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李鵬?美國法官跨出一大步

發表:2002-08-10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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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委員長李鵬,兩年前訪紐約期間遭民事控訴一案,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法官保利(William Pauley III)已做出40頁判決,認定李鵬當時已收下民運人士控告他虐殺無辜的民事訴狀,本案在美國國務院技術拖延一年多後,終於向前推進一步。
 世界日報報導,截至目前,連同這個案子在內,已經有三位中國大陸官員在美國領土上被提起危害人權的民事告訴。

 李鵬繫於前年8 月訪問紐約期間,遭天安門受難人遞狀控訴,但美國務院的律師曾辯稱,當天的狀紙被美國政府安全人員截下,當事人並不知道有民事訴狀一事,故不能成立。

 去年七月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趙志飛訪問紐約,法輪功學員遞狀,趙志飛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下訴狀,成了第一個成案的首例;隨後四川省委書記周永康也在伊利諾州收下了類似狀紙。

 包括李鵬等在內的三起民事訴訟,通通都是以美國的兩項聯邦法為依據,依「受虐被害人保護法」(The 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 確立管轄權,「外籍人士民事賠償法」(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 確立非美國人的求償權。

 由美國的憲法權利中心代理四個天安門受難者及家屬提出的這項民事訴訟,指控89 年的天安門屠殺是中國大陸前總理李鵬在89 年5 月20 日宣布戒嚴的直接結果,李鵬應對在天安門廣場死傷的抗議者負責。負責本案的憲法權利中心律師葛林表示,保利法官的判決明確指出,像李鵬這樣身份背景的人,「不會因為有美國國務院安全部來當擋箭牌,而可逃得過法律責任」。

 本案是由中國人權中心和憲法權利中心共同合作進行,中國人權的執行主任蕭強稱讚法官的判決是「告訴中國的統治者,他們不能豁免於國際正義的譴責」。

 中國人權中心的劉青指出,這項民事訴訟將繼續進行,希望最終能由聯邦法官做成要李鵬賠償的判決,在勝訴後,李鵬只要來到美國,或甚至出訪到任何和美國簽訂了引渡條約的國家,都須執行賠償的法律裁決,如果李鵬不予理會,則將成為刑事犯,造成他往後出國極大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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