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在伊拉克問題上,現在網上很多人反戰的一個理由就是美國不能未經開聯合國授權而單方面採取軍事行動。在他們看來,美國如果超越聯合國單干就意味著違反了國際法有關任何國家不得非法使用武力的規定。條約必須被遵守,這是國際法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因此這樣一來,美國破壞了自己對於條約所承諾的義務,戰爭的性質看起來就有了些變化,似乎缺乏應有的合法性和正義性。
那麼美國究竟可不可以單干?對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條約的本身,比如不非法使用武力,如果在實質上是一種不可違背的正義的話,那就必須在邏輯上和道義上首先是一個自洽的命題,也就是說必須首先有一個前提條件,否則就不具備實質上的正義性。當然,這樣的前提通常是被默認而無須多加說明的。比如我們常說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當然是指合理合法的私產,而不包括非法不義的所得。同樣,不非法動武也是如此。不非法動武的承諾當然必須首先合乎自身不受侵犯,締約國的任何一方都不存在率先破壞世界和平與秩序的行為事實。同時這些情況一旦發生聯合國又能保證必要時給予動武的權力這一前提。因此基於這樣的理由,如果說聯合國憲章規定只有自衛以及安理會批准的戰爭才是合法的話,那麼就必須首先滿足這樣一個先決條件:即安理會是否肯定能保證對每一次嚴重危害世界和平與安全的惡行在必要時都能批准動武?誰又能保證安理會每一次都能做出這樣正確而及時的批准?它的存在本身是否能真正起到作用?如果聯合國本身軟弱渙散,不能強有力地維護國際秩序和公義,那麼當我們面對一次又一次類似波黑、盧安達、科索沃這樣的人間慘劇,面對屠刀下無數男女老幼的血淚成河以及他們那撕心裂肺的哀號,這個時候我們又該怎麼辦?難道僅僅停留在譴責、抗議這樣蒼白的表面?這個時候不通過聯合國而直接動武還能不能在實質上被孤立機械地看成是違背正義?而不是恰恰相反在是維護正義?
因此這裡一個很顯然的問題是,聯合國本身是不是全知全能?它每一次表決的結果是不是都正確無誤?如果說安理會作為國際事務中一種必要的民主程序,那麼程序本身並不是通往真理和正義的萬能的靈丹妙藥。我不大讚同現在很多人過分誇大程序的作用,以為只要守住了程序就等於在實質上守住了正義。誠然,程序正義作為現代法治的基礎我們必須堅守,但是另一方面程序正義本身並不必然導致實質性正義,並非實質正義的充分條件,相反有時侯還會妨害甚至違背實質正義的實現。比如蘇格拉底之死,比如薩達姆百分之百的得票率,等等。這是程序本身固有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因此當我們堅持程序第一的時候,必須首先建立在維護、追求實質正義的基礎之上。如果離開了對實質正義的維護與追求這一前提,試想一想,比如在非民主國家的政府選舉中,程序又能用來派什麼用場?再比如在司法與行政、立法相互不能分權從而缺乏起碼的獨立性,以至法律本身就不公正的情況下,那麼這時候的程序又何以能不淪為一種擺設?
然而網上的反戰者就是喜歡這樣孤立而機械地去看問題。他們光顧著用條約程序之類看似神聖的原則去約束美國,卻不去想想薩達姆的違禁行為和恐怖專制將由此而得以逃脫實質性的打擊,更閉口不談伊拉克這樣逍遙法外的後果本身又是否公平?是否符合人類道義?他們在義憤填膺地譴責美國不通過聯合國授權動武是非法、是侵略的時候,實際上等於先為自己預設了這樣一個可以不證自明的前提,即:安理會表決的結果本身一定是正確的、合理的。可問題偏偏是安理會這樣的國際民主決策機構,本身勢必會不可避免地受到各成員國自己國家利益的制衡而非完全出於人類普遍的道義。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就不能保證安理會的每一次表決結果都是合乎正義的。而既然表決結果本身往往受制於利益而不一定能保障正義的實現,那麼美國今天在伊拉克問題上超越安理會又如何能說是在實質上違背了正義?正如當年"國聯"曾經強加在中國頭上的許多不平等決定,難道都合乎道義從而我們都應該遵守?對於很多中國的左派來說,我想問的是如果安理會的結果都是正義的,那麼當初第一次海灣戰爭時中國又憑什麼投棄權票?朝鮮戰爭中到底是執行聯合國決議的美軍正義呢?還是我們的抗美援朝正義?不要說他們奉行的不是雙重標準。相比之下還是希拉克的理由比較充足些:"如果各國都以武力為解決危機的方式,世界豈不大亂?"不過我這裡同樣要反問的是:如果和平解決無望,安理會又始終拿不出強有力的措施,那麼正義之劍是否就永遠不能出鞘?一旦出鞘難道就因為不符合聯合國規定變成了不正義?而像燒燬油井、踐踏人權,以及科索沃等這樣的罪行豈不更多?
下篇
當然我上面這樣講也不是等於說美國就是正義的化身,美國的所有行為就都是正確的。也許有人會說,在一個價值多元,沒有上帝的世界,究竟什麼是正義?誰來判斷,以什麼為標準?比如美英說他們開戰正義,法德也說他們反戰正義,薩達姆,塔利班說他們是保家衛國也正義。對這個問題我想首先應該讓客觀存在的事實來判斷。現在的事實是,伊拉克自九十年代以來一直不停地違反聯合國的決議,自己都承認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燒燬油井,與恐怖主義結盟;對內又用人唯親,企圖傳位給兒子,破壞民主,鎮壓異己,實行野蠻恐怖的獨裁專制統治。因此至少眼下的實質正義可以由事實來判斷。其次,往大的方面說,那麼這個正義的標準就是--人。因為在一個屬於人的世界裡,一切都只能以人的價值為終極價值,以人的標準為終極標準。只要人類在這個世界上還存在一天,那麼這樣的標準就一天也不會消失。這是絕對的,永恆不變的不二法則,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而有了這樣一個標準,那麼美與醜、善與惡、是與非便立馬一目瞭然,涇渭分明瞭,人類也才能在此基礎上朝著理想和美不斷得以進步。因此,每個人所持的價值觀可以是多元的,但是價值的根本卻必須是合乎人性因而合乎正義的。人的法則在人的世界裡至高無上,再沒有比人的價值更加高的價值了。從這個意義上講價值基礎的最終取向又只能是一元的。
人的法則在人的世界裡至高無上,因而應當成為我們一切言說的最後底線。同時這也是人權之所以高於主權的終極理由。我不能同意西方分析法學、實證法學等流派包括我們國內許多人把實質正義排除在政治和法律之外,而只承認形式正義或程序正義。人是一種社會政治的生物,是非善惡的理念與生俱來。只要人類存在一天,那麼就一天也離不開自由、人性、真理這些最一般的正義。查士丁尼在《法學總論》中開宗明義地宣稱:"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博登海默也在《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中指出:"社會正義觀的改進和變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驅"。可見,法律不能離開正義,法律存在的理由就在於對實質正義追求的過程中。在世界經濟文化日益互動交融的今天,民主自由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而成為全人類共同追求的價值。國際法也同樣應該是維護人類普遍正義的法,應該並且已經在不斷變革調整著自身而不能成為專制獨裁施行暴政的保護傘。
因此,當很多人質疑美國不通過聯合國動武的合法性時,他們恰恰忘記了合法並不等於合理,他們恰恰忘記了法律本身還應當以是否正義合理為自己追求的宗旨。所謂"惡法非法"即是這個道理。事實上在現實中很多時候人們的行為往往合法但不一定合理,合理卻不一定合法。盧梭有句名言:"法律是公意的行為"。但是公意本身並不一定就是真理。美國這樣單干或許違背聯合國憲章,但是非法並不一定就等於非正義,因為法律本身並不等於正義。法律只有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才獲得自身的合理性和正當性。法律如果本身不正義或不合理,比如塔利班法律對公民收看電視的禁止,比如我們現在公民沒有新聞、出版等方面的自由,私自獲取這方面的權利則被視為非法而致罪,那麼這時候所謂"非法"的宣判本身就違背正義,這樣的法律本身便沒有任何神聖性和道義可言,這樣的非法行為也就談不上什麼非正義。
當然我這樣說並不是要鼓勵、甚至慫恿美國去違背國際法,也不是說可以只要實體正義而乾脆取消形式正義,而僅僅是想說明,在程序正義的對面並非實質正義,而是程序的非正義。這場對伊拉克的戰爭並不會因為程序的非正義而在性質上產生根本逆轉,變成了實質非正義。事實上美國正是為了高度維護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民主程序而千方百計地謀求更多國家的支持,否則,美國若真是霸道的話,又何必反反覆覆地尋找證據,再三向安理會提交決議,以使實體正義儘可能地符合程序正義,而非要忍耐十二年後才出兵呢?美國難道對聯合國還不夠尊重嗎?為什麼反美人士偏偏就看不到這點呢?雖然作為一個和平主義與人道主義者我也不希望任何形式的戰爭,但是這不影響我對戰爭本身性質的論證。
(《議報》)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