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楊寧自1992年4月至1995年1月間,利用其擔任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機務處會計師,主管財務工作的職務之便,分別採取收入不入賬,用假髮票、假記賬憑證沖銷平賬等手段,大肆侵吞公款人民幣2429余萬元;同時,利用職務之便,為謀取個人利益挪用公款人民幣200萬元用於盈利活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寧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楊寧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楊寧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贓款大部分未能追回,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未能退還,亦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對楊寧的死刑判決並下達死刑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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