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贻春:思想、言论和行动自由是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三)
我个人认为,言论自由是不应受到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限制的。言论自由是开明的、民主的和多元化的政府所可能和必然地提倡的,言论的充分自由是社会的充分进步的先决条件。有限的言论权,也就是对社会发展实行约束和压制,就是使本应无限发展的社会能力受到了“有限”的圈定和“有限”的打击。无限的言论自由权是解放一切社会潜力的有力的和强劲的号角,是释解一切压抑和沈闷的巨大的鼓风机。要使言论自由权得以充分实现,就必须实行舆论媒介机关的自治管理,就必须进行各路媒体的充分私有化。言论自由权必须从对行政权的依附状态中解放出来,并成为完全独立的自治体系。
有限的言论权虽然使政府的工作处于表面的稳定和平安之中,但在实际上却潜伏着愈来愈多的和愈来愈大的危机,用危机四伏这个词来说明问题,恐怕是再恰当不过了。人心不定,是最大的不安定;人心安定,则是最大的安定。但没有言论自由,人心就不可能安定。不安定的人心迟早是要导致其不安定的行动的。所以,有限言论权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不良途径。无限的言论自由权,是使政府工作处在全面的开放的被监督和被检查的状态之中,尽管它可能导致暂时的不稳定,但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则是促使社会愈来愈加稳定的良性刺激。
政府是行使社会管理的组织机构,政府应当由社会成员的最先进的部分所组成。如果说人民政府与我毫无关系的话,那么它就不能用强大的权力逼迫我就范,就不能也不应该强迫我去服从它所制定并颁布的有关政令等等。如果这个政府是我真正首肯的结果,我可以保留我的信任权,或叫做信任票,但是一旦我认为这个与我有关的政府变得不值得我去信任了,那么为什么还要让我勉强地维持我的信任呢,如果这种不信任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话,表达者怎么又成了虚无缥缈的犯了“反革命罪”的政治犯呢?
政府既然是人民的政府,既然我是人民中的一员,我为什么不能赞成你这个政府,同时我怎么又没有反对你这个政府的权利呢?如果你这个政府确实不代表我的利益,至少说我这个“人民”是不会赞同你的。如果这种理由成立的话,那么你就不能以“人民”的代言人的身份对我的反对意见施行凌厉的攻势和强大的镇压,尤其是不能肆无忌禅地运用专政的工具,即诉诸武力来剥夺我反对你这个政府的发言权。如果你剥夺了我这个发言权,那就证明了你的专制和残暴。如果真理在手,还怕什么反对呢?如果你不是真理的掌握者,你当然就十分地惧怕人们的反对的。真理是不怕反对的,不是真理才怕反对。对于政府的不同意见、批评乃至公开抗议,甚至于公然地提出“推翻政府”,不应当被视之为“反革命罪”,而应当认为它是正常的表现。人民天经地义地拥有推翻国家政权--------政府的权利。当政府以其残忍暴虐的本性如狼似虎地吞噬着千万个生命时,当政府腐败溃烂达到以复加的罪恶程度时,不推翻这样的政府,难道还要让它继续一如既往地作恶多端吗?不推翻这样的政府,难道还要让它连绵不断地残害民众、草菅人命、为所欲为、肆意滥权?这样反人权的坏政府不给推翻,又如何能够建立起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并最终实现人权的政府呢?难道中国人就只能有专制的政府来统治,而不可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民主政府来为自己服务?既能推翻极权专制的政府是人民的固有权利,那么剩下来的问题就是应该研究推翻罪恶统治的方式方法了。只要方法得当,破除极权而恢复民主的既定方针,就会早日得以实现。
民众对于政府有意见,比如进行不同形式的批评和抗议,就不能算是违法。政府面对种情况首先应当深刻反思自身的过失,应当考虑如何进一步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应当力醒悟,应当考虑如何使自身更加完备起来,这才是政府所应做的工作。因为,政府是由民自身的精英人物组成的组织机构,它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全心全意为每一位公民服务,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它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除了为人民服务之外,它没有其他的职能。
政府----正如主义、学说、政党、制度、国家一样----不应当要求人民为它而奋、而献身,它却应当为人的利益,即为每一位公民的利益,为每一位公民所组成的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奋斗、而献身。如果能够站在这个角度去宏观地把握问题,作为必然结果,也就能够在微观上较好地处理问题了。
综上所述,在言论自由权对于制衡政府权力的有效而完全的利用方面,应当推广无罪推且永远有理的原则。言论自由权应当在言论无罪推定且永远有理的基础上获得完满的实。新的科技革命时代已经把言论有罪推定的陈腐观念抛弃到它应去的历史垃圾堆之中。在太空梭翱翔于浩渺无际的星云之际,我们却津津乐道于抓了多少反抗政府不良现象乃至决不罪恶的和深明大义的“反革命分子”,岂不怪哉?!
所谓的言论无罪推定原则,就是什么都可以说:可以用任何和平的方式进行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言论的活动,并且以法律不予追究作为它的基本前提。这种言论无罪推定原则是无限言论自由权的司法上的具体实施,是从法律上对于言论自由权的根本保证和无条件准许。言论无罪推定原则以言论不危害他人的自由为限,凡不是随意捏造的事实都是可以公开的,凡是探讨的文字都是可以允许的。这里的言论自由是以不进行伪造为本质特征的,伪造和任意诬陷等等则不属于自由言论之列。因为这种伪造、诬陷和诽谤等等,从本质的意义上说给他人和社会必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而这种损害必须由惩处来弥补。也就是说,凡此言论则是行动,是损害他人的行为,而凡此行为都应由相应的法律原则规范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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