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五十四岁的李健扬,广东省台山市人,原任台山市体育局局长。经法院查实,李健扬于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二00一年六月间,利用其担任台山市体育局局长职务之便,采用在体育局以暂借款或预付工程款的名义借款、指使有关人员在体育局借公款给其私用、以各种名目向其他单位借款而入其私囊、指使财会人员从银行转帐给有关单位等手段,先后一百五十五次挪用公款,到港澳地区和在本地进行赌博以及偿还赌债。
检察机关统计,李健扬挪用公款合计人民币七百四十七万多元、港币十一万多元以及美金、加币若干。期间,李只归还了人民币一百八十二万多元。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李健扬在重庆荣昌县被捕,其尚有人民币五百六十五万多元、港币十一万多元以及美金、加币无法退还单位。
江门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健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特别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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