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資7億元,於3月21日被浙江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有集資詐騙罪,處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杜益敏一審被判死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鎮保險基金達158.56億元,被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數罪並罰(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
這是兩個很有典型意義的經濟案,但處罰結果卻有天壤之別。一個是非法集資7億元判了死刑,一個是挪用公款158.56億元,卻被判18年。後者所涉及的金額是前者的22.6倍,但獲得的懲罰卻遠遠輕於前者。
而且後者所導致的損失是,截至案發前尚有124.21億元沒有收回。另外,後者是數罪並罰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個"集資詐騙罪" 就判死刑。難道集資詐騙這個罪行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要遠遠大於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加在一起的罪惡嗎?
從目前刑法規定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處罰來看,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杜益敏死刑有法可依;而對於祝均一的數罪並罰,則有讓人質疑之處。
其一是挪用公款罪。根據刑法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且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從重處罰。僅這一條,對祝均一的量刑就可以是無期徒刑。
其二是祝均一的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是祝均一的受賄罪。刑法規定,受賄罪有9個量刑檔次,其中最重的處罰是: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依據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宣判,祝均一因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三宗罪名成立,其中被認定受賄160萬元,如果按數量,判處死刑是罪有應得。
當然,也許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還有不同的情節,而不能以損失、受賄、貪污的金錢數額為唯一的量刑依據,但是審判者應當向公眾明確地解釋,有哪些情節足以讓毀掉158.56億元和受賄160萬元的祝均一,比詐騙7億元的杜益敏罪惡更小?
而且,從表面上看,公眾更有理由相信祝均一的犯罪更為惡劣,造成的損失更嚴重,因為他是政府官員,可以利用職務之便,而且動用的是人們的養老錢。而對於杜益敏,千萬不能讓公眾產生"不殺不足以滅口"的推論。
許霆案已經在讓公眾思考、激辯現行的法律缺陷,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更需要我們關注現行法律量刑的公平與公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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