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應當依法受到追究

作者:閻驥 發表:2003-01-15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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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驥:

  江澤民幹了不少見不得人的事。尤其近幾年來,隨著大權在握,更加變本加厲。他出賣國土的醜聞已經釀出訟案,有不少法學家認為江氏犯了賣國罪。

  與此同時,其實江澤民還犯了流氓罪。這裡我們不是在罵人。江澤民確實觸犯刑律,犯了流氓罪。談到流氓罪,人們自然會想到江澤民的沾花惹草,和諸多女色有染的醜行。但是,這並非嚴重問題。只要江太太習以為常,別人可以多多容忍。

  流氓罪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其基本的犯罪特徵是藐視社會公共道德,在行為上則表現為比如調戲婦女,聚眾鬧事,尋釁滋事,等等,直接侵犯社會公共秩序。作為中共總書記的江澤民當然不會像某些街頭流氓那樣,在公共場合大打出手,這倒不是他會或不敢,而是他的警衛保鏢不許他拋頭露面。

  江澤民曾混跡上海灘多年,早就流氓成性,後來以偶然的機會豎子成名,接下來依然是個地地道道的流氓。雖然他沒有在街頭追逐婦女,沒有聚眾鬧事,但他藐視社會公德,尋釁滋事,已構成流氓罪。

  首先,我們應該提及江氏對法輪功的尋釁。眾所周知,法輪功不過是一個普通的民間煉功組織而已。其「真善忍」的信念完全符合社會的公共道德。他們煉功,並不滋擾別人;他們有病拒不服藥,是個人的事,並不妨害社會。至於有人走火入魔,甚至犯罪,只能各別處理,決不能由此株連千千萬萬的煉功者。共產黨員陳希同和共產黨員成克儉貪污,由此重判共產黨員江澤民,當然很荒謬。不管個別成員怎麼行為,絕大多數法輪煉功者依然是善良的百姓。然而,就是這些善良的人們,竟成了江澤民的犯罪對象。他動用警察刑獄,成立專門機構,肆意侵害他們,致傷致殘致死不計其數。江澤民以「假惡暴」代替「真善忍」,公然對社會公德進行挑釁,早已具備了犯罪的主客觀要件,構成了犯罪。

  其次,江氏對各種異議人士的迫害也是其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我們知道,許多異議人士,特別是那些主張民主的人們,他們的理念和追求並非有悖於社會的公德,相反,他們嫉恨獨裁,反對專制,這完全符合民眾的心願。江澤民對民主人士,包括沾邊的民主人士一概採用心狠手辣的對付方式,動不動科以十多年的重刑,甚至親自下令秘密殺害。最近,一位名叫劉荻的女大學生也成了江澤民的犯罪對象,原因是她以「不鏽鋼老鼠」的化名講了幾句真心話,於是招來這場橫禍,被秘密逮捕。其實,從女大學生的言論中,一無反共二無反江的意思,為什麼會觸怒江澤民呢?答案只有一個:江澤民在尋釁滋事,在犯罪。他犯的依然是流氓罪。

  有人為江澤民辯護,認為抓人的是警察,並非江澤民。不錯,江澤民也許並不知道此事。但是,這並不能為他開脫罪責。江在犯罪的過程中組織了龐大的犯罪機構,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犯罪集團。按照一般法理的解釋,犯罪集團的主犯應當對整個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江澤民手下有那麼多的爪牙和打手,他們的犯罪行為均受到江氏的直接或間接唆使,真正的犯罪份子是江澤民,而不是警察。

  江澤民的犯罪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不僅侵害了被害人最基本的人權,更重要的是,社會的公共秩序遭到嚴重破壞。看看今天的中國,社會道德淪喪,犯罪猖獗,民不聊生,怨聲載道,這和江澤民的犯罪行為有直接關係。沒有江澤民,就沒有今中國。

  綜上所訴,江澤民的犯罪可以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江澤民的流氓行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罪,應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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