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父亲明天将正式起诉翟建律师

发表:2008-10-23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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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父亲杨福生明天将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起诉翟建律师侵犯名誉权

附: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杨福生

现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原告指定的代收诉讼文书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86869595、63990626/27/28,手机13691124988。

原告指定代收诉讼文书人的通信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

被告:翟建,1957年4月出生,男,汉族,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14楼G/H座。邮编:200081 电话:(8621)56711718。传真:(8621)65871868。网址:www.zhaijian.com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诽谤原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澄清影响。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以下简称我)。被告翟建是在二审阶段作为原告儿子杨佳辩护人出庭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原告儿子杨佳指定的辩护人。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上海高院承办法官9月14号之前即已经收到了杨佳本人亲笔书写的"向上海高院书面声明自已需要自已在北京的亲人帮自已委托聘请北京律师担任自已二审辩护人"的请求函的情况下,

在上海高院已收到我及杨佳的姨妈替杨佳委托聘请的二审辩护人北京李劲松律师及李和平律师于2008年9月20日前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交送的相关律师公函和委托辩护手续后,

仍于2008年9月20日至21日(这两天是周六及周日是法定休息日)强行作出了决定:

1、在杨佳母亲已失踪且虽杨佳的姨妈已为此于7月17日即向警方报警但直至9月19日杨佳母亲仍处于无法找到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状态下,

上海高院仍不能允许杨佳父亲杨福生已替杨佳委托聘请的北京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到高院查阅复印杨佳案材料。

2、在杨佳母亲已失踪且虽杨佳的姨妈已为此于7月17日即向警方报警但直至9月19日杨佳母亲仍处于无法找到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状态下,

上海高院也不能允许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已替杨佳委托聘请的北京李和平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到高院查阅复印杨佳案材料。

3、在杨佳母亲已失踪且虽杨佳的姨妈已为此于7月17日即向警方报警但直至9月19日杨佳母亲仍处于无法找到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状态下,

在已收到我及杨佳的姨妈替杨佳委托聘请的二审辩护人北京李劲松律师及李和平律师于2008年9月20日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交送的相关律师公函和委托辩护手续后,

在上海高院既不能允许杨佳父亲杨福生已替杨佳委托聘请的北京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到高院查阅复印杨佳案材料也不能允许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已替杨佳委托聘请的北京李和平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到高院查阅复印杨佳案材料的情形下,

上海高院必须立即为杨佳指定辩护人并尽快正式发函要求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安排两个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法院替杨佳指定的辩护人负责杨佳的二审辩护工作。

三、上海高院相关负责人于2008年9月20日至21日(这两天是周六及周日是法定休息日)强行作出了"上海高院不能接受在北京执业的律师李劲松或李和平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上海高院必须为指定在上海执业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这一决定并向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发函"要求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安排两个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法院替杨佳指定的辩护人负责杨佳的二审辩护工作" 后,

9月22日(周末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星期一)上午,

上海市律师协会即打电话给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建(本案被告)"翟律师,你明天是不是抽个时间见一下杨佳?"

9月22日上午,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建,接到上海市律师协会打来的这个电话时,觉得有些奇怪。

上海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在电话里透露:一审宣判死刑后,杨佳提出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准备为杨佳安排新的辩护人,上海市律师协会想到了翟建。

9月22日,翟建在准备上海"炒房区长"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夫妇一案的开庭,这同样是个影响不小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律师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任务,这是义务。翟建说他出山没问题,但是说老实话,他不是很想接这个案子。

这个案子太复杂了。自发生后,因当事一方的特殊身份,而在程序方面在全国广受争议:先是7月29日原定的庭审取消,再是8月26日庭审时并未对外发放旁听证;一审的辩护律师上海市名江律师事务所的谢有明,则因为"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的官方头衔饱受质疑,而他在最初接触该案后发表的一些不利于杨佳的言论,招致北京16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认为其言论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中要求律师审慎评论的义务,请求对其紧急调查处理。

此外,杨佳的父亲为杨佳所请的律师得不到杨佳认可的事情,也引来各方猜测。谁来为杨佳聘请律师,一时成为考验程序正义的焦点之一。

虽然,因案件的复杂,翟建觉得为杨佳辩护不太合适,但考虑到法律义务,最后还是决定去了,但因为明天要开庭,他问能不能改时间再去见杨佳。当天晚上,上海市律师协会又打电话过来。翟建回忆说:电话里说这个案子在时间上挺急的,高院那边也重视,而且杨佳自己对律师也提出了要求,明天去就是先听听他的意见,杨佳说不要的话,还要换律师。

明天9点,"康慧军一案"就要开庭。
上海市律师协会对翟建说:"你8点去吧。"

9月23日8点,翟建在上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去上海市看守所见杨佳,同去的还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吉剑青。

当天,上海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向杨佳介绍了翟建的身份。

翟建对杨佳说: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有义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工作。

(相关证据:后附证据5、9月18及19日李劲松律师因杨佳案二赴上海滩两天的部分历程实http://www.bj580.com/html/yitongzixun/20080922/187.html;后附证据6、刑案律师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http://news.21cn.com/renwu/2008/10/20/5341289.shtml)

四、2008年10月8日我及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分别致函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书面声明不同意委托上海高院强行指定的上海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

1、杨佳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U218328260CN。
杨佳的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U218328335CN。

2、我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S113864630CN。
我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S113864691CN。

3、我致送吴志明书记和应勇院长的这份书面声明内容如下:

我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如果日后合法有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杨佳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杨佳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在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已于2008年7月4日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我如今即是杨佳唯一的法定监护人)。

一、身为杨佳的父亲,在杨佳的妈妈王静梅已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我认为,自已作为杨佳目前唯一还能见着的最亲的亲人和法定监护人,理该尽自已的天职, 替杨佳聘请符合他期盼标准的辩护律师。

在9月19日前,我以自已的名义,曾替杨佳聘请了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李劲松律师也早已于9月19日之前即依法将相关授权委托书等辩护律师手续寄交给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此后,

1、我获知,在上海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及上海相关律师非法恶意串通变相限制和剥夺杨佳委托辩护律师权从始至终一直对面临死刑立即执行将即赴死且"如经重新鉴定结论确诊系精神病人,则其依法一直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选聘辩护律师等重大决定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替其负责作出他自已身为精神病人不能自主作出"的杨佳隐瞒了"其母亲已于2008年7月4日起失踪家人及北京公安均无法联系上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但其父亲已替他聘请了北京律师做他的辩护人且北京律师已到达上海多次要求会见他"这一重要事实的状态下,

被上海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及上海相关律师恶意串通非法欺骗而不明上列重大事实真相且很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的杨佳,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已决定上诉后,

又特别给自已母亲王静梅写了一封书面请求函并把它交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

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自已亲笔书写的此书面要求母亲再次帮自已另行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函转交给"其实早在两个月前即已不具有正常人一样的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并不能象正常人一样完全自主地替自已儿子选择聘请专业可信可靠的优秀律师担任辩护人且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王静梅。

2、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的杨佳特别写给母亲的"书面要求母亲帮自已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函,已明确表达出了不要再委托谢有明等上海律师继续担任自已的二审辩护人的意愿。

3、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的杨佳,明确表达出了自已不再需要象谢有明这样的上海律师担任自已的二审辩护律师自已期盼的二审辩护律师是"比较专业的、比较有知名度的、比较诚实跟自已能够诚实沟通的、身体好一些的、40岁左右的、来自北京而不是上海普通话好一点方便跟自已沟通的"好律师。

4、我获知,由于上海市高级法院与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责任人的联通配合行动,一位五十多岁2007年曾被上海市律师协会授予首届东方大律师称号且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亦亲自莅临了该次东方大律师颁奖晚会的上海律师翟建及另一位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工作但姓名及年龄均不详的律师,成了上海市高级法院及上海市看守所均放心的已被多次许可见杨佳与杨佳自由面谈过数次的二审指定辩护人。

5、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的杨佳,日前已特别告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等人,除父母外,自已还有一个亲属叫王静荣,是自已的亲姨妈。杨佳日前并还曾把自已亲姨妈王静荣的联系电话及住址全告知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等人。

6、我获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本不是"医院",其所做出的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相信别说法律专家及专业法官就是普通人都有能力准确判定其属于无效。 但翟律师却至今仍称"杨佳很可能有精神病,他也已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为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但他亦象一审法院法官一样并不认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无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他并不主张其鉴定属于无效"。

7、我获知并认同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就杨佳案的相关专业分析意见"A、我也充分肯定上海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履行自身职责方面取得的成绩、我也充分肯定广大公安干警为之付出的艰辛劳动。我相信,相对而言,在大多数老百姓的印象里,北京警察的综合素质在全国警察中是最好的,上海警察的综合素质在全国警察中也是排在前面。上海的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是好的,上海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是好的,我也充分相信上海公安有能力维护上海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我也充分信任上海公安队伍。但是,众所周知,连美国和香港的警方,也都无法杜绝警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肯定,上海公安机关的警察,也绝不可能确保做到,每一个人的每一言行,都100%是依法说出作出。这,从上海市分安局闸北分局相关责任警察对检察院移送的这份我举报谢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报案举报材料的处理,以及从我与闸北分局信访办和督察支队警员就此事的五次投诉对话摘录中,即可略见一斑。B、我关注杨佳袭警案,并不是支持他"以暴制暴",而是关注案件的作案动机、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以及发生案件的深层次原因。作为一个法律人,令我非常反感忍不住要拍案而起的是:为什么六小时的录音证据只敢公开4分钟?为什么不敢全面公开杨佳的投诉材料?为什么要掩盖杨佳的犯罪动机?杨佳母亲的失踪真相是什么?为什么要如此不择手段地确保上海谢有明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杨佳作为犯罪嫌疑人也应享有的受到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为什么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为什么要搞司法神秘化?为什么不敢依法重新委托有资质的医院对杨佳进行一次精神病鉴定?为什么非要把一个明明白白的非法无效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枉法确认为合法有效?C、即便,最终依法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是杨佳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便,最终客观公正公开审理的结论是"杨佳杀警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依法的确是罪无可赦、必须判处杨佳死刑事并立即执行"。刑事法律的根本立法宗旨也是"惩前毖后"。我们至少也必须做到:让杨佳死得明明白白、让杨佳死得心服口服!我们至少也必须做到:让无辜枉死的六位警察清楚知道杨佳为什么会来杀害自已!别无辜枉死的六位遵纪守法的警察稀里糊涂便成了本单位内几个违法乱纪伤害百姓的贪官污吏的替死者,可这几个导致违法乱纪伤害百姓的贪官污吏却能永远逍遥法外,无辜枉死的六位遵纪守法的警察死不瞑目!D、我可以很肯定地在此表态:我不认为杨佳是英雄。我心目中的英雄是不顾个人安危为他人讨说法行侠仗义替天行道。杨佳并不符合我心目中的英雄标准。E、我认为:杨佳是一个很不圆滑、很不世故、有极其强烈的自由平等精神和现代法律权利意识、死认自由心证的公平天理、很勇敢确不怕死、但欠缺博爱精神、个性极强、受了自认为极大的委屈后情绪自控能力极差、具有著名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教授所述疯劫型精神病患者特征的血气男人。F、凡事都得讲个天理国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其实没什么错。但我不知道,自认为备受无法忍受之委屈的杨佳,有没有想过:在自已决定以死相拼后,受到自已伤害的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又委不委屈?受到自已伤害的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所受委屈又有谁真能给他们一个足以抚平其创伤的说法?自已这样做对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来说,公平公道又在何处?G、古人说:冤冤相报何时了。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杨佳案,对受伤害的警察及其家人来说是一场痛彻心扉无力承受其重的悲剧;对伤害警察杨佳及其家人来说同样是一场痛彻心扉无力承受其重的悲剧;对我们这个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来说也是一场举国上下均为之震惊难受的悲剧。其实,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天理国法的认同,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任何人都有可能会成为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任何人也都有可能成为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因为,任何一个具有趋利避害天性的正常人,包括我在内,如果哪一天,失去了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心里又没有了对天理国法公平正义和生命的敬畏坚守,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客观上还具有了可成功实施谋利犯罪的财力物力人力和过硬保护伞,肯定是很容易会象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和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一样为所欲为。我想:杨佳的天性,与年轻时"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梦想"杀光天下所有贪官污吏"的联合国副秘书长沙祖康先生和我的天性,其实很可能是大同小异。H、从杨佳与与山西的一个警察结怨有气开始,到山西警局依法处理了他的投诉,依法给了他一个说法,使得他讨回了公道获得了赔偿,消怨解气止,他始终并没有视山西警局和山西警察为你死我活的仇敌。杨佳也并不是由于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如果杨佳是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经济不宽裕的他就没必要多花一大笔钱专程跑到人生地不熟的上海闸北去杀警察了,北京的警察和公安部门比比皆是。事实上,杨佳他没有在北京伤害任何一个公安局和公安部的警察。I、我认为:被杀冤死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六位警察,客观上很可能是成了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且其言行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与杨佳确有怨仇的警察的替死者。即:从形式上即最终的果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杨佳刃下。但从实质上即最初的因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警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之下。所以:如果闸北公安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确实是存在违法乱纪之处。则:为了告慰六位无幸冤死者的在天之灵,为了社会的真正长治久安,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惩前毖后,为了让杨佳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为了让杨佳及六位被杨佳杀害的警察死能瞑目,相关有违法乱纪言行的警员,亦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制裁!

(详见http://www.bj580.com/html/lvshiwencui/20080907/175.html)

三、迄至今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上海公检法机关没有任何一个人来同我联系过,我也没有接到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上海公检法机关的任何一封信一个电话。

四、我认为,自已身为杨佳的法定监护人,自已身为杨佳的亲生父亲,在杨佳的妈妈王静梅已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我理该尽父亲及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的天职,尽可能地努力争取做到,帮我的亲儿子杨佳选聘到"比较专业的、比较有知名度的、比较诚实跟杨佳能够诚实沟通的、身体好一些的、40岁左右的、普通话好一点方便跟杨佳沟通的、来自北京而不是上海的"好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

为此,

1、我现特此书面声明:

我至今依然坚持委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的辩护人直至此案死刑复核终结之日止。

2、我现特此书面声明:

我不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在"杨佳母亲王静梅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涉嫌被上海律师谢有明等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绑架处在危险之中、非法无效的杨佳没有精神病的鉴定结果至今仍未被依法撤销、杨佳的法定监护人杨福生依法委托的律师多次到上海市看守所依法要求会见杨佳却至今仍被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责任人非法无理拒绝安排会见"的状态下,即与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违法乱纪责任人联通配合,越权无理拒绝李劲松律师查阅案卷会见杨佳担任辩护人并强行为杨佳另指定二审辩护人。

我不同意委托得到了上海市看守所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责任人支持的曾于9月26日与杨佳的姨妈王静荣通过电话的这一位五十多岁的上海律师翟建及另一位至今姓名及年龄均不详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

3、我现特此再次书面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能准许我进入审判庭旁听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二审的公开开庭审理和公开宣判。

4、我现特此再次书面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能从人性角度考虑特别确保给我及届时将全程照顾陪护我赴上海旁听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及长期照料我病情的老邻居老朋友高先生预留住三个法庭旁听席位。

5、我现特此再次书面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能在法院一确定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具体日期后及法院一确定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的具体日期后,即及时书面(或者用手机短信)告知我。

于此,我特别授权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为我代书并代签发相关申请书、投诉书、检举书、控告书、举报书、声明书及相关律师函。

我并此特别指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为代收人代我签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因此给我的相关回复决定及通知。

指定代收人李劲松的身份证号码是362427650710001,通信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联系电话01086869595、13691124988。

最后,请求责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

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客观还原此案前因后果和全部事实真相!

合法科学有效地对杨佳进行精神病鉴定!

合法科学有效地判定杨佳刑事责任能力!

让杨佳能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

让不明不白无辜枉死的六位好警察能明白自已是因何而死替谁而死死能瞑目!

确保不让上海警察群体替上海警察中的个别害群之马背黑锅!

确保不让上海公检法司法机关替上海政法系统里的少数贪官污吏背黑锅!

确保七个同胞的沉重生命不致白白逝去!

确保七个同胞的沉重生命能使各方引以为戒!

确保七个同胞的沉重生命能产生惩前毖后的社会效果!

声明暨请求人: 杨福生

2008年10月8日

(相关证据:后附证据1、杨佳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U218328260CN复印件。后附证据2、杨佳的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U218328335CN复印件。后附证据3、我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S113864630CN复印件。后附证据4、我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S113864691CN复印件)

五、日前,我在互联网上阅见相关报道:

1、我获知被告在2008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期间接受北青网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

歪曲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编造谎言,

竟然把"原告书面声明不同意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这一千真万确客观存在的事实,

公然诽谤为"我昨天已经和杨佳的父亲和阿姨有过交流,我们聊得非常好,他们都很支持我的工作。关于这一传言,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说,那都是造谣!"。

2、我获知被告在10月13日庭审后接受南方网南方报业集团记者采访时,

歪曲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编造谎言欺骗社会公众,

谎称"庭审后杨佳的爸爸、阿姨对他说:作为律师能做到这份上,我们已是非常满意了"。

事实是,

我及杨佳的姨妈对他庭审时没有尽职尽力地进行辩护工作非常不满意。

我们根本没有对他说过"作为律师能做到这份上,我们已是非常满意了"。

(相关证据:后附证据6、刑案律师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http://news.21cn.com/renwu/2008/10/20/5341289.shtml)

3、我获知被告在10月17日接受新民网新民晚报记者采访时,

歪曲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编造谎言欺骗社会公众,

谎称"杨佳的父亲和阿姨均对第一次开庭时两位辩护律师为杨佳所作的辩护表示满意"。

事实是,

我及杨佳的姨妈对辩护律师庭审时没有尽职尽力地进行辩护工作非常不满意。

我们根本不是"均对第一次开庭时两位辩护律师为杨佳所作的辩护表示满意"。

(相关证据:后附证据7、新民网:律师称杨佳案或维持原判 杨父对二审辩护满意http://sh.xinmin.cn/shehui/2008/10/17/1392152.html)

六、被告上列歪曲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编造谎言、欺骗社会公众的行径,使得,在对被告所说信以为真的参加过二审庭审旁听的或虽没能参加二审旁听但关注此案非常清楚杨佳案一二审相关问题的社会公众眼中,原告就成了一个"被人卖了,还乐呵呵的替卖自已的人数钱"的人。

原告的确是一个非常层普通的底层北京市民,是北京的一个非常普通的底层下岗工人。

但是,

原告也不会是"一个笨到被人卖了还乐呵呵的帮卖自已的人数钱程度的北京人"!

原告更绝不会是"一个自已根本没有书面声明不同意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却造谣说自已书面声明不同意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的说假话的北京骗子"!

七、原告之所以对被告在庭审时没有尽职尽力地进行辩护工作非常不满意,具体事由是:

A、10月13日上午杨佳案二审开庭之前,杨佳姨妈王静荣及我各亲笔写了一封紧急信给上海高院指定的杨佳案二审出庭辩护人翟建律师。要求翟建律师开庭时向法庭提出:1、申请对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2、再向法庭申请传薛耀、陈银桥、吴钰骅出庭作证。3、请向法庭申请传高铁军出庭作证。4、请向法庭申请传王静梅出庭作证。5、庭审结束后在把杨佳带回看守所前,我想在法院内与杨佳面谈一次。请帮助将我的这个要求转告一下审判长。6、请帮助告诉法庭我至今不同意上海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仍坚持委托北京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

但是,翟建律师开庭时却仅向法庭提了对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这一项申请。

翟建律师在一天的庭审中根本没有向法庭申请传薛耀、陈银桥、吴钰骅、高铁军出庭作证,

也没有向法庭申请传王静梅出庭作证,

翟建律师更没有帮助告诉法庭我至今不同意上海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仍坚持委托北京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

紧急信的全文如下

翟建律师您好:

我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现有几个问题烦请开庭时您帮助向法庭提出来。

1、向法庭申请对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

2、请再向法庭申请传薛耀、陈银桥、吴钰骅出庭作证。一审时,谢有明律师向法庭申请传薛耀、陈银桥、吴钰骅出庭作证,但没有得到法庭允许

3、从一审判决书中可知,去年10月5日晚,杨佳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后,与高铁军发生了争执。杨佳被他们架入派出所内,是否遭到过暴力行为,高铁军应是知情人,请向法庭申请传高铁军出庭作证。

4、我与王静梅离婚后,杨佳随其母亲一起生活。杨佳在上海遭盘查和投诉警察之事,王静梅应当十分清楚,通过她可以了解杨佳作案动机和起因。由于王静梅是本案重要证人,请向法庭申请传其出庭作证。至于王静梅现身在何处,一审辩护律师谢有明、谢晋律师应当知道。

5、庭审结束后,在把杨佳带回看守所前,我想在法院内与杨佳面谈一次。虽然他犯下了重罪,但毕竟还是自已的儿子,父子之间的亲情是割不断的。因此,请您将我的这个要求转告一下审判长,希望法院能从人道主义出发,让我与儿子说几句话。

另外,由于我一直不知王静梅的下落,故对王静梅委托谢有明、谢晋律师做一审辩护人,心存疑虑已两个多月了。因此,请您复印一份案卷材料中的一审授权委托书,请他们二位律师告知他们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见到王静梅并取得这份授权委托书的。

最后,烦请您帮助告诉法庭,我至今不同意上海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仍坚持委托北京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

杨佳的父亲 杨福生

2008年10月13日上午8点

B、2008年10月13日上午9点半,杨佳袭警案二审按时开庭。杨佳看上去精神状态良好。很特别,他对第一次在上海的遭遇记得之清楚,象放电影一样把情节说出来,状态放松,回答准确。但对7月1日的事情,却大多回答是"没有、不是、不记得"。

检察员为此一直指责说杨佳这是在翻供,说这证明杨佳是为保命而在企图避重其实他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但辩护律师却没有当庭向法官指出:

1、这恰恰是能说明有精神病的新证据之一,他显然不是有保命念头而企图避重自我保护意识强才这样说。杨佳当庭所说的话显而易见完全是随心所欲,他根本没有想自已在法庭上要怎样回答问话才更有利于保命,他丝毫没有顾及到他人听到自已的回答后对自已会有好感还是恶感。

2、因为,此前,当辩护人及法官问他"对7月1日与他素不相识的无辜警察遇难之事后不后悔、认不认罪、对原司法鉴定有无意见"时,他的回答与有保命念头时会自我保护为求保命而违心地说有利于自已的假话的犯人完全不一样:他竟然毫不在意受害人家属及普通社会公众听到这些话后的心理感受是否有利于自已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他竟然毫不顾及自已说出这些话是否可能有利于法官确定对自已有益的量刑,他竟然当庭回答说"我不后悔、我不认为他们是无辜的、有罪的并不是我是这些违法办事的警察、我是没有精神病、派出所的巡警才有精神病"!

C、检察员始终强调,杨佳在庭审中坚称的自已"07年10月5日在上海芷江派出所内曾两次被上海警察侮辱殴打而且吴钰骅督察当晚还曾对自已说过你这么点事情搞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我顶死你!"是不可信的假话时,

辩护人却没有当庭向法官指出:

1、检察员对杨佳"自已伤得不是太重,主要是后背及前胸被这伙警察拳打脚踢,但自已的生殖器当晚肯定没有被打受伤"这一陈述之中的"自已的生殖器肯定没有被打受伤"亦相信100%是真话。

这恰恰证明杨佳不是一个会不凭良心编造有利于自已的假话的人,

2、因为,他如果是会编造有利于自已的假话的人的话,显而易见他当庭的回答自然是‘"自已的生殖器当晚就是被打受伤过但自已没好意思去医院检查治疗"对他更有利,他的回答就不会是大家都当庭听到的"自已的生殖器当晚肯定没有被打受伤"了。

3、杨佳对在派出所受到的殴打程度是这样描述的:

"抬进去以后五、六个人将我摁在地上拳打脚踢了两、三分钟,后来我坐在那里理包的时候那个巡警又当胸打了我两拳"。

当辩护人、检察员问及其当时伤势时,杨佳说"当时两胳膊上有瘀青,后来回去发现背上也有"、"生殖器没有受伤(说到此时他先问了一下检察员"生殖器?是不是说阴茎?"他说完自己还笑了)","表皮没有擦破"、"没有去验伤"。

D、当出具一审鉴定报告的三个鉴定人中的一个作为鉴定人出庭时。

辩护人没有当庭质问鉴定人并当庭向法官指出:

1、《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依照这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委托人是上海市公安局,该局人员也许是到场了。但由于这是一起袭警案件,杨佳是用杀害无辜警察手段来报复警方。因此,仅通知警方到场是不够的,还应当通知杨佳的父母到场。

为杨佳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不是抓获他后立即进行。而是五天后,即7月5日下午才做。此前,上海警方已在北京朝阳区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对杨佳母亲王静梅进行了四天的调查。有媒体称,杨佳母亲随上海警方到了上海继续接受调查。如果杨佳母亲真去了上海,4位专家在看守所为杨佳做鉴定时,是不是应当通知她到场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在1989年7月11日颁布了《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该《规定》于1989年8月1日起实行(至今没有被宣布作废)。

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在这些材料中,上海市公安局提供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材料吗?

了解杨佳精神状态的知情人,除了他的母亲外,还有他的父亲、姨母、同学、朋友。

杨佳在去年五月患过心理疾病,但因家中无钱没有医治。2006年11月他曾被山西太原警察打掉了三颗门牙,还导致了脑振荡。

3、鉴定人管唯副主任法医师在庭上称,不知道杨佳遭殴打有过脑振荡,还称送检案卷中没有这些材料。

这,即充分证明已发现了原鉴定时鉴定人并没有发现的鉴定材料,且这新发现的鉴定材料确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和案件事实,法庭仅据此一点,依法即应作出同意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决定!

况且,由于没有以往的医疗记录和检查治疗材料,司法鉴定人员本就应当带他去专业医院做身体检查,特别是要检查他的大脑和精神状态。这些检查结果,是司法鉴定必不可少的材料。

没有经过这些调查和检查,就进行了司法鉴定。这样的司法鉴定,能做到客观、公正吗?鉴定结论可信吗?

4、按照《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中,应当具备十二项内容。其中第七、八项内容分别是: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杨佳发案前的精神状态,专家们是听谁陈述的呢?在看守所里做鉴定,专家们是用什么仪器设备对杨佳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检查?

5、7月5日接受委托,7月6日就出了鉴定。鉴定方法是阅卷和"一问一答"。如此草率的鉴定,在上海市司法局李柏勤处长眼中,成了"特事特办"。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得出鉴定结论的正常时间是三十天,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再延长三十天。最长时限是两个月。

该条第三款还有一个规定,即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定专家第二天就做出了结论,这是不是应委托人上海市公安局的时限要求?这么着急要鉴定专家出结论,是不是为了7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

6、上海市公安局既能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杨佳做精神病鉴定,这也说明他们也是怀疑杨佳精神上有疾患。遗憾的是,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竟然是如此草率。

对被告人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命关天,不仅要认真仔细,而且要严格遵守程序,这关系到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这关系到是否草菅人命!

E、当检察员出具警察没有打杨佳的无声音的监控录像证据。当庭播放的无声音的监控录像显示,杨佳当时确被七八名警察象拖狗一样强行从监控区内象横拖到另一个房间(该房是在监控录像的监控范围之外)。

辩护人却没有当庭向法官指出:

1、要求补充当日及前后七天内的监控录象,以确证"该区域的监控录象是真如检察员所说从安装之日起至今一直都没有声音,还是前后七天内的录象里唯有这一段录象没有声音"。

2、要求补充当日的全部监控录象,特别是杨佳当日凌晨4点左右离开派出所时录象。

3、因为,杨佳被打当晚即不肯离开,在不停地找所长找吴督察投诉了几个小时,这个过程中他肯定会有经过录象监控区域的时候,而且,杨佳离开派出所时,更是必然要经过派出所大厅及大门口等录象监控区域,从当时的录象里,肯定能看出杨佳离开时的神态及衣服是否被弄破了弄脏了等。

F、杨佳对一审的鉴定结果表示没有意见。他说"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检察员以此作为杨佳无病不必重新鉴定时,

辩护人却没有当庭向法官指出:

1、杨佳的这一行为恰恰是精神病人的最典型症状之一,这恰是法庭应决定支持重新作精神病鉴定的理由和新出现的补充证据。

2、因为,众所周知,真正喝醉了酒的人是永远不会承认自已醉了,真正有精神病人的是不会承认自已有精神病的。

G、全天庭审共质证了数十份证据。检察员对几十份证据中的每份证据都至少坚持说了两点有利于已方的质证意见。

但是,辩护律师却仅是对这几十份证据中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及七个警察的补充证言发表了有利于已方的质证意见。

对这几十份证据中的其它许多证据的质证意见,都是"没有意见"。

而且,庭审中杨佳倒是对检方提供法庭质证的这数十份证据中的绝大部分都进行了质证说出了自已简短有力质证意见。

有好几次,辩护人回复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质证意见"问话时,辩护人的回话竟然都是同一句"请关注杨佳本人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

杨佳的最后陈述只有三句话:国家被这样的警察管理,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也难免要被判刑坐牢。

H、辩护人在庭审中没有当庭向法官质证指出:

1、杨佳杀人时背的什么包?

7月7日东方卫视播出的"上海袭警案犯罪嫌疑人被送检"(http://video.sina.com.cn/news/c/v/2008-07-10/202018701.shtml)节目。从画面中,看到了一个"蓝色的旅行背包"。

这个旅行背包,一审判决确认的第21号证据中提到过,这是公安机关在杨佳住的招待所房内所提取。也就是说,这个旅行包没有带到作案现场。

一审判决书第十一页,顺数第十六至第十八行还提到,"在督察队办公室地面上有较多点状血迹,室内中央有一张椭圆形会议桌,在会议桌上有一只onePol ar腰包"。

公安机关将这只"onePol ar"腰包,作为涉案证据予以提取(见一审判决书第十二页顺数第十六行)。

二庭庭审时,法庭播放了一楼治安值班室内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看到的这个戴着面具的男子,身上斜挎着的是一个单肩背包。

证人童佳骏说,该男子"身上背了一只黑色小方包"。但从录像中看,男子所背的单肩包也不小,似有公文包那般大。

由于一审判书中摘录的公安机关《现场笔录》中,没有提到这只onePol ar腰包的型号和大小。从易趣网上看到了这种腰包图片。从图片简介中可知,腰包宽度只有20厘米,高度13厘米,厚度8.5厘米。不知,杨佳背的是不是这样的腰包?这样的一只腰包里,能装下长达33厘米的铁锤吗?

2、警用喷射器是哪购买来的?

孔中卫在证言中称:"后我看到一个男子,身高170厘米左右,他左手拿着喷雾器,右手拿着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长裤,脚上穿着一双运动鞋,辜上带着头罩,手上还戴着手套"。

孔中卫是闸北分局纪委副书记,案发时,媒体公布受伤人员中没有他。但七月六日,人民网又报道称,受伤人员增加了一名,即孔姓领导。现一、二审判决书中,均未提到他受伤了。这是为何呢?

称杨佳左手拿着喷雾器,从证人证言来看,只有孔中卫的说法,其他证人都没有提到(依据一审判决书)。

这个喷雾器,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提到了,是警用催泪喷射器。请注意到"警用"二字。

这个警用催泪喷射器,警方称是杨佳在网上所购。不知,案卷中杨佳笔录有没有提到是从那个网上购买而来?

杨佳携带的作案凶器,按照警方的勘查报告,均是在二十一楼督察队办公室提取的。

这个警用催泪喷射器,如是杨佳左手所持,为何不做指纹鉴定呢?

杨佳购买的剔骨刀有发票,从网上购买的防毒面具也有发票,购买警用催泪喷射器的发票呢?

3、尖刀的刀柄上,有杨佳的指纹吗?

孔中卫在证词中称,杨佳"手上还戴着手套",公安机关在二十一楼督察支队办公室地面上提取到了一只橡皮手套。

在7月7日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称,杨佳戴着防毒面器和手套,是担心催泪瓦斯伤到自己。

杨佳是左手持喷雾器(孔中卫的证言),这只手套很可能是戴在左手上吧?

那么,杨佳右手没有戴手套持刀杀人,刀柄上定会留下他的指纹。

还有一种可能,杨佳是右手戴手套。如假设成立,他持刀杀死杀伤了十人,手套上肯定会有死者的血。可是检验报告中,并没有提到对手套的检验。

看来,这只手套还是戴在杨佳左手上了。

杨佳右手没有戴手套,为何不对刀柄所留的指纹进行检验呢?

4、两只手能拿这么多作案工具吗?

长达70厘米的登山杖,警方是在天目中路538弄1号铁门处提取到的。这根登山杖是挂在铁门距地面100厘米高处的栅栏上,在该门下方地面上有一只"3M"包装袋。在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10米处的人行道上有一辆东西方向停放的捷安特自行车(见一审判决书第12页到数第三自然段内容)。

闸北公安分局北侧围墙大门,门牌号是"天目中路578号"。

不知天目中路538弄1号,与天目中路578号相距有多远?也不知与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相距有多远?

可以试想一下,杨佳骑着自行车,将车放在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10米处的人行横道上。然后,手提若干个燃烧瓶(杨佳在庭上说,是用八个啤酒瓶制作),还拿着一根登山杖,"onePol ar腰包"里装有一把长达33厘米的铁锤、一付望远镜、一只警用催泪喷射器、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瓶霖碧矿泉水、一把红柄折叠式水果刀。

这么多东西,一只腰包能装下吗?不知"3M"防毒面具,是不是也装在里面?

在二审庭审时,杨佳说,案发后警方告诉他,包里还有七千元现金。

杨佳将自行车放在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侧后,这么多东西,仅靠两只手能拿到天目中路538弄1号铁门处吗?

杨佳在天目中路538弄1号处,将登山杖挂在了铁门上,撕下防毒面具包装,手中拿着若干个燃烧瓶,然后到了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是不是这样呢?

一审判决书中则提到,在"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注:判决书中所指的"上述作案工具",是指"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工具,若干个汽油燃烧瓶",见一审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二行至第三行内容)。

5、以七秒钟内必须把四个警察杀死为主观目的而故意刺杀四人,死者身上多处重伤,从时间上分析有可能吗?

在一楼治安支队值班室内,杨佳仅用七秒钟时间,刺杀了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四个人,从一审判决书所确认的第十六号证据,即上海市公安局沪公刑技法检字(2008)00293号《尸体检验报告》可知,这四个死者身上多处受伤,且还伤及胸腔内。

仅七秒钟时间,以必须致这四个警察死亡为目的,故意刺伤这四个警察身体多处重要部位,甚至还伤及到胸腔里部,从时间上来判断,全世界武功第一的武林高手及全世界最优秀的特种警察能做到吗?

(相关证据:后附证据8、杨福生在二审开庭前写给翟建律师的紧急信复印件。后附证据9、王静荣在庭审前写给翟建律师的紧急信复印件。后附证据10、开庭前亲手将杨福生和王静荣两人写给翟建律师的两信紧急信交到翟建律师手里的陪同杨福生到庭旁听的证人高先生书面证词复印件)

H、辩护人在庭审时没有当庭向法官指出:

以已经确知的杨佳案一审相关事实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准绳,二审法院依法应该做出的公正判决,可以肯定地说,只能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I、辩护人在庭审时没有当庭向法官指出:

杨佳案一审法院的审理,

客观上,

不仅是存在着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所列的这五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一种情形;

而且是,

存在着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所列的这五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中的"(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三种情形。

即:

1、杨佳案一审法院的审理,以公开审理之名,行秘密审判之实,参加庭审旁听的,其实全是经法院特别选定由法院特别通知的法院相关责任人信得过的。

这显而易见是属于"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情形。

2、杨佳案一审法院的审理,出庭律师谢有明是与检方相关责任人恶意串通由检方相关责任人违法配合指定的,实质上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杨佳依法本应充分享有的辩护权这一法定诉讼权利。

这显而易见不仅是"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是"已经影响公正审判"。

3、杨佳案一审法院的审理中,检方选定的辩护人谢有明拒不依法履行辩护人基本职责坚持要求法庭通知杨佳坚决要求其到庭的"七个违法伤害过杨佳并向法庭出示伪证涉嫌滥用职权罪及伪证罪的警员"到庭接受庭审当面质证。

这显而易见是属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4、杨佳案一审法院的审理中,检方选定的辩护人谢有明拒不依法履行辩护人基本职责向法庭提出通知对本案起因这一重大事实的最重要或说唯一知情证人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到庭作证的申请。

这显而易见是属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一审判决显示一审法院并没有准许本案鉴定人不出庭,可鉴定人一审时却在法院相关责任人的保护下,没有"履行出庭宣读鉴定结论"这一法定义务。 

这显而易见是属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但是,

一审审理中出示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中的鉴定单位根本不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而且,

一审审理中出示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中也根本没有医院加盖公章。

此外,

精神病鉴定结论理应告知其法定监护人杨福生但一审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却始终没有将此鉴定结论通知杨佳的法定监护人杨福生。

这显而易见也是属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八、综上所述,

为维护原告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特此依法向贵院提起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并此,原告恳请贵院"收到原告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此 致

北京市 东城区 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杨福生

具状日期: 2008年10月 24日

代书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劲松律师

附:

一、本状副本一份。

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被告简介(http://www.zhaijian.com)资料一份。

五、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所函一份。

六、相关证据一套:

证据1、杨佳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U218328260CN复印件。

证据2、杨佳的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U218328335CN复印件。

证据3、我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S113864630CN复印件。

证据4、我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S113864691CN复印件。

证据5、9月18及19日李劲松律师因杨佳案二赴上海滩两天的部分历程实录http://www.bj580.com/html/yitongzixun/20080922/187.html。

证据6、刑案律师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http://news.21cn.com/renwu/2008/10/20/5341289.shtml。

证据7、新民网:律师称杨佳案或维持原判 杨父对二审辩护满意http://sh.xinmin.cn/shehui/2008/10/17/1392152.html。

证据8、杨福生在二审开庭前写给翟建律师的紧急信复印件。

证据9、王静荣在庭审前写给翟建律师的紧急信复印件。

证据10、开庭前亲手将杨福生和王静荣两人写给翟建律师的两信紧急信交到翟建律师手里的陪同杨福生到庭旁听的证人高宝林先生书面证词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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