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隱藏編號避市民投訴 被判違《人權法》(圖)

發表:2020-11-20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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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在反送中期間濫暴執法,期間不時拒絕展示警察編號,11月19日被裁定違反《人權法》。(圖片來源:DALE DE LA REY/AFP via Getty Images)
港警在反送中期間濫暴執法,期間不時拒絕展示警察編號,11月19日被裁定違反《人權法》。(圖片來源:DALE DE LA REY/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11月19日訊】反送中運動期間,港警廣被批評濫暴鎮壓示威者,惟執勤時經常隱藏警察編號,令市民無從投訴。被催淚彈射傷眼的教師楊子俊、香港記者協會及警暴受害者對此提出多宗司法覆核。高等法院11月19日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並指現行的兩層投訴機制無法有效履職,警方有責任設立獨立機制,有效調查涉及警方濫權的行為。

右眼中彈楊老師及記協等獲判勝訴

《蘋果日報》報導,針對港警尤其是「速龍小隊」執勤時經常隱藏識別編號,有5宗司法覆核,申請人包括曾絕食抗議的七旬「陳伯」陳基裘、拔萃女書院教師楊子俊、香港記者協會、梁頌恆、報稱遭受警暴的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答辯人則包括警務處處長、保安局局長和律政司司長。

高等法院合併五宗案件審理後,法官周家明11月19日頒下判詞,裁定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香港記者協會勝訴。其中,楊子俊在6月9日遭催淚彈擊中右眼;陳、魯、吳三人也報稱遭警方濫用暴力對待,包括回家途中被防暴警用警棍打頭、遭防暴警近距離噴胡椒噴霧,以及被速龍小隊毆打。其餘申請者的司法覆核申請則被拒絕。

人權法》規定不得施酷刑及殘忍對待

周家明法官在判詞中引述《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的部份,保障市民不受酷刑及不人道對待,這些權利是「絕對及不可減損」,即使處於何等嚴重的公眾緊急時刻,這些權利也必須受政府尊重及法庭保護。

判詞指出,截至今年1月20日,投訴警察課共接到1,620宗投訴,針對去年6月9日以來公眾活動中警方行為不當、不禮貌及襲擊等。周官指,面對數量如此多的懷疑侵權個案,政府有義務作出調查。

周官指,考慮勝訴人提出的投訴後,認為法庭不宜就針對警方的指控作出事實裁斷,尤其是警察對示威者、記者及公眾人士使用不合理或過份武力的指控。惟相關說法顯然有可爭論之處,而且一經證實,或會構成違反《人權法》第3條,政府需要調查。

不展示編號令市民無從投訴 違人權法

周官強調,為了有效行使《人權法》第3條,遭受警方不當對待的人理應能夠辨識涉事警員身份,從而作出民事訴訟或私人檢控追究。而且辨認機制需要公開透明,不可只屬內部程序,否則,投訴機制會被警隊支配,受害者只能任憑警方擺佈,由警方決定是否對涉事警員採取法律或紀律行動。

因此,警員執行非秘密行動期間,理應展示其獨有的編號或標記,以便受害人及目擊者認出涉事警員,從而作出投訴。法官又說,充分了解警方擔心被起底,但原則上都不可牴觸《人權法》對公眾的保障。而且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並不必然導致被起底。

儘管一般警員及速龍小隊成員在「踏浪者行動」中使用「行動呼號」,但法官認為也不行。因為「行動呼號」並非個人獨有,同隊警員會重用同一呼號,多名警員亦會在同一場合使用同一呼號。至於「速龍小隊」的行動呼號則在頭盔後方展示,甚至有警員沒有展示行動呼號、或以其它物件遮蓋。

法官指應設獨立調查機制 現機制欠效果

周家明法官批評,這種做法會削弱識別警員的效果,卻沒有證據顯示警方曾確保警員有妥善展示其行動呼號,以及對沒有展示呼號的警員採取行動。綜合上述原因,周官裁定警方沒有確保所有警員在「踏浪者行動」中執行非秘密行動時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第3條。記協及市民獲判勝訴,警務處處長需要支付大部分訟費。

法官同時裁定,警方有責任設立獨立機制,有效調查涉及警方濫權的行為。法官批評現行的兩層投訴機制,投訴警察課屬警隊部門,處理調查的人本身是資深警員,不能視為獨立;監警會雖然是獨立機構,但就無調查權力,也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無法有效履行其職責。

勝訴楊老師:公義與否 言之尚早

勝訴的老師楊子俊在Facebook發帖指,感謝所有為此案付出的律師和朋友,「需要把電話放到鐵餅盒內的會議,我至今難忘」。但警方和律政司實際上會如何回應這個判決、又會否提出上訴,仍待觀察,「公義與否,言之尚早」。同時,儘管今次小勝一仗,五大訴求中的「撤銷示威者控罪」至今尚未實現,懇請大眾繼續關注面對審判、身陷冤獄的示威者。

楊子俊接受香港電台採訪時表示,今次判決來得較遲,很多警暴問題已經發生,很需要識別警員編號來追究責任。不過放眼將來,法庭的判決反映監警會的機制有問題,未來可能有更多機會尋求公義。

同樣獲判勝訴的香港記者協會發聲明歡迎裁決,促請政府及警方盡快回應法庭的建議,警務處處長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務人員,在執勤時必須清楚展示警員編號,而有關當局亦應設立獨立調查機制,處理市民對警方作出的投訴。

陳基裘、梁頌恆、「覆核王」郭卓堅則被判敗訴。郭卓堅在庭外回應指,裁決有輸有贏,今次對香港人很大的鼓舞。他並批評監警會浪費公帑,「我們被打、被虐待,無數警察的暴行,我們都沒辦法得到公義的投訴」。他要求政府設立符合《人權法》的獨立委員會。

審訊期間李柱銘斥警說法侮辱法官智慧

《蘋果日報》報導,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期間,代表楊子俊及陳基裘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駁斥警方宣稱速龍小隊裝束設計上沒有位置展示編號。他說,即使選美佳麗身穿泳衣,也能展示編號,警方的說法「侮辱法官智慧」。

代表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三人報稱受警察襲擊,惟無法識別警員,不能投訴或興訟。陳曾經入稟向警方索取使用武力的紀錄,但警方稱無相關紀錄,去年底還暫停應用《警察通例》中關於展示編號和委任證的指引,反映是故意的決定。

代表香港記者協會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指,投訴警方的機制存在缺陷。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機構,成員有誘因不把同袍和上司轉介懲處,至於監警會的權力則受到重大限制。若無法向濫暴的警察問責,記者採訪公眾活動將受到阻嚇。

責任編輯:李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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