和“加强党的领导力量”“不搞三权分立”,这与立法机关应该起的监督政府行为、限制权力泛滥的立法作用与制约作用,简直风牛马不相及。因此广大民众指出中国这种的“议会”即“人民代表大会”为“橡皮图章”或者“机器人表决”,真是一针见血!

中国的司法机关从根本上来说还无法真正独立,对许多司法工作人员来说,还得时刻遵循在“政法委”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开展工作,还得套上“党领导”的紧箍咒,而真正的大紧箍咒应该就是法律和法治!神圣而高尚的法律,对有些司法干部来说根本不是什么紧箍咒,只是几张废纸而已,而党的领导人或上级的指示和讲话才是他们真正的“法律”(人治特点)。一些司法干部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就使得各地各级的官僚们无法无天的腐败罪恶有了大保护伞的庇护,可以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前腐后继、无恶不作、作威作福、一手遮天。

如果这三位一体的权力统统集中为一体,那这就是说,制定和监督规则(立法)的,执行规则(行政)的,裁定规则(司法)的都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小团体,那么这个人和这个小团体完全可以无法无天,并且完全可以逍遥法外,这就是标准的独裁专制。我国已经司空见惯的许多见不得人的令人作呃的“潜规则”泛滥,许多卑鄙无耻的“黑箱操作”泛滥,许多令人痛心痛恨的腐败腐化泛滥,许多冤假错案的层出不穷,许多真正想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群体常常遭受压制迫害,许多想伸张正义的人群常常受到打击报复,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构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见2010年6月21日《新民晚报》的摘录),这均源于三权不能真正独立,法律和法治不能彰显正义公正。

我们从最近陆续发现的湖北的佘祥林案、河南的赵作海案、广西的王子发案等等均由于“杀人”案,结果被杀的人最后都因为“死而复生”了,而证明了他们都是大大的冤案。在记者的调查报道中,均发现司法机构中的公安与检察机构普遍存在对嫌疑人大量行刑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常常在严刑拷打、不让睡觉、不给吃喝的恶劣情况下获得了嫌疑犯的“供词”。还譬如多次被网民披露的“躲猫猫死”“喝水死”“突发急病死”等等的在看守所或监狱里许多嫌疑人和罪犯非正常死亡事件,哪一件不是执法人员知法犯法而造成的!这些披露出来的问题只是司法机构存在大量问题的“冰山一角”而已。

中国司法人员中的不少人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法律的最主要任务是惩罚坏人。我们应该扭转这一错误观念,应该树立这样的正确观念:法律的第一要义是保护人权,第二要义才是惩罚罪行(不是指人)。惩罚罪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权,拯救罪人。欣慰的是,这一先进理念在我国的一些报刊上已经出现,例如《新民晚报》最近就有这样观点的文章发表过。

现在中国虽然在向法治社会方向逐渐过渡有了点进步,但是司法方面还存在一些其他认识误区,这就严重影响了法治进程,玷污了法治本质,例如“权大于法”“党纪代替国法”“一旦犯罪,功劳抵罪”“刑不上大夫”“言论有罪论”“思想有罪论”等等,这些长期人治专制社会造成的后遗症还在继续干扰法治、破坏法治,还在继续严重伤害公民们的正当权益。要消除这些很顽固的恶劣症状,还必须经历一段也许很长的时期,因为只有彻底改变当前的独裁制度和专制体制才会向真正的法治社会迈进!

正常的法治社会,言论方面只要不对他人构成造谣诬蔑陷害,不对他人造成精神伤害,都不构成犯罪;思想认识方面无论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的分歧有多大,只要行为不走极端不搞破坏,不造成对他人人身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伤害,都不构成犯罪。而这些正确的法治观念,直到现在还没有深入人心,特别还没有对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形成普遍的规范,而根深蒂固的“权大于法”“言论有罪论”“思想有罪论”等等的这些人治专制思维惯性,直到现在还在经常阻碍着中国真正法治的实施贯彻。

如果说,体制的腐败是社会产生最大范围的腐败。那么,司法的腐败是社会上最黑暗的腐败!其他各种腐败(政治、体制、权力、经济、文化、生活、思想等等的腐败)则是污染了人类正常生活必须使用道德河流的各处水质,而司法的普遍腐败则是直接污染了道德河流的水源,最终会把人类引向道德的毁灭。(这段话大意出自西方一个著名思想家的著作中)

原上海市市长徐匡迪在参加了由中国市长代表团参观一些发达国家后,在对上海市民的电视转播中我亲耳听到他讲到:“德国的警察和司法队伍素质非常高。过去我们在“文革”时期搞政审常常要查祖辈三代人的政治面貌;德国在招收警察和法官时,就要对其查他的上面三代甚至查五代人是否有违法记录在案的历史,如果没有,同时本人表现又良好,才有可能被录取。”这段话给我印象深刻。如果中国没有借鉴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光讲阶级出身(现在已经淡化了)和组织领导的信任,不讲民主公开选拔程序和法治规则制约,不讲德才兼备,不讲舆论公开监督,不讲透明公开程序,只讲任人唯亲,只讲帮派小团体利益,只讲“潜规则”,只讲唯领导人指示为一切准则(而不是以宪法与法律为唯一准则),那么无论立法行政司法队伍都会出现良莠不齐的现象。

专制人治制度下的政治往往主宰法律,政治强奸民意,法律是权贵的奴婢,官吏滥权是压迫人性摧残良知的人治社会;而民主法治制度下的法律时刻制约政治,法律伸张正义,法律是民众的卫士,人民自由是解放人性弘扬良知的法治社会。在真正的民主与法治社会里,法律和法治对恶人来说是悬在头顶上的克利达摩斯利剑,对绝大部分遵纪守法的公民来说是保护他们的正义之剑,是公义之神,公正之天平。

(未完)

接(谈谈法律法治下http://www.kanzhongguo.com/node/416692)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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