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檢察官告訴他們不抗訴的理由是:張明寶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上並不希望和積極追求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張明寶犯罪的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有所不同。羅檢察官還說:最高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規定,醉酒狀態下駕車,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量刑時也應酌情考慮。張明寶案發當晚超量飲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381毫克/100毫升,遠遠超過了醉酒標準80毫克/100毫升。其行為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相比有所減弱,一審判決的此項對被告人張明寶從輕處罰的理由是成立的。
這條消息發表後,中華網上的網友評論說:此案系重大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罪,理應判死刑。這種判決結果,說明我們的司法腐敗已經到骨子裡了。受害人家屬也認為,檢察院的意見跟法院以及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一個立場,都是站在被告人張明寶的立場說話。這讓他們很無奈。支持受害人家屬的法律界人士認為,就算張明寶是酒後駕車控制能力減弱,可以考慮減輕處罰,但是他在肇事後繼續狂奔,加大死傷的人數,其主觀方面已經屬於直接故意。況且他撞死了5人,後果特別嚴重,判決無期徒刑實屬量刑畸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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