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锦春在敛财过程中,把法院也作成了自己敛财的工具。宜章县的私营企业主王文汉在与广东省一家公司的经济纠纷中,曾锦春让法院怎么判法院就怎么判,曾锦春让谁胜诉谁就胜诉,法院的公平、公正被曾锦春的淫威践踏得一无是处,这里的法院简直成了曾锦春为虎作伥的工具。
公检法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打击犯罪的专政力量,一旦成为高官敛财和打击异己的工具,就会让群众丧失对政府的信心。但这样让人惊心的案例还不仅仅是郴州一处。原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刘晓灵,向时任河北省委书记的程维高举报该公司总经理该吴砚田的违法违纪问题,其结果不仅吴砚田没有受到查处,刘晓灵还被治了个诬告陷害罪,判刑入狱4年。河南舞钢市的吕净一因揭露市委书记李长河的贪污受贿,被法院以“贪污罪”逮捕入狱,判刑1年。沈阳市的离休干部周伟,也因揭露大贪官慕缓新、马向东的犯罪而被司法机关安了个罪名劳数了700多天,其中5颗牙齿被“劳教”掉。河北省干部郭光允因举报程维高而被劳教八年。原辽宁阜新退休多年的市委书记王亚忱因想强夺别人的公司,便以儿子的名义举报公司老总。于是,当地公检法快速介入、快速“侦破”,践踏程序,违反法律,甚至乱治罪名抓人。
可以毫不含糊地说,这里的公检法在相当程度上“助纣为虐”。而且助纣为虐到相当露骨的程度。 原福建莆田县梧塘镇党委书记林国奋,仅仅因为举报腐败,就被关了4年多。专案组在审讯林国奋时真言不讳:“别张狂,这是奉市委领导的命令抓你!”“不配合就给你苦头吃,叫你一天换一个号房,让犯人整死你!”专案组连他妻子何xx也一起抓了。当何问他们凭什么抓她时,办案人员更加不加掩饰:“凭什么?凭领导一句话就可以抓你!凭你们到处告状就可以抓你!”
就凭“领导的一句话”,这些权力机关就能闻风而动。山西稷山县三名科级干部因反映该县县委书记腐败,稷山县的各个政法机关,从公安到检察院直至法院,步调惊人一致:公安部门“高度重视”,仅仅10天就“破了案”;检察院在“受害者县委书记”不自诉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不仅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而且在罪名认定上缺乏足够的法理逻辑时,仍然“依”法进行了宣判。在这里看不到公检法在施用法律权力方面的制衡和独立自主,反而是互相配合听命权力,哪里看得到法治社会的半点影子?
出现这种颠倒黑白的情况,是现实中国中的权大于法、一把手个人说了算所致。一些政法机关的“媚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宁愿得罪法也不得罪人,所以才有“以权乱法”的现象。其次是缺乏有力的监督,公、检、法之间是互相监督的关系,但他们几乎没有任何体外的监督,仅凭一封举报信甚至一句话一个顺口溜,就以涉嫌“诽谤罪”进看守所关押甚至判刑,法律成了有些人以售其奸的工具。再者是问责的机制形同虚设,这些司法律之责、头顶国徽的公职人员,背弃了忠于法律乃为最高职责的理念,至少从客观上成了一些“土皇帝”的家丁和帮凶。
我一向不愿意腹诽作为“正义守护神”的公、检、法、司等部门,即便也时常听到一些有关他们的批判,我也会在心底同情和理解他们,毕竟,人无完人,在纷繁杂乱的工作中稍有差池也在所难免。然而,一而再再二三的司法机关“草菅人命”,我不能不放任心中的怒火向潮水一样喷涌。 弗兰西斯.培根有这么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人们不禁要问,何以权势者屡屡强奸法律,能够把法律变成他们可以随意蹂躏的妓女呢?其原因就是有的掌权者手中的权利是无限的,没有人监督。应该按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的原则,冲破特权阶层的重重阻力,对这种现象背后的丑恶东西进行大刀阔斧、毫不留情的清除和变革。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不再悲哀,不再流泪,不再泣血;法律才可能有它应有的尊严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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