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之子李勃终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云南省高院日前以李勃伙同其父、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利用李嘉廷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50万元、港币 560万元,终审裁定驳回李勃上诉,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1 年9月26日,李勃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利用李嘉廷的职务便利,接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另案处理)请托,为其出口香烟以及与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由李勃出面3次非法收受杨荣给予的港币560万元。其中:1、1997年1月21日,被告人李勃伙同李嘉廷收受杨荣500万元的现金支票;2、1999年9月,被告人李勃伙同李嘉廷收受杨荣的港币30 万元;3、2000年1月,被告人李勃伙同李嘉廷收受杨荣的港币30万元。
此外,被告人李勃与其父李嘉廷共谋利用李嘉廷的职务之便,接受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另案处理)请托,为其谋利。由李勃出面收取财物。李嘉廷先后在开发昆明螺蛳湾市场改造项目和世博园住宅小区项目上为李俊提供帮助,伙同李勃非法收受李勃给予的人民币950万元。其中:1、1997年5月,通过被告人李勃从中牵线,李嘉廷按事先与李勃的约定,接受李俊的请托,为李俊等人承揽昆明市螺蛳湾市场改造项目提供帮助。为此,李勃收受了李俊给予的人民币500万元,并将此情况告知了李嘉廷;2、1998年10 月,通过被告人李勃从中牵线,李嘉廷按事先与李勃的约定,接受李俊的请托,为李俊获得昆明世博园林小区项目700亩土地的开发权和降低该项目道路建设补助费提供帮助。为此,李勃以抵消债务的方式收受了李俊给予的人民币450万元,并将此情况告知了李嘉廷。
以上事实表明,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共同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50万元,港币56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502080元,上述赃款案发后已追缴。
昆明中院于2003年8月1日,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勃有期徒刑15年,已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李勃以其在与李嘉廷共同受贿中,无索贿情节,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为此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马军、罗涛律师亦提出李勃在共同索贿中,无索贿情节,且属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省高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勃伙同其父亲李嘉廷,利用李嘉廷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李勃提出没有向李俊索贿的上诉理由,经查证的事实及证据证实,李勃与李嘉廷在收受他人贿赂前即具有共同利用李嘉廷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的故意,在香港明知其父李嘉廷利用职务之便为杨荣谋取了利益,仍然收受杨荣所送的巨额贿赂,并且按照其父的旨意将所收款项存入由其家庭控制的账户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勃起到了帮助李嘉廷完成受贿犯罪的作用,系李嘉廷受贿的帮助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被告人李勃伙同李嘉廷收受李俊贿赂共同犯罪过程中,李勃主动与李俊确定的所谓的投资项目,由2人商量好贿赂款的金额后,李勃将事情告诉其父李嘉廷,由李嘉廷利用其职务之便让李俊的公司获取工程项目,事后收取贿赂,因此李勃收受李俊贿赂的行为亦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李勃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原判根据李勃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情节,已依法对李勃从轻处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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