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黨禁是中共專制的基本國策

發表:2002-10-22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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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風嶺:

「推行計畫生育」 和實行黨禁都是中國的基本國策,但中共對這兩個「基本國策」的實施是區別對待的。

「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是由1982年憲法第25條確立的。這些年來,由於計畫生育管理部門的腐敗以及經濟自由化帶來的人口遷徙,「計畫生育」國策並沒有得到全面地貫徹實施,每年超生、偷生的「計畫外」人口不計其數,中共的戶籍管理系統和統計系統對這部分人口基本上是無能為力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出生的「計畫外」人口現已長大成人。其中,有一些已經結婚生子,他們的後代自然也是「計畫外」的。在農村沒有土地、沒有就業機會的「計畫外」人口,自然會加入「進城謀生」的行列。在新的「農村包圍城市」的大潮裡,偽造身份證的黑幫大發其財 (每張1000至2000元不等),戶籍管理人員也從中漁利。進城的游動人口一方面對城市治安管理構成威脅,另一方面卻在用現實行動衝撞中共幾十年來對「遷徙自由」的禁錮。如果哪一天老百姓有了真正的遷徙自由,一大部分功勞應該歸於包括「計畫外」人口在內的進城謀生的大批民工的行動。

「黨禁」的基本國策是中共奪取政權以來就已確立的。「黨禁」比「計畫生育」利害。計畫生育國策的實施不過是把夫妻生兒育女的數額限制在一個或兩個而已。「黨禁」則意味著一個新黨也不准出生。九十年代以前,有組黨動機的人要被治以「反革命罪」,輕則判十年徒刑,重則判死刑。九十年代以後,由於國際人權運動的壓力,中共雖不敢輕易把要求組黨的異議人士判處死刑 ( 1997年刑法第113條),但仍會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罪」,把組黨活動的領導人判以重刑,輕則十年以上,重則無期;把積極參加者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把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997年刑法第105條)。例如,1990年參與組織「自由民主黨」和「自由工會」的胡石根被判二十年徒刑。再如,1998年公開向中共提出組建民主黨申請的主要領導人後來被判處十年以上徒刑 (徐文立13年,王有才11年,吳義龍11年 ,祝正明10年),非核心層的組織者或積極參加者則被判三到十年徒刑或者勞動教養 (毛慶祥8年,朱虞夫7年,王澤臣6年,徐光5年,呂新華4年,王金波4年,劉浩鋒勞教)。

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一個公開的、有獨立政治主張的組織。可以說,「實行黨禁」是中共執政以來貫徹最成功、最全面、最徹底的基本國策。在這方面,除了北韓、古巴的獨裁政黨外,世界上沒有一個政黨能與之相提並論。

然而,信息化技術的普及為衝破中共的黨禁提供了條件。異議人士以及各種利益團體可以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聯絡和傳遞訊息。儘管中共一直想從技術上徹底控制網際網路上的政治信息傳播,但由於網際網路本身的國際性和動態性,中共不可能對它進行壟斷管制。因此,網際網路上進行的反共活動,就如中國流動人口的生育情況一樣,是中共落後、低效的官僚體制所無法完全控制的。

我敢預言,網際網路在大陸的普及將為衝破黨禁立下頭功。

(2002年春於山東省陵縣法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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