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影院禁带食品”案:法院驳回消费者诉讼

发表:2004-09-28 22:14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0个留言 打印 特大

昨天,一向被视为“霸王条款”的影院禁止自带饮料规定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得以正名。法院认定“影院禁止自带饮料”的规定属于影城管理营业规则,不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法院还判决驳回了消费者李冰对华星影院的诉讼。
  
  “影院禁止自带饮料”规定尽管为众多影院所采用,但由于它限制了消费者的一些自由而被列入“霸王条款”之列。因此,当消费者李冰以该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为由将北京五星级影院华星影院诉上法庭时,就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法院认为,法律要平等地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消费服务提供者的正当经营权。华星公司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该规定目前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当时影院工作人员劝阻李冰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的行为是履行经营者管理维持影院经营秩序的正当做法,不存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之处。该影城内设有卖品部,可供李冰选择消费。虽然该影城提供的食品、饮料的价位远远高于专门从事商品零售的超市、商场,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服务提供者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愿、公平的经营准则来追求合法的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同样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行为,因而判决驳回了消费者李冰对华星影院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2003年12月21日,消费者李冰去华星国际影城看电影时,检票员以他随身携带的食品饮料不是影城食品部出售的为由,不让他携带饮料入场。工作人员告诉他,只允许观众带影城销售的饮料进场,他自带的饮料要么喝掉,要么寄存,要么退票,就是不能带进去,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当天,李冰没看成电影,也没退票。事后,李冰依据消法,以华星国际影城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一典型的“霸王条款”并退购票款112元。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