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傳5港青偷渡入台尋庇護 黃之鋒籲關注被送中手足處境(圖)

發表:2020-08-2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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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報導5名香港示威者偷渡漂流東沙,消息指當中包括去年8月24日觀塘衝突(圖)的被告。(圖片來源:Wpcpey/Wikipedia/CC BY 4.0)
台媒報導5名香港示威者偷渡漂流東沙,消息指當中包括去年8月24日觀塘衝突(圖)的被告。(圖片來源:Wpcpey/Wikipedia/CC BY 4.0)

【看中國2020年8月28日訊】《港區國安法》實施觸發一波流亡潮。中國海警局日前截獲一艘快艇,逮捕船上12名尋求台灣庇護的反送中青年。台媒28日再引消息稱,另有5名香港示威者坐船偷渡台灣期間漂流東沙群島,被台方截獲並送往高雄。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則呼籲外界從速關注並聲援該批被捕「送中」、處境未卜的青年,擔憂他們遭中共隨意安插罪名,甚至加以殘害。

據報5示威者坐船漂流東沙 被台截獲送高雄

自由亞洲電台8月27日引述消息稱,7月以來已有兩批年青反送中抗爭者循不同路線坐船逃亡台灣,第一批10多人由香港乘船到高雄;第二批則坐船到距離香港300公里、屬台灣控制的東沙島,再轉送到台灣。

台灣《中國時報》28日進一步引述消息稱,7月下旬一艘載有5名香港示威者的船舶,前往台灣中途燃油用盡,漂流到東沙群島,遭台方海巡署查獲,目前該5人已被安罝在高雄,並已完成隔離檢疫程序。

報導引述消息指,該5名逃難到台灣的香港示威者,包括去年8月24日在觀塘衝突中被指控暴動、襲警等4罪的24歲吳仲謙;以及去年曾闖入香港立法會的21歲文家健。今年6月該案開庭時,文家健沒有出庭應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

《自由時報》則報導,5名青年駕遊艇到台灣某離島附近海域時,疑因船隻故障,台灣海巡前往救援時,他們一見到海巡人員即表示要尋求政治庇護。海巡人員將他們帶上岸後,原打算依程序送往移民署安置,惟向上通報國安單位後,上級尚未有進一步決策,於是先將5人留在隊部安置。

陸委會28日回應指,政府對香港已設人道援助機制,符合條件者都會給予必要人道援助。對於外界流傳的各項訊息,認為或有其特定目的,對整個機制或個人可能造成傷害,因此不作任何個案說明。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27日則在例行記者會強調,絕不鼓勵以非法方式來台,包括當事人與協助者都將面臨刑責追究,也涉及極大的人身安全風險與疑慮。他呼籲相關人士遵守台灣法律,切勿觸法。

12港青遭中國海警截獲 家屬不知下落

至於中國海警局26日宣佈8月23日於粵港東南方海域截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的快艇,據報船上12名香港青年欲往台灣尋求庇護,當中包括涉違反《國安法》被捕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以及勇武「屠龍小隊」成員等。他們目前已被「送中」並扣押在廣東。(相關報導:12港青乘快艇赴台遭截獲送中 包括國安案被捕者李宇軒

香港網媒眾新聞28日報導,船上被捕的12人全部人都與反修例運動有關,大部分人在香港獲准保釋。眾新聞從兩個消息來源得知,有人嘗試尋找律師協助跟進,但目前家屬未收到香港或內地當局任何通知,也不知道船上12人是否平安等情況。基本上今次事件,香港律師也難以發揮作用。

《蘋果日報》報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28日早上在電台節目表示,如果有關人士涉嫌偷渡,內地按當地法律處理屬無可厚非,但罪行相對輕微,最多判囚一年。但如果當中包括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後棄保潛逃的港人,則不應該由內地行使管轄權,而是應該用行政方法在內地及香港的邊境口岸移交相關疑犯,由港方處理後續問題。他說,香港過往也會向內地要求移交疑犯,認為今次國安法案件不屬特殊情況。

黃之鋒憂被送中手足遭安插罪名殘害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社交網站Facebook專頁撰文,呼籲外界從速聲援該批被捕送中、處境未卜的手足。他指出,根據港府與中國的「相互通報機制」,如屬於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非正常死亡」,中國公安須在14日內向香港警方通報。然而,若屬於民事案件或採取較輕刑罰,中國就能迴避對港通報。以去年英國領事館職員鄭文傑於西九高鐵站被捕為例,港府就以「行政拘留不屬於相互通報機制範圍」,藉此推卸責任。

黃之鋒強調,這次中國以偷渡罪名控告港人,屬於刑事案件,特區政府不可能不知情,呼籲「特區政府應該盡快交代,究竟中國拘捕多少港人、以甚麼罪名控告、是否有律師協助等,並確保他們受到人道對待。」

他接著指,儘管目前未知中國政府以甚麼罪名提告,但定必以法律下的各種程序不容被捕港人離開中國。而根據保安局網站上港府駐京辦出版的《與被拘留、逮捕者有關的內地刑事法律、法規實用資料》,在審訊之前中國有「拘傳」(不長於24小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最長6個月)、「拘留」(10至37日不等)、「逮捕」五種強制措施。第五項措施表明中國公安機關可對被捕人士偵查羈押,依情況最長可達7個月,港人若然在中國遭受「強制措施」,可以預料在審訊之前,已經有頗長時間遭到剝奪人身自由。

黃之鋒又說,若中國以較輕罪名控告,例如《出境入境管理法》下的「逃避出境入境檢查」,可以判處罰款及最高10日行政拘留。但若然以《偷渡國(邊)境罪》,則可判處罰款及最高一年有期徒刑。但他更擔心的是中共會對該批青年人隨意安插罪名,甚至動用國安法施以殘害,「在中國政權之下,隨意安插罪名絕非新鮮事,正如銅鑼灣書店的桂民海被控『交通肇事逃逸』及『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遭到重判,鄭文傑亦會無端惹上『嫖妓』罪名,甚至我們無法預料中國會否動用《國家安全法》殘害港人。」



責任編輯:李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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