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誣「強姦」 禍從天降
郭晏溱生於1958年,世世代代都靠打漁為生。在他兒子三歲那年,妻子跟他離了婚,兒子由他撫養。他和母親、兒子三人一起生活,兒子由母親照料,他出海捕漁,如果不是意外,日子倒也過得不錯。在兒子郭加榮14歲那年,有一個叫程巧滿的安徽女子經溫嶺市如意職業介紹所介紹,來到郭晏溱的船上做小工,干繞蟹之類的活。此女23歲,郭晏溱那年39歲,不久兩人相戀並同居,還拍了結婚照。因年齡相差太大,程後又反悔,但她又不甘心就此離開,想敲郭晏溱一筆竹槓,便到溫嶺市公安局去說郭晏溱強姦她,然後又對郭的朋友陳才明說,只要郭給她9000元錢,她就到公安局撤回控告。因程巧滿已與郭同居一個半月,根本說不上強姦,所以郭沒有理她。1997年6月19日,郭晏溱有事外出,將漁船停泊在礁山渡婁小碼頭,礁山邊防派出所遂將郭的漁船扣押到派出所門前的岩倉裡。第二天,郭晏溱見漁船被扣押,就到礁山邊防派出所去查詢,結果被該所邊防民警駱雪亮等二人關押了四天三夜。用郭晏溱的話來說,駱雪亮等對他進行了「使用凶器,刑訊逼供」,要他承認強姦罪。儘管後來礁山邊防派出所從郭晏溱家中取來了郭和程巧滿的結婚照(程化了妝,著白色婚紗),但礁山邊防派出所還是把郭晏溱關進武警中隊監獄(郭說是監獄,但我想可能是看守所或什麼非法關押場所,因為武警中隊不可能有監獄)達79天,而且從來沒有對他進行訊問過。這段時間正值颱風季節,郭晏溱的漁船又被礁山派出所拖到該所東面的船排邊,因颱風來時無人照看,漁船被颱風刮走後不知去向。據郭晏溱說,他在被駱雪亮二人(另一人不知姓名)關押的四天三夜裡,每天只給吃一頓剩飯,到晚上9點後進行刑訊逼供,兩條腿都被打殘,其中一條腿骨頭被打斷。由於沒有得到及時治療,他留下了終身殘疾(前幾天他來過我家,我見他用一根拐棍柱著時,走路仍非常吃力)。1997年9月11日上午,郭晏溱被武警中隊的張班長和王班長等幾個人從該中隊「監獄」中抬出來,送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骨傷科治療,下午給他辦了取保候審的手續。郭晏溱在醫院住了23天,經MRI等放射片和門診病歷證明,醫院診斷為:格林—巴利綜合症、左膝關節韌帶撕裂傷。此後,郭晏溱一直醫治,並無明顯好轉,但卻為此背上了沈重的債務。
家徒四壁 幼子淪為罪犯
郭晏溱「出獄」後,家境徹底變了個樣:他家賴以謀生的漁船沒了,郭晏溱賴以勞動的身體垮了,留下一對老母幼子,嗷嗷待哺。三餐喉嚨深似海,人只要活著,每天就都要吃,可郭晏溱家已沒有什可以吃的了。14 歲的兒子郭加榮,還沒有進初中,就「畢業」了。小郭加榮三歲就沒有母親照顧,是奶奶一手帶大的。奶奶本來體弱多病,郭晏溱出事後,病情加重,自己不能照顧自己,更不用說照顧孩子了。郭加榮本來是個好孩子,但家裡遭變故後,生活全改變了。14歲的男孩是最要吃的時候,但他家沒有得吃,於是他只好去偷,小小年紀就成了一個小偷,成了一個被社會遺棄的流浪兒,為此他曾被溫嶺市公安局勞動教養。2000年10月8 日,17歲的郭加榮和幾個同是未成年人的窮孩子用水果刀逼出租車司機交出270元錢。此後,他們又用同樣手段作了五次案。但這些未成年人經驗不足,能量不大,搶了六次,一共才搶了兩千多元。此外他們還合夥偷了一輛價值1200元的摩托車。郭晏溱並不否認兒子犯罪,但他認為兒子犯罪是共產黨逼的,如果礁山邊防派出所不把他打殘,漁船不被颱風刮走,或國家及時給予賠償,那么兒子就不會走上犯罪道路,因此他認這個罪應當由政府來承擔,兒子應無罪釋放。據郭晏溱說,郭加榮案的審判長曾對他說,郭加榮可能要判三年,郭晏溱說,判三天我也一樣把你告到北京。但臺州市路橋區法院2001年4月9 日卻判處郭加榮14年零6個月徒刑,判決書還說「郭加榮犯罪時未滿18歲,歸案後有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既然郭加榮是未成年人,又有立功表現(協助公安機關抓住同案犯),而且認罪態度好(據刑法的規定,前兩條是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後一條是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所犯罪行並不重,對一個未成年人判處14 年應是從重而不是從輕處罰。即使郭加榮犯了殺人罪,有上述三條從輕情節判處14年也算不上輕,何況郭加榮總共才搶了兩千多元?如果不從犯罪學的角度出發,郭加榮的行為無非是鄉間無良少年的惡作劇。當然,他犯了罪,我們不可能作這樣的類比。但這樣的行為,在一些高幹子弟那裡不受處理的甚多。郭晏溱認為,法院這樣的判決,是對他申請國家賠償訴訟的報復和震懾(當時郭晏溱正在為國家賠償的事而不斷申訴)。郭晏溱說得並不一定有道理,但對一個罪行並不嚴重的未成年人判處14 年徒刑,實在是太重了。在中國有「青天」之稱的第九屆全國政協常委、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公安部特約監督員夏家駿曾接待過郭晏溱,說他兒子確實是輕罪重判,按他的罪行和從輕情節,最多不超過三年。但由於涉及到地方公、檢、法三家司(政)法機關盤根錯節的複雜關係,他也無能為力。
揹負兩個冤案告遍天下
2001年10月31日,身為第九屆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成員的夏家駿先生在給全國政協寫的一封信中有這樣一段話:「尊敬的領導同志:郭晏溱多次找我,談到他被溫嶺市公安局以莫須有的罪名拘押79天,腿被打折。後無罪放出,但他的健康問題和孩子的生活無處辦理。請求依法賠償,該省法院不予受理。他想直接申訴到最高院立案庭。故特懇請您百忙中審核,看是否可以轉最高院立案庭核辦?」在夏家駿寫這封信時,郭晏溱申訴已經有三年多了。因為他聽說夏家駿是一位青天,所以通過很多人轉輾找到了夏家駿,夏青天確實盡了力,但「青天」面對「烏雲」,也是無可奈何。
1998年2月23日,郭晏溱向溫嶺市「兩會」申訴,要求溫嶺市公安局賠償其因被打致殘、漁船滅失造成的損失,要求政府解決其老母幼子的生活問題,並要求嚴懲對他進行刑訊逼供的駱雪亮等人。但「兩會」把皮球踢回到溫嶺市公安局。1999年10月20日,郭晏溱向臺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傷殘賠償金、漁船及財產損失、醫療費、誤工費、幼子撫養費、老母贍養費、人身和精神損失費合計近一百萬元,並要求返還監視居住費1950元和結婚照。2000年9月19日,臺州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舒家元、駱關峰兩名法官來到溫嶺法院,說是要與郭晏溱調解。駱關峰說:「郭晏溱,你說公安局把你的漁船扣押,造成滅失,你要拿出證據來。如果你拿不出證據,公安是不能賠償給你的!」郭晏溱說:「他們趁我不在的時候,沒有任何手續就將我的漁船扣押,我有什麼證據?證據要去問他們拿!扣押這麼大一艘漁船是一件天大的事,又不是什麼小東西可以藏在口袋裡。如果他們不扣押我的漁船,我到礁山邊防派出所去找死啊?你去問他們,我是不是去要漁船的?」駱法官說,你沒有扣押清單,法院是不能判公安局賠你的。中國的一些政府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沒有任何手續就扣押、轉移公民的財產,而在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中,法院往往以「沒有證據」判受害人敗訴。這樣的案例在房屋強制拆遷中最多,如杭州的席傳喜和鐘正相,拆遷方趁他們不在家的時候,將其房屋強行拆遷、財產強行轉移卻又不開具清單,以致在訴訟中被拆遷人因「拿不出證據」而敗訴,這實在是一個強盜邏輯。郭晏溱的漁船明明是被礁山邊防派出所扣押的,由於是非法扣押,沒有手續,郭晏溱無法提供證據,而對方又不予認賬,所以郭晏溱至今也不得到賠償。
對於郭晏溱被刑訊逼供致殘的問題,駱法官說:「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的門診病歷,只記載你兩腳患格林—巴利綜合症、左膝關節韌帶撕裂傷,但沒有說是公安刑訊逼供造成的,所以公安不能賠償給你!」郭晏溱說:「天啊!我6月20日到礁山邊防派出所要船,到9月11日被人從監獄裡抬出來,哪兒也沒有去過,難道腿是我自己打斷的嗎?如果我被駱雪亮這兩個惡棍活活害死,他們肯定會說我是患心臟病或腦沖血而死的,那時死無對證。但我現在還活著,兩條殘腿就是刑訊逼供的證明,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的門診病歷就是我被打殘的證明啊!」如果說前面是個強盜邏輯,那麼這就是痞子和無賴的邏輯了。別的不說,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有認定駱雪亮等人刑訊逼供的資格和權力嗎?一個中級法院的法官,說出這樣混張的話,不是他沒有法律常識,而是他一慣來就養成這樣一種職業習慣。據郭晏溱說,他曾要求溫嶺市檢察院對他的傷殘進行司法鑑定,但遭到拒絕。對於郭晏溱是否被刑訊逼供致殘,臺州的公檢法機關都應該主動為他作傷殘鑑定,而不是置之不理,並作為不予賠償的藉口。
郭晏溱要求公開開庭審理賠償案,舒家元法官對他說:「郭晏溱,你要求開庭審理,難道你要將國家的國徽放在地上當踏腳嗎?開庭審理是不可能的!」我國《國家賠償法》並未規定國家賠償案件要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也規定「賠償委員會審理案件依法不公開進行」,所以舒家元才這麼盛氣凌人。國家賠償法規定不公開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實際上就是暗箱操作,所以這條規定是錯誤的,郭晏溱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2004年5 月,南京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一起國家賠償案子引進了聽證程序,在全國司法界引起轟動,被稱為「陽光審判」。因此,郭晏溱要求公開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不是「將國家的國徽放在地上當踏腳」,而是要將國徽當國徽,要把它高懸在陽光下。
2000年11月,臺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了「(2000)臺法委賠字第3 號《浙江省臺州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決定書認定「溫嶺市公安侷限制郭晏溱人身自由79天,是錯誤刑拘」,因此賠償郭晏溱損失每天33.25元,共計2626.75元,返還郭晏溱付武警中隊監視居住伙食費1950元,合計4576.75元。至今郭晏溱一分錢也未拿到,連1950元監視居住伙食費也未返還。郭晏溱不服,向浙江省高級法院申訴。2001年7月,省高院作出了「(2001)浙法賠委監字第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該請求賠償的事項只有在違法侵權行為得到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後才能進入國家賠償程序。現因賠償義務機關對刑訊逼供是否存在並造成傷殘及是否扣押過你的財物等,均未依法確認……你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訴。」於是,郭晏溱就根據這條坑人的規定,柱著拐棍,開始了漫長的申訴。
2000年10月28日,郭晏溱正為申請國家賠償忙得焦頭爛額、一籌莫展的時候,松門鎮幹部劉君林和村幹部毛正夫送來兒子郭加榮的刑事拘留證,這不啻是五雷轟頂。11月7日,他叫人扶他到臺州市檢察長接待日去上訪,要求釋放他兒子。副檢察長林平說他腦子不正常,郭晏溱據理力爭,認為兒子犯罪是政府害的,並提出他是個未成年人。林平聽了後,叫他拿出三千元錢來,她有權轉取保候審。但郭晏溱一貧如洗,哪裡還拿得出三千元?2001年1月2日,郭晏溱又叫人扶他去臺州市檢察長接待日上訪,向檢察長葉阿東提出同樣的要求。葉阿東說他無理,他又把以前的理由說了一下,葉阿東無言以答,說他向上級請示後再給答覆。
2001年4月5日,郭加榮案開庭審理,法庭為他指定了辯護人。郭晏溱作為法定代理人,要求為兒子辯護,卻被駁奪了辯護權,法庭不許他辯護。4月9日法庭作出判決,4月23日郭晏子收到郵局寄來的判決書,8天後提出上訴,於5月1日從郵局寄出上訴狀,但臺州市中級法院竟剝奪他的上訴權,於5 月23日將郭加榮押解到浙江少管所(杭州下沙)執行改造。郭加榮是共同犯罪案子,他的同案犯都提出了上訴。即使法院沒有在上訴期內收到郭加榮的上訴狀,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案犯中有一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其他共犯也要進入二審程序。但是,當郭加榮押到杭州服刑的時候,他的同案犯都還關押在路橋看守所。也就是說,此案的二審程序沒有結束。2001年9月4 日,郭晏溱到臺州市院長接待日上訪,向中院院長俞新堯提出了上訴權被非法剝奪的問題。俞在判決書上批道:「待此案市查後,一有結果,我們將年內告訴你。」不久,法院查到了郭晏溱於5月1 日寄出的上訴狀。11月15 日,臺州市中院刑二庭致函郭晏溱,叫他再提出上訴。此案兩次剝奪郭加榮的上訴權,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應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但臺州中院卻叫郭晏溱再提出上訴,郭於第二天寫信給俞新堯,問他根據哪條法律可以第二次提出上訴,但俞沒有回音。郭又不斷上訪,2002年9月3日,俞新堯在他的刑事申訴狀上親筆批了「立案重審,依法處理」八個字,但五年過去了,這八個字仍沒有兌現。
從1997年至今,郭晏溱柱著拐棍在溫嶺—椒江—(臺州市府所在地)-杭州-北京間來回奔走,為他自己和兒子的冤案尋找「青天」,呼喚「青天」。在上訪途中,他睡在露天,餓了到飯店(主要是小吃店)旁的垃圾筒裡撿人家扔掉的剩飯剩菜。郭晏溱沒有讀過中學,但告狀十年使他成了「法律專家」。他對憲法、國家賠償法、刑法、刑訴法四部法律的主要條款竟能一字不漏地背出來,這是我親耳朵聽到的。2002年7月1日,郭晏溱來浙江省檢察長接待日上訪,因為人很多,有幾個接待的處長(檢察長接待日一般都是由處長、副處長接待的)很不耐煩。他們看郭晏溱衣衫褸襤,又是個瘸子,便應付了幾句就打發他走。郭晏溱背起了憲法中關於檢察機關職能和職責的條文,又背了刑法、刑訴法中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和檢舉立功法定從輕情節的條文,要求檢察院對他兒子的冤案予以法律監督。旁邊的副檢察 長聽到他講得這麼頭頭有道,只好向他保證會處理此事,並讓申控處姓余的副處長把他送上公交車。郭晏溱以為遇到了「青天」,但他回去後就一直沒有回音。2004年9月1日,郭晏溱又在浙江省檢察院將一位副檢察長說得沒辦法推,幫他直接與臺州市中級法院聯繫。但此事仍是竹籃打水。
十年了,人生有多少十年?但郭晏溱表示,如果冤不能伸,他會再告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自由聖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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