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自己是不能看的,这是一直以来的惯例。但是,今天看了一则新闻后---“档案里被描述为‘精神反常’,作家索赔2100万元”(《东方新报》),笔者不禁产生一个疑问:公民可不可以看自己的个人档案?
据报道,7月14日,刚刚与前奥运冠军刘璇的母亲打完名誉权官司的青年作家汤国基,又以名誉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自己的母校益阳师专(现名湖南城市学院)和宁乡县教育局。据汤国基介绍,1980年10月至1983年7月,他在湖南城市学院中文系(原益阳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科)80级2班学习,1983年7月15日毕业离校。当年他被分配回原籍宁乡时,竟没有一个单位肯接纳他,此后就一直没有工作,生活极不稳定。今年7月初,汤国基通过某种途径看到了自己当年的档案,发现其中有这样一句话:“考虑到该生长期患有头昏失眠等疾病,有时有精神反常现象。”汤国基说,就是这句话害了他20年,因此于14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湖南城市学院和宁乡县教育局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万元。
不知道汤国基说的“某种途径”是什么途径,但其中事实倒是非常清楚:因为毕业鉴定里的一句话,竟没有一个单位肯接纳他!可见这句话害他之深。如果当初他就能看到自己的档案,对这句话提出疑义;如果他能够有机会以医学鉴定证明自己并非“有时有精神失常现象”,那么这句让他受苦20年的话进入其个人档案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
这就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组织上对个人的评定,是否应向被评定者本人公开,让本人知道?本人看不到对自己的评定,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是不是公平?
看来,本人不能看自己的档案这个多少年的老规定,现在已明显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到该改一改的时候了。以高校为例,如果还是凭几位教师对那么多学生作出四年评定,其公正性是很值得怀疑的:一是这几位教师对学生的了解到底有多少?二是不经过学生本人的确认,评定能不能符合基本事实?三是对学生的一些负面评价,该不该给学生以申辩的权利?尤其是一些负面评价,对学生的影响实在是太大太深远了,如果不符合实际,对于学生本人来说确实太不公平!对学生的评价是这样,对干部职工的评价也是这样。
现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公开化和透明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要做到干部人事制度的公开和透明,个人档案中一些重要内容对本人公开,理应是题中之义。当然,个人档案中的一些干部考查材料、群众意见汇总等涉及保密的,仍要继续保密。但一般性的评定材料,还是对本人公开为好。因为透明度越大,科学性也就越强,公民个人的权益无端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在公开化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对公众知情权越来越重视的今天,公民不能看本人档案的规定应该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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