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活埋工人獲輕判 公平正義何在?(圖)

作者:李蓬國 發表:2019-02-18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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鏟車示意圖
示意圖(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9年2月18日訊】如果事情能倒帶重來,張天(化名)肯定會選擇把意外掉進深坑裡的工人救上來,但是,事發當時他做出了另外一種選擇,不但沒有救人,還發動鏟車,鏟了兩車土倒進了坑裡,那名工人因機械性外力窒息死亡。張天在法庭上說出自己鏟土埋人的動機:「我不敢打120,工人傷得不輕,當時我腦袋一片空白,擔心給他治病會花很多錢。」近日,張天被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1月26日《人民日報》)

近日來,「工人掉進深坑,老闆不施救竟鏟兩車土把人埋了」事件引發熱議,不僅因為該老闆喪心病狂的行徑令人髮指,而且因為他受到的懲罰太輕,既無法告慰死者,也無法彰顯正義的力量。

法院認定:被告人張天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應予懲處,鑒於本案發生在被害人不慎墜入深坑導致昏迷的情況下,被告人張天實施了推土填入坑內掩埋被害人的行為,主觀上系間接故意,結合被害人死因上還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墜入深坑的客觀實際,綜合考量對被告人張天可從輕處罰。判處張天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法院認為張天可以「從輕處罰」的理由有二:其一,他活埋工人屬於「間接故意」;其二,被害人死因上還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墜入深坑的客觀實際。我以為這兩個理由都不能成立。

雖然被害人不慎墜入深坑後昏迷,且乙醇中毒,但並不意味著他「必死無疑」。如果張天和現場其他工人及時施救,他就能脫離危險。作為老闆,張天本來就有保障工人安全的義務,但在工人發生意外的時候,他不僅沒有盡到救助責任,反而「趁他病要他命」,鏟土將工人活埋。

法院已經認定張天犯有故意殺人罪,確認被害人是「因機械性外力窒息死亡」,也就是說,工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鏟土活埋,與「乙醇中毒」「不慎墜入深坑」並無必然聯繫。但法院卻以「結合被害人死因上還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墜入深坑的客觀實際」的理由,對張天從輕處罰,屬於強加因果,無法令人信服。這就好比有人病重,家人乾脆把他掐死,然後以被害人本身有病,可能命不久矣為由,要求從輕發落,顯然是荒唐的。

法院認為張天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更是無稽之談。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既然張天是正常人,就應該百分之百能夠判斷,鏟土把昏迷之人活埋,必將導致被害者的死亡。他不顧其他工人的阻攔,連續兩次鏟土埋人,說明他非常強烈地希望,非常積極地追求被害者的死亡,而絕不僅僅是消極被動的放任自流。也就是說,張天活埋工人,在主觀上完全屬於「主觀故意」。

張天不僅因為「怕花錢」而把工人活埋,而且在作案後銷毀被害人的電動車,還報假警稱被害人失蹤。在整個犯罪過程及事後,張天沒有任何值得從輕發落的地方,但法院認定他殺人屬於「間接故意」並予以輕判,已經到了顛倒是非,睜眼說瞎話的程度。如此糊塗判案究竟是不懂法還是徇私枉法所致,有關部門應該介入調查才是。

至於媒體說的如果事情可以重來,張天一定不會把工人活埋,更屬於毫無根據的胡亂猜測,有為壞人「洗地」的嫌疑,對被害者也是一種不敬。

總之,生命沒有貴賤之分,法律也不能因人而異。任何肆意踐踏生命和法律的犯罪份子,都必須受到嚴懲,否則公平正義何在?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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