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幅照片都是真的,兩幅照片也都是宣傳,都不是全部真相。
對於前一幅照片,本人以為,軍隊在軍事活動進行過程中,有權搜查任何被懷疑為武裝人員的對象。如果搜查後沒有發現武器,可以作為平民對待。那麼,搜查過程不能作為任何虐待的證據。何況,薩達姆已經要求伊拉克國民全體必須為之戰鬥獻身,那麼,任何伊拉克人都可能成為服從該項命令的戰鬥人員。例如澳大利亞記者便死於恐怖份子慣用的人肉炸彈方式的襲擊,記者屬於平民。聯軍戰士便隨時處於劣勢:對手可以不穿軍服或佩帶其他任何標誌,但以秘密藏匿的武器開展襲擊;如果他們被擊斃,於是可以說你屠殺平民。唯一的手段只能是強制搜查,以判定是否真正的平民。
並非僅有聯軍如此,本人親聆一位軍官在對越反擊戰中的經歷:他們所屬部隊行軍中休息待命,遇見一個不到十歲的越南小男孩,很可憐。於是他們拿出食物、飲水,招呼這個孩子吃飽。然後誰也沒有注意這個孩子。卻不料這個孩子乘其不備從路邊取出早已藏匿好的衝鋒槍,給他們一梭子,當場死傷數人。這位軍官告訴我:「那時恨的,抓住他塞到坦克下碾成肉醬還不解氣。」朝夕相處的戰友被這樣的偷襲而死,我未必不能想見那怒火可以燒掉任何理智。但如果那時有新聞自由,把這場景拍成新聞照片甚至電視鏡頭,世界又會怎樣?
還有一件真實的故事。我們同地插隊的鄭州知青王氏兄弟(恕不明示姓名),74年我回去後從招工到鄭州哥哥處知道,這個弟弟參軍了。大約在75年,有一天我們在一起,部隊派人送來陣亡通知書和立功喜報。那位送兩文件的幹部告知:王老弟是鎮壓雲南「東伊斯蘭共和國」暴動(後來平反了)時犧牲的,表現很英勇:炸開寨門返回時發現路邊一個傷了腳的男孩,於是背著他退出危險地帶。沒想到這男孩在他背後拉響手榴彈與之同歸於盡了。
我一直思考這樣一個法理問題:鼓動平民參戰是否合情理、法理?戰爭是軍人的職業,俗話說:養兵千日,用兵一時。軍隊的職責是保衛國家,平時吃著納稅人貢獻的軍糧,接受專業訓練。及至戰火燃起,平時納稅的平民卻被要求與軍人一起作戰。
於是平民將面臨幾倍的不公平:他們沒有受過訓練或只是臨時、簡單的訓練;他們沒有吃軍糧卻承擔同樣義務;他們將不被日內瓦戰俘公約承認,或失去抵抗能力時被擊斃,或遭受非人待遇;他們同時失去日內瓦戰時保護平民公約的合法權益。
日內瓦《關於戰俘待遇公約》規定只有合乎以下條件的人才有權受到公約保護:「甲、有一為其部下負責之人統率;乙、備有可從遠處識別之固定的特殊標誌;丙、公開攜帶武器;丁、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則規定:「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
二戰中,德國法西斯命令部分軍隊穿美軍軍服潛入盟軍地域,從事軍事或破壞活動,給盟軍造成許多傷亡和破壞。艾森豪威爾將軍下令:凡此類人員,一經俘獲,就地處決。該命令被執行後,此項活動很快平息。並沒有什麼非議,除正義原因外,此類人員不屬於任何條約保護的範圍也是理由之一。
如果你自願冒上述風險,自願以生命為代價從事平民不應該從事的軍事活動,另當別論。不過同時,也別抱怨平民死亡的風險。至於那些號召或動員平民從事此類活動、甚至鼓勵婦女、兒童從事此類活動的人,該承擔什麼責任,本人尚未想清楚。
不過有一點,如果真如薩達姆所命令的那樣,即中國某些網民說的「全民皆兵」,那麼,戰場上將沒有平民,對方將按照國際法的規定,對「全民皆兵」作戰。如今,許多伊拉克軍隊穿著平民服裝打游擊戰,玩弄詐降的伎倆,也就是違背「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我們將不難看到不穿軍裝的戰死者會急速上升。不要譴責「平民傷亡」的故事,就像CCTV宣傳的巴格達市民豪邁的宣言:「薩達姆就是伊拉克!」「我們都是薩達姆的戰士!」日內瓦公約不保護這樣的案例。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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