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申请司法覆核选举主任DQ准则(图)

发表:2020-08-08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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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
黄之锋去年参加区议会选举被DQ,昨日申请司法覆核。

【看中国2020年8月8日讯】去年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参选香港区议会被选举主任DQ(取消参选资格),指他主张民主自决违反《基本法》,裁定其提名无效,成为唯一被DQ的参选人。对此黄之锋申请司法覆核,昨(7)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展开聆讯处理许可。黄之锋指选举主任DQ的准则不明,他亦指覆核并非要推翻区选结果,仅希望厘清选举主任权力范围,避免再有同类事件发生。

代表黄之锋的大律师吴霭仪指,近日12位民主派立法会参选人被选举主任DQ,DQ的法律争议影响重大,不只对黄之锋,故此需要在法律上须厘清选举主任的权力范围。她又表示,过往的选举呈请案审结完毕时,立法会会期已过大半,与其推翻选举结果,还不如请法庭一早裁定选举主任做法违法,不应再犯。若任何有关选举的争议都不能用司法覆核处理,则违反了《基本法》第35条保障的诉讼权。

而此案第二个议题,是依照法例要求候选人须提交拥护《基本法》的声明,此方法是否为真诚拥护,还是纯粹走形式。吴在陈词时指,一般情况下,签署法律文件时,已代表签署者确认内容属实;高院法官此前在陈浩天案指,签署声明已能表面证明其实质拥护,要有强烈清晰的客观证据才可否定。

全国人大在2016年对《基本法》第104条释法,指效忠特区和拥护《基本法》是出任公职的条件和实质要求。吴霭仪指释法内容和第104条,均无提及过区议会选举,不能借用背后思维,将要求引伸至区议会。

吴还质疑选举主任DQ的准则不明,不断改变准则。她指最初陈浩天因为提倡港独而被取消资格;其后周庭并无提倡港独,但选举主任就指周主张“自决公投”也将其DQ;如今黄之锋表明拥护《基本法》及不支持港独,仍被DQ。吴又指,最新一批立法会参选人被DQ事件据指与国安法有关,但选举法例立法时尚未有国安法,质疑当局如何订下准则。

此外,吴霭仪表示,市民有绝对的自由持有不同政见,选举主任审查参选人的政见,对持某些政治理念的人施以禁止参选的惩处,乃侵犯人权及歧视。

黄之锋在开庭前于法院外发言,坦言去年10月已在区选中被DQ,案件拖至今时先审理,而一周前他于立法会选举中再次被DQ,实属讽刺,希望本案厘清选举主任权力,避免再有同类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李松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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