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規定縣級以上審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執法工作,並且賦予了審計部門監督權、處罰權。按理說,有法律撐腰,審計部門應當理直氣壯地依法監督、開展審計。可事實往往是,對無權無位的單位進行審計沒有問題,但對上級單位、實權部門和領導執行起來就力不從心了。要知道,「權大一級壓死人」,權力一旦較起勁來,大權可以制約小權,小權也可以掀起「大風浪」。比如組織部門,審計局長包括大大小小的審計幹部的政治前途,都直接或者間接地掌握在組織部門的手中,你來進行審計監督,保不准「出師未捷人先走」--你有法律賦予的審計權,我有組織交給的人事權,你敢動我,我就可以攆你,沒有了烏紗帽,看你怎麼審計?
你能監督,但你不敢監督;你可以說「不」,但你不能說「不」。這與安排「雞」去監督「狐狸」又有何異?
其實,現實生活中,類似這種「雞監督狐狸」的尷尬現象並不僅止於單位對單位的監督,在對領導幹部個人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問題上,常常也是「尷尬人難免尷尬事」,不是走樣了,就是虛設了。比如號稱「廣西第一貪」的原玉林市委書記李乘龍在市委常委會上說得振振有詞:「我是第一書記,你們第一個要監督的就是我。」可實際情況如何呢?他事後的詮釋了一切,「我任市委書記5年,沒有一個人找我談過話,玉林市公檢法司的領導都是我任命的,他們用的是市裡的錢,對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不敢監督,所以監督機制對於我是形同虛設」。
對時下腐敗之風的屢禁不止,甚至還呈現升級的怪現象,我們往往把責任歸結為監督不力。為何監督不力?從「雞監督狐狸」的尷尬事實中,我們確實應當重新審視我們的監督機制了:其一,安排雞去監督狐狸,看似給了雞以民主和權利,實則與初衷相距甚遠,效果遠沒有安排狐狸去監督雞那般有效。其二,當雞守土失責,面對狐狸的越軌行徑而漠然置之時,誰又來追究雞的不作為?(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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