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报导,这项“意见”规定,中国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天津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外商在天津市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投资总额低于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国境外投资者收购天津市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发展和改革、商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管部门,严格审查项目转让条件,对符合转让条件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准。
中国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天津内资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发展和改革及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准。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它在天津进行上述活动。
这项“意见”还规定,中国境外的机构在天津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除了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之外,可以在天津购买一处自用商品房。没有在天津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不得在天津购买房产。
来源:中央社台北五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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