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应当依法受到追究

作者:阎骥 发表:2003-01-15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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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骥:

  江泽民干了不少见不得人的事。尤其近几年来,随着大权在握,更加变本加厉。他出卖国土的丑闻已经酿出讼案,有不少法学家认为江氏犯了卖国罪。

  与此同时,其实江泽民还犯了流氓罪。这里我们不是在骂人。江泽民确实触犯刑律,犯了流氓罪。谈到流氓罪,人们自然会想到江泽民的沾花惹草,和诸多女色有染的丑行。但是,这并非严重问题。只要江太太习以为常,别人可以多多容忍。

  流氓罪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其基本的犯罪特征是藐视社会公共道德,在行为上则表现为比如调戏妇女,聚众闹事,寻衅滋事,等等,直接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作为中共总书记的江泽民当然不会象某些街头流氓那样,在公共场合大打出手,这倒不是他会或不敢,而是他的警卫保镖不许他抛头露面。

  江泽民曾混迹上海滩多年,早就流氓成性,后来以偶然的机会竖子成名,接下来依然是个地地道道的流氓。虽然他没有在街头追逐妇女,没有聚众闹事,但他藐视社会公德,寻衅滋事,已构成流氓罪。

  首先,我们应该提及江氏对法轮功的寻衅。众所周知,法轮功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民间练功组织而已。其“真善忍”的信念完全符合社会的公共道德。他们练功,并不滋扰别人;他们有病拒不服药,是个人的事,并不妨害社会。至于有人走火入魔,甚至犯罪,只能各别处理,决不能由此株连千千万万的练功者。共产党员陈希同和共产党员成克俭贪污,由此重判共产党员江泽民,当然很荒谬。不管个别成员怎么行为,绝大多数法轮练功者依然是善良的百姓。然而,就是这些善良的人们,竟成了江泽民的犯罪对象。他动用警察刑狱,成立专门机构,肆意侵害他们,致伤致残致死不计其数。江泽民以“假恶暴”代替“真善忍”,公然对社会公德进行挑衅,早已具备了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犯罪。

  其次,江氏对各种异议人士的迫害也是其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我们知道,许多异议人士,特别是那些主张民主的人们,他们的理念和追求并非有悖于社会的公德,相反,他们嫉恨独裁,反对专制,这完全符合民众的心愿。江泽民对民主人士,包括沾边的民主人士一概采用心狠手辣的对付方式,动不动科以十多年的重刑,甚至亲自下令秘密杀害。最近,一位名叫刘荻的女大学生也成了江泽民的犯罪对象,原因是她以“不锈钢老鼠”的化名讲了几句真心话,于是招来这场横祸,被秘密逮捕。其实,从女大学生的言论中,一无反共二无反江的意思,为什么会触怒江泽民呢?答案只有一个:江泽民在寻衅滋事,在犯罪。他犯的依然是流氓罪。

  有人为江泽民辩护,认为抓人的是警察,并非江泽民。不错,江泽民也许并不知道此事。但是,这并不能为他开脱罪责。江在犯罪的过程中组织了庞大的犯罪机构,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犯罪集团。按照一般法理的解释,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对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江泽民手下有那么多的爪牙和打手,他们的犯罪行为均受到江氏的直接或间接唆使,真正的犯罪分子是江泽民,而不是警察。

  江泽民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害了被害人最基本的人权,更重要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看看今天的中国,社会道德沦丧,犯罪猖獗,民不聊生,怨声载道,这和江泽民的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没有江泽民,就没有今中国。

  综上所诉,江泽民的犯罪可以说“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江泽民的流氓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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