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拆迁猛于虎:父母丧命、弟弟致残

作者:胡翠英 发表:2008-04-1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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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还是治人民--对公安机关滥用权

中国的公安机关职责是执行国家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民警察为人民"

但是,在现实实践中,特别是在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的逐利原则,强烈诱导着警察个人内心的利益冲动,寻租就成为警察的现实选择,在此过程中,一切妨碍寻租的个人或群体,就必不可免地成为警察滥用权力和暴力的牺牲品。而我国地方政府的"非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警察担当的。而警察的"非法行为"必然侵犯人权。例如,政府与开发商勾结强占强拆老百姓房屋,强圈强占农民土地等"非法行为"基本上是靠公安机关"非法行为"实现的。

南京市被拆迁户胡翠英女士,于1992年和2000年两年度遭地方政府非法野蛮拆迁。两处私房(门面房和住房)被强行拆毁,始终没有得到政府合理补偿。特别是其70.6平方米的门面房被强拆,断绝了全家赖以生存的唯一经济来源。在整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参与,特别是南京市玄武区,白下区政府官员精心制造了一起又一起的恐怖事件迫害她全家。对胡翠英女士个人的多次迫害,其地方公安机关充当了极先锋。

2003年至2006年,因胡翠英依法向市,省和中央申诉,控告而四次被刑事拘留,超期取保525天,劳动教养一年,三年时间,胡翠英基本上在牢狱里度过。

尽管胡翠英文明申诉,依法控告,从未有过任何过激行为,但其每次进京上访回去后,都被地方公安机关强加莫有罪名刑事拘留,尔后又以犯罪证据不足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而释放。致使胡翠英一次又一次蒙受不白之冤。

1、2003年7月28日,胡翠英因进京上访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结案"而释放,刑拘9天。

2、2003年11月15日,胡翠英因同另三位被拆迁户准备进京上访,在火车站被警察截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5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取保长达525天。

3、2004年4月7日,胡翠英同被拆迁户宗祥怀等8人在江苏省信访局接待室等待一再食言的省建设厅王家强处长接待过程中,宗祥怀随手翻看,并私拿别人上访材料,这个本是宗祥怀的个人行为,但省信访局却制造了轰动一时的"南京04年4--7人团伙盗窃国家机关公文案"。致使8人分别被刑拘了30--38天。同年6月11日胡翠英被判劳教一年。宗祥怀也被判劳教一年。

4、2006年1月6日胡翠英在北京上访,被南京市公局派人抓回,建邺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释放,刑拘21天。

从胡翠英女士的悲惨遭遇,从她的个案中,我们对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应引起反思,胡翠英的个案内是中国公民遭到公安机关滥用权力侵害的冰山一角。警察是为人民还是"治"人民?党中央六中全会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民主与法治建设尤为重要。也就是要"以法治国"社会才能和谐,整顿公安机关违法行为迫在眉捷

私有住房和店面房被强抢,父母悲愤丧命

弟弟致残,我被刑拘四次劳教一年

拆迁难民在水深火热中煎熬了十六年,
何时才能享到发展的成果?

一、"南京拆迁猛于虎"父母的两处私房(有住房和店面房)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被非法野蛮拆迁,不商谈安置补偿,用"先搬后谈"的强盗逻辑,将我们赶出自己的家园,强行拆光我家私房两年半后,造成我们长期无处栖身,经济陷入绝境,急需钱抢救因野蛮拆迁一病不起的父母的情况下,无条件的接受他们强加于我们的一切补偿安置条款全由拆迁商说了算的"强买强卖的住房方面的霸王协议",此协议安全是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不是出自于我们自愿,显失公平、公正又不等价,而且早已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是"无效的协议",我们家的店面房的协议(第一次28.3+第二次42.25㎡)至今未签订,更未得到应有的补偿、安置,断绝了父母和胡延奎、胡延华的唯一经济来源,尤其第二次拆迁,市政府滥用公权力,恶意地压低补偿标准,(又离奇地将"店面房的补偿,定得比住宅还要低得多),我们4户被拆迁人中有3户因补偿款太低, 无法购买"天价住房"而至今无家可归,(又因为是2000年拆迁,连申购"经适房"都不允许,拆迁时强行拒绝我方"产权置换"的合法合理要求)店面房未得到应有补偿和安置,我们的父母精神遭重创而先后丧命,胡延奎应拆迁被车撞伤致残。两次非法野蛮拆迁,我们家直接经济损失惨重达百万元以上,精神损失无法计算,我们从有房户沦为无房户,从经济富足陷入经济绝境,我们承担了不该由我们承担,也承担不起的巨大损失和牺牲,我们家成为"住房经济双困户"。

二、我是一名退休干部,因此依法文明上访,从无任何过激行为,为阻止我上告、怕影响他们的非法野蛮拆迁行为和政绩,被南京市政府官员打击报复,"非法刑拘四次,劳教一年",从03年7月到06年1月我基本上是在牢中渡过的。使本人冤上加冤!致死也不服!!

三、由于区、市、省各级信访部门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决心,我们的合法合理要求被谎报成"无理要求",他们不能按政策依法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协调解决,而是敷衍、谎报,企图蒙混过关,多次用"回去解决"强行把我们从北京骗回当地......当地三级信访部门严重渎职,乱作为使我们家的拆迁等问题被拖了16年之久,至今不能安居乐业,使我们成为受害最深的拆迁难民!

我们再次恳请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门的有关领导,直接协调处理我们家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为盼!

胡翠英(胡延奎、胡延华
胡延喜、胡延福等七兄妹)
2008年1月、

申 诉


市劳教委对我实施劳教一年是严重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市劳教委滥用职权,捏造事实,弄虚作假:

我父母的两处私房被违法野蛮拆迁后,我家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全家人无数次奔走于各职能部门和区、市、省信访局无果后,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有关规定,我进京到国务院,建设部的信访部门"上访"。我在各级机关的信访部门文明上访,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从无任何过激行为,从未无理取闹、无理缠访,更未去政府重要会议场所无理取闹,从未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我的上访是依法正当的、文明的。2003年7月、11月、2004年4月的三次"刑拘"都是少数公安人员滥用职权,捏造事实,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我实施的非法拘留。

特别是2004年4月7日上午10时,我到达省信访局,碰到了宗××、傅××数位在那儿等待建设厅王家强处长接待的拆迁上访人,一直等到下午4时余,王家强处长数次电话承诺,一定会到省信访局接待我们,可是直到下午5时余,也未见王处长的踪影。于是宗××和我等共8人,只好不顾寒冷和饥饿,先后进入大门洞开的第二接待室(不知是谁)随手关上门后各自坐在椅子上耐心地继续等下去。后来宗××随手翻阅,私拿抽屉内的上访材料时,我不但未参与且劝阻宗××说:"不要翻了,搞得乱糟糟的,赶紧回家吧!"赵章梅等人也说:"走吧,走吧!"宗未听,自始至终,我和其余6人都未参与,后来傅××开门外出准备回家,因为当天受冷空气影响,天气特冷,坐在门旁的我,顺手关上门,几分钟后,民警等5人从屋内小门进来说:"你们当中有人拿材料,拿材料的人留下,其余人出去。"我和其余6人立即各自回家。(以上接待室内的监控资料可作证)。

2004年4月7日发生的事完全是宗××个人突发行为,与我无关,我在各级信访部门的信访完全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合法上访。
市劳教委明知我是清白的,根本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但却徇私枉法,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将我劳教一年是非法的,是典型的滥用职权,严重侵犯了我的基本人权。

二、市劳教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市劳教委在对我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时根据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教",其中第五项中规定"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和国务院《关于劳教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实际上我是退休工程师,显然不属于有工作岗位而又长期拒绝劳动的人员。市劳教委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将我"劳教一年"显然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程序违法:市劳教委强行剥夺我获得"所外执行"的权利和"复议"权利。

2004年7月1日市劳教委将"劳教决定书"交给我之前,明知我完全符合"所外执行"的条件,市劳教委从未告知我这一权利,恶意不尽告知义务,粗暴剥夺我知情权,"决定书"交给我时,随即执行,当时我写了"所外执行申请书"和"复议申请书"交上,(办案警察以承诺"几天内所外能办好,"欺骗我),遭到恶意拖延,刁难。
我始终未收到"所外"和"复议"的书面答复,市劳教委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第13、16、18、56、57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市劳教委对我劳教一年是严重违法的,市劳教委必须依法撤销对我的劳教决定。为了讨回公道,我被"解教"后,立即向市劳教委申请复查,后又向市劳教委的上一级机关省劳教委申请复核申诉。在此期间,我又多次不断寄挂号信、特快专递近百封给国家领导人、省、市领导人和多级纪委、政法委、人大、监察部门、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各级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部门等等。以此来申诉主张自已的权利无果,我又于07年4月17日向市劳教委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市劳教委违反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给予书面答复,经我多次据理力争,市劳教委才于07年6月26日给予书面答复(见附件1),且市劳教委在答复中声称对我的劳教是合法的,显然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我不服该行政答复。


申诉人:胡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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