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且還不知道港府所認定的意見的具體內容。但是,港府顯然忽略了另外兩類民意動向。一是忽略了香港和國際上對23條立法的抗議和不滿。如香港40多個團體遞交的有19萬市民簽名的請願信、香港6萬人反對23條立法大遊行、幾十名國際知名專家學者的聯名信、英美和歐州議會等眾多西方國家的關注與反對、代表50萬人的26個國際媒體及團體的簽名運動、香港民主黨遞交的有二萬名市民反對23條立法的簽名等。
二是忽略了民意測驗的結果。據中文大學訪問853名市民的調查顯示,如果港府一意孤行通過立法,有近一成半市民即接近百萬人,將再上街示威;近四成五則表示會以簽名方式抗議;四成七市民不支持立法;過半數人認為,政府想藉立法擴張權力,大幅壓縮港人的自由和權利。
如果僅僅是無意的忽略,我想世人也能看清。但港府忽略「不利」的民意、引導「有利」的民意的歷史使人不能不警覺。比如,保安局秘書長湯顯明故意不接收數千名市民遞交的有19萬市民簽名的請願信,卻親自接收了支持立法的團體的簽名。
對反對23條的集會遊行,警方說有12,000人參加(主辦者說6萬人);對支持23條的集會,警方則估計有16,000人(主辦者說4萬人)。雖然警方給雙方都打了折扣,但警方給輿論的導向是:支持者超過了反對者。港府心中的「民意」,如果就是用這種壓制反對意見、抬高支持意見的方法「整理收集」得出的,那麼繼續用此法去分析界定9萬份意見書,其結果可能只能代表港府自己的意見,不能代表民意。
除了偏袒某些「民意」外,在關鍵問題上誤導民意也是香港政府一貫做法。在「23條立法諮詢」中,香港政府反覆聲稱,起草這項諮詢是參考研究了許多西方民主國家的現行法律,籍此表明「23條立法」符合國際標準。然而,西方國家的立法原則是保障人民權利,限制政府權力。「23條」處處無限制地擴大政府權力,剝奪人民權利,與西方的立法精神完全背道而馳。
因此,在「23條立法諮詢」中,香港政府已經表現出它的不公正性。它對民意的收集和界定是有偏向和選擇的,而不是客觀和全面的。這就揭示了整個「23條立法諮詢」的騙局性質。表面上是政府在根據民意立法,實際上立法早已定了,民意只是一塊遮羞布,是掩人耳目的公關手段。「諮詢」一開始就用藍紙文件,能說明港府有意正視民意嗎?「諮詢」中經歷了自1989年以來最重大的6萬市民的反抗大遊行,而香港特首董建華和中聯辦主任高祀仁卻都揚言這不會影響立法。
如果香港政府是一個真正民選的政府,它就不會也不能忽視民眾的反對意見,尤其是當民眾的反對意見非常強大時。港府之所以能無視人民的聲音,說明它的權力並不來自於人民。
也許,香港政府有難言的苦衷。它雖不代表民眾,敢於欺民,卻畏於「欺君」。據報載,董建華能獲得北京對其第二任特首的背書,交換條件可能就是在任內替北京制定「23條立法」。「23條立法」的最初立意是要扼殺導致香港民眾對6.4的大規模支持以及揭露中共高層腐敗內幕的香港自由民主制度。近期北京要求港府加速「23條立法」則反映了江澤民對香港法輪功向大陸人員講真相的恐懼。無怪乎,人們說,對江政權的恭維和對港人的欺騙構成了第二任港府的特色。
香港政府犯下的欺民之罪,終究會遭到反彈。23條扼殺了民意和民權,這其中也包括了現在幫助推動立法的港府高官自身的權利。古人道:「其智而明者,所伏必眾;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後畏。」港府高官不該深思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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