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华报黄运荣报道,在18日的最后一天聆讯中,赖昌星和移民部的代表律师围绕赖的3名子女是否应该遣返展开辩论。他们分别是赖俊伟、赖明明和赖真真,年龄为24、22、20岁不等。
赖昌星律师马塔斯(David Matas)在庭上指出,赖昌星前妻曾明娜的母亲等两人曾于2002年在中国汇款30万港元给赖俊伟作律师费,结果被中国判处监禁18个月,此举违反了国际惯例。马塔斯认为,由此可见赖俊伟如被遣返大陆,其人生安全将会受到威胁。另外,他又指如赖一家被遣返中国,赖又不承认走私和贿赂的指控,他的3名子女可能会受到威胁和虐待。所以,马塔斯要求将赖昌星3名子女的案件与赖昌星案分开处理。移民部代表律师雷斯尼克(Esta Resnick)表示,马塔斯的假设没有在上一次的风险评估中提出,所以不应列入本次复核聆讯的范畴。如果对方律师觉得有新的论据,可以根据《移民法》第 165条为赖昌星3名子女提出进行新的遣返前风险评估。
雷斯尼克指出,本次聆讯主要是针对移民部在赖昌星的风险评估过程中是否出错,但马塔斯3日来提出的议题大部分都与本次聆讯的目的无关。她认为移民部的官员是以客观、公平、独立的态度,在衡量过所有事实根据的基础上,作出对赖昌星遣返前的风险评估,所以没有理由推翻。
赖昌星律师日前在庭上提出一连串质疑,包括遣返前风险评估是否受移民部长预设立场影响;中国发出的“免死”外交照会是否包括有条件死刑;该外交照会是否可靠;在中国进行的审讯是否违反国际标准;遣返前风险评估的结论是否符合法律原则等。
移民部律师在周三列举了大量的事实向法官做出说明,从远华案司法判决的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所做出的“免死”承诺是可信的。并表示中国所有的死刑在最终执行之前,都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因此外交照会中涵盖最高法院,已经足够作出免死保证,况且中国也会考虑国际面子问题,遵守外交照会的承诺。
不过,马塔斯随后予以反驳,指出中国政府做出的承诺不可信。他特别提及,中国高层极为关注此案,非致赖昌星于死地。他为此引述中国前总理朱镕基的话说:“赖昌星枪毙三次都不为过!”
马塔斯在庭外表示,他会着手为赖的3名子女提出风险评估申请。他补充说,这3名子女并不是中国政府所关心的人,也不要他们回去,而且3名子女现都已成年,即使父母必须被遣返,他们也已符合申请加拿大移民资格,可申请按照资格计分的技术移民。他更透露他们计划不久将来会提出移民申请;若申请成功,也可以人道理由申请赖昌星及曾明娜留下来。
中国厦门远华走私案主嫌赖昌星于1999年8月持香港护照抵达加拿大。并在2000年7月向加拿大申请难民身分,逃避被遣送回中国受审。
加拿大的移民和难民法庭经过多月听证后,在2002年6月拒绝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
赖昌星又在2002年7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并获得接纳,将近1年半后,联邦法院在2004年2月驳回赖昌星的难民身分上诉。
之后,赖氏在2005年初分别向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终驳回其难民资格申请。
移民部门随即依照程序,对赖昌星展开遣返前风险评估,并且认定他被遣送回中国后不会面临生命危险。
赖昌星在2006年5月被遣送出境前夕,申请暂缓遣送,理由是质疑中国所提出的回国后不处决或者迫害等外交承诺的效力。联邦法庭2005年6月1日裁定暂缓执行对赖昌星的遣返令。赖昌星同时就加拿大移民部门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申请司法复核,获得受理。温哥华联邦法院在2007年1月16日起对此进行复核聆讯。
来源:环球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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