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规定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图片来源:Adobe Stock)
【看中国2021年5月2日讯】(看中国记者李正鑫综合报导)中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意味着只要投资活动被官方定性为非法集资,陷入金融骗局的投资者就会血本无归。
在2月10日,中国国务院官网发布李克强签署的第737号国务院令,即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根据条例,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条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去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官员表示,原来5000家P2P网贷机构已经完全归零。早先北京当局呼吁发展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随后各类金融创新业务出现,P2P网贷机构不断爆雷的背后是监管的缺失,造成百万计的金融难民。过度的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的缺失,是酿成危机的重要原因。纵观中国现代金融历史,总是沿着“危机—管制—金融抑制—放松管制—过度创新—新的危机”的路径发展。
天钧政经智库研究员任重道在《尘埃终落定 中国百万金融难民未得一丝生路(视频)》分析指出,天钧政经智库在2019年根据相关的法律及早期的国务院令断定,参与P2P投资的受害者将血本无归。
相关金融案件主要涉及《刑法》两项罪名: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任重道指出,一旦被官方认定为是非法集资,那么投资者就要风险自担,基本上是血本无归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义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并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如果P2P网贷机构从投资者那里拿到的钱,并没有进入到借款人那里,而是存在自融行为,把钱用在其它的地方,例如,用于关联公司的经营、投资房地产或股市等,并且用其中的盈利或后续投资者的资金来给其他投资者兑付本息,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卷款跑路;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它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官方规定,在警方侦办、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目前,在中国以高息分红为饵非法集资,养老金融骗局“病毒式”传播。
中国官媒《经济参考报》日前报道称,一些养老机构“爆雷”跑路后,生活陷入绝境的老者不在少数。养老机构首先以“分红利息”利诱老人,吸引老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养老骗局“野蛮生长”,如不断滚大的雪球,不知何时才能停下。
官媒以“养老院”和“非法集资”同时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441篇法院裁判文书,以“养老院”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关键词,有多达600篇文书。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责任编辑:辛荷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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