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個人資料及電話騷擾都是侵犯隱私權的違法行為,但是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還相當薄弱,如何使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相關法規也需完善。
圖:房地產中介如出賣客戶個人資料屬侵權行為。新快報記者 王小明/攝
遭遇:陌生人的電話騷擾
袁小姐自從去年11月買下一套臨江豪宅後就再沒有過上清靜日子。「我有一段時間都不敢開手機,一聽見手機響就莫名其妙地心慌。」袁小姐向記者大倒苦水。「去年8月我訂了一套13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11月份交樓。當時在《認購書》和《買賣合同》上留下了我的手提電話和單位地址。發展商通知交樓時我正在香港,可還沒等我回到廣州,各式各樣的陌生電話便像追命似地打來。」
電話的內容千奇百怪:
小姐你願意放盤嗎?我們可以給一個讓你滿意的價位;
小姐你要裝修嗎?我們公司用的材料都是進口貨;
小姐你要為房子買份保險嗎?天災人禍難以預料啊。
這些來路不明的電話把袁小姐搞得哭笑不得。「從去年11月到今年春節前,平均一天有10個這樣的電話,春節以後電話少了些,每天1、2個還是有的。」袁小姐說。
袁小姐起初試圖追查透露自己電話號碼的「元凶」,但每當她委婉地問對方是如何知道她的電話時,對方一口咬定是從她一個朋友那裡獲得的,然後就匆忙挂斷下電話。
她又找到開發商,十分嚴厲地質問委託中介代理公司負責人,並稱不排除採取法律手段維權。
但代理公司大打「太極」,抵死不認賬。各條路都走不通了,袁小姐已沒有精力來理這件事,她說她只有讓這些騷擾電話隨著時間的推移自動減少,別無他法。
記者在採訪中還發現,眼下不光買樓者受到這樣的騷擾,就連租房住的人也面臨資料被泄露的情況。
覃先生來廣州已三年,搬家就搬了好幾次。今年6月,離租約到期還有一個月,覃先生都還沒來得及考慮去向,中介公司已先替他著急了,每天打電話來問他是否換地方住的陌生人數不勝數,搞得他不勝其煩,最終不得不選擇更換手機號碼來求清靜。
揭秘:買賣業主個人資料已成房地產業公開秘密
是誰泄露了個人資料?據袁小姐介紹,在正常購房過程中,需要留下電話和地址的地方有好幾處。落訂時,由中介代理公司負責簽《認購書》;接著到律師行簽合同;簽好的合同隨後交給發展商蓋章;最後還要到銀行辦理按揭。掌握袁小姐個人資料的至少有中介代理公司、發展商、律師和銀行四方。到收樓時,物業管理公司也會全面掌握業主的資料。在每個環節中又有許多人參與其中,可以說上至老總下至普通文員都有機會接觸業主的個人資料。
在這些人中,袁小姐認為最有可能泄露自己個人資料的應該是中介代理公司。「開發商開發了一個樓盤後往往把它交給中介代理公司來負責銷售,而中介代理公司一方面做新盤銷售代理,同時也兼做二手樓租賃生意,因此順手牽羊的事情最易發生。」袁小姐分析道。不過袁小姐無法找到證據。
一位資深中介從業人員對記者透露了個中奧妙。他稱,其實買賣業主個人資料在廣州、深圳等城市的房地產行業中已是公開的秘密,大家彼此心照不宣。中介公司很多時候不是靠開個鋪面坐著等客人的,而是主動出擊---拉客。
如何「拉」?首先就需要掌握大量的個人資料,包括電話、職業等等,若要將工作做得更細點,還得瞭解他們的收入狀況和家庭成員構成。
除了袁小姐所說的那種既銷售一手樓又搞二手租賃的中介代理公司可以順理成章地搞到業主資料外,一般的二手中介與發展商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隨便找個內部人員即可將發展商樓盤的業主資料一網打盡。劉先生告訴記者,正因為市場廣闊,而且幾乎不用擔風險,眼下廣州已有專門從事業主個人資料買賣的人員,他們手上掌握著數千份資料,肆意向一些中介公司出售,這些從業人員往往都有做房產?薪櫚謀塵啊?
這些個人資料究竟被中介以多少錢賣出呢?據劉先生介紹,資料越新鮮越值錢,往後就跌得厲害。
業主的一手個人資料大約可以賣到10元/個,若量大價格則優惠得多。一個500戶的盤整個業主資料也就2000元上下。這是第一次被賣的價格。緊接著價格就像坐滑梯一樣往下跌,有些甚至只花數百元就可以買下上千份業主個人信息,然後再被不斷賣出。「對於一些大中型中介公司來說,並不願意參與業主個人資料的買賣,畢竟有可能對公司的信譽造成危害,但資料過手的人多,很難保證某一位員工不受利益驅動而出賣這些資料,查起來也相當費事。再加上房產中介業人員流動性極大,業主的個人資料就會更廣泛地流傳出去。」一位房產公司老總陳先生說。
親歷:個人資料要多少有多少
就在記者著手採訪這篇報導之時,天賜良機竟然讓記者與兜售私人信息的從業人員有了一次面對面的接觸。
某日記者在一外企寫字樓與朋友閒聊,一位背著個大包的男子在開著的門上敲了敲便逕直走了進來。他指明要找朋友公司的李小姐,李小姐是負責公司業務對外推廣的工作。
他衝著李小姐大方地自報家門,說是某信息公司的業務員。「聽說你們公司最近在做項目推廣,我手上有些個人的資料,相信你們如果將新項目介紹直接郵寄給他們效果會更好。」他似乎很熟悉的樣子。還沒等李小姐反應過來,他已從包中拿出一個文件夾,放在李小姐面前讓她翻看。
此舉引起記者的興趣,立即湊過去,看見裡面一張張列印得整整齊齊的男男女女的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記者與他聊了起來。
記:你這資料多少錢?販:你要多少?
記:當然越多越好,公司新業務要打出去,得廣種「博」收嘛。
販:一般都賣3角錢一條,你若要500條以上就算2角錢一條,信封和郵票另算。
記(故意恭維):很詳細啊!
販(面有得意之色):那是。
記:你手上有多少人的地址?
販:要多少有多少。
記:你這些地址寄不寄得到啊?會不會是假地址?
販:你絕對放心,假一賠十,你可以先試一試。
記:有沒有專門的高收入者的資料庫?
販:有,都有。你是要按月收入來分還是按職業來分?
記:還有按職業來分的?怎麼分?
販:比如說你要收入相對高一些的,有銀行、保險、外企、金融等行業,公務員、教師也列在這一類,他們收入雖不是特別高,但穩定。(他果然從包中拿出一個全部列印的上述行業從業人員地址的文件夾。)
記:你這些資料是從那裡蒐集的?
販:我們和郵局有協議,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由他們提供。
記:哪個郵局?
販:這個就不能告訴你了,我們有規定的。
調查:買賣個人資料已擴展到多個行業
根據專門出售個人地址資料的小販提供的信息,記者走訪了廣州郵政局下面的速遞公司經營服務部,該部門周先生立即否認了出賣寄信人個人地址資料給外部人員的說法。
他告訴記者,國家郵政局對個人資料的保管是有嚴格規定的,將業務分為國內和國際兩種。郵政部門一般根據業務查詢的時限定下保管時間,查詢時間4-6個月不等,但保管時間可以長達1-2年。每一位寄了掛號信或寄快件的客戶都可以通過查詢電話185直接查詢,不過查詢時需要提供郵件號,沒有郵件號的是不能取得地址資料的。
在資料保管方面,速遞公司有專門的檔案部門,對到期的個人資料,郵局將向主管部門報批銷毀。銷毀一般都是送到指定的造紙廠,有專人監管整個銷毀過程。
在長達2年的保管過程中會不會造成資料外泄呢?周主任稱,能接觸到大量資料的人員很少,出現外泄的機率應該是少之又少。
不過周主任也承認管理方面還未留意到會有這種現象發生,從管理者的角度來說肯定不會主動做出違反規定的事,但對下面的員工能否遵守規則,郵政局還真不敢寫「包票」。
看來買賣個人資料不僅存在於房地產業,而且還向更廣闊的空間拓展。也許就在你辦理信用卡,開通電話業務、寄封信或是加入某個會員制俱樂部時,你的個人資料已面臨著被出賣的危險,你的生活也隨時面臨被騷擾。
個人資料買賣能夠成行成市,關鍵在於有巨大的市場需求。
廣州一家高爾夫球練習俱樂部的客戶管理中心負責人告訴記者:「需要會員資料的人員太多了,比如說與高爾夫球相關產品的生產企業、高爾夫球場推廣部門,他們都會直接找到俱樂部,目的當然是直接向會員推銷產品或聯繫下場(果嶺)打球。作為俱樂部來說,如果是公對公即是通過俱樂部,由俱樂部根據會員的需要提出是沒有問題的。但一些企業現在不都是流行『直銷』嗎?他們往往希望從我們這裡獲得會員的個人資料,以便直接鎖定目標。作為俱樂部來說肯定不能將會員資料出賣給這些人員,會員受到騷擾,對俱樂部是不利的。因此保管好會員的資料對管理者來說十分重要,除了對會員資料作加密管理外,加強對員工的管理也是必須的。」
對策
消委會:可投訴泄露資料者與騷擾者
據瞭解,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上海已作為消費者權益納入法規予以保護。2003年1月1日,上海正式施行「新版」《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下面簡稱《條例》),首次將個人隱私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加以保護。
根據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一旦遇到個人隱私權受侵害,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而這一對消費者來說日漸重要的條款在廣州並沒有得到明確。據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的陳先生介紹,廣州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消費者個人信息資料的地方性保護法規和條例。
但他說廣州有處理類似案件的辦法,按《消法》中規定:「不能強制消費者接受某項服務」,只要消費者投訴某家公司有濫用消費者個人資料對消費者進行服務推銷,對消費者進行騷擾的,消費者委員會就會出面,警告這些公司應停止該行為。
陳先生對上海的做法給予極大的肯定,但是對於廣州是否仿效上海的做法,他表示,增立更詳細的法律條款並不容易,這在程序上、時間上需要一個過程,也會增加成本,消費者也可以通過《憲法》和《民法》裡的相關規定作依據進行維權。
法律界人士:可起訴出賣資料者與騷擾者
易春秋律師事務所的楊律師認為,業主資料被當作商品買賣,實際上已侵犯了業主的隱私權,屬於違法行為。他指出,業主被泄露個人資料並受到不停騷擾的,為了不受騷擾,可以通過一些法律途徑起訴出賣業主個人資料者。也可以對實施電話騷擾行為人起訴,通過司法手段進行法律責任追究和精神賠償。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未經本人授權許可,他人不得轉讓、販賣。不過,楊律師也承認,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受害人要求起訴的案例很少,許多人選擇忍受或者逃避。楊律師的同事也曾經遇到類似的情況,作為法律工作者的他竟也只能以更換手機號碼來遠離騷擾。「造成這一狀況的主要原因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受害者面臨一個舉證困難的問題,很難向法院提起訴訟。」楊律師說。首先,無法向法院舉證電話是誰打過來的,其次無法舉證談話內容,第三無法向法院呈交「造成嚴重的後果」。
有專家認為,出現這種將出賣個人資料認為是平常事的現象,一方面是由於被侵權者依法維權意識淡薄,以致很少有人會因此主張賠償;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比較零散,沒有一部比較系統的全面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立法。直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下面簡稱《條例》)
首次將個人隱私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加以保護。《條例》在第29條中作出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列入保護範圍的個人信息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職業、學歷、聯繫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與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
根據這一規定,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個人隱私權受侵害,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失;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隱私權的範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
民法草案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侵害他人隱私權的,侵權人應當按照因此獲得的利益給予賠償,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損失給予賠償。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損失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給予十萬元以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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