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送中游行(周秀文/看中国摄影图)
【看中国2019年6月11日讯】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韩正高调支持香港政府修改《逃犯条例》,建制派和“爱字头”闻风而动,《逃犯条例》被修改看来已成大局,6月9日香港示威能否力挽狂澜甚为关键。值得注意的是,日前,香港中联办媒体“大公文汇”通过采访“权威人士”,“解读韩正讲话”,分析了香港向内地移交逃犯的四种情况,透露出不少有意思的信息。为不“断章取义”,照录原文如下:
“与香港向内地移交逃犯问题相关的情形不外乎四种情况:一是内地居民在内地犯罪后潜逃到香港的;二是香港居民在内地犯罪后逃回香港的;三是香港居民在香港触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四是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国外针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身在香港的。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修例不会改变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特别是香港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此前提下考虑,真正需要向内地移交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是第一和第二种情形。而且,有关个案要成功移交,还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其行为在香港现行法律下也认为是犯罪,并属于条例附表所列37种罪行。这37种罪行没有一项与新闻、言论、出版或学术研究、艺术创作有关,也剔除了与证券期货、保护知识产权、关税等有关的罪行。从程序上讲,这类移交还要经过双重“把关”,一是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二是香港法院审核后统一移交,有一系列保障性规定和程序。其他现行法律对被移交人的权利保障,包括提出司法覆核、酷刑申请、上诉等也没有变。至于第三种情形,如果香港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一般由香港司法机关适用香港法律处理。第四种情形发生的概率很小,如果对方是外国人,还要考虑外交关系、中国与有关国家是否有引渡协议和协作安排等因素。所以,只要是对具体情况作出理性和专业的分析,都不必对修例过于担忧。”
从国际法的角度,香港向内地移交逃犯涉及管辖权的问题。在国际法上被接受的管辖权有几种情况:第一,属地原则。这个案件发生在什么地方发生就归什么地方管;第二,属人原则。犯案者是哪个国家的人,哪个国家就有权管。第三,效果原则,即案件后果到某个国家的领土之内,哪个国家就可以管。前两个原则都比较普遍接受,第三个原则就开始争议大了。此外还有其他原则,争议更大,这里就不详细讨论了。
从“解读”可以看到,“权威人士”(即中共中央)的考虑相当全面,把有可能从香港移交到内地的人分为四类。这里用管辖权的框架分析一下。
第一类涉及内地人在内地犯案,跑到香港。在国际法管辖权中,这属于“属地原则”,一般认为这类的移交是容易接受的。国际引渡条约和司法互助条约主要就是处理这类“属地原则”的案件。
第二类,在内地犯案而回到香港的香港人送回内地审判,除了属地原则之外,香港在“理论上”还可以用“属人原则”加以管辖。于是面临两种原则的冲突。
可是,香港特殊之处在于,香港法律对大部分罪行都不设域外法权,没法管辖港人在外地犯罪的问题。既然香港法律体系本身不怎么支持“属人原则”,也就更没有理由不让内地以“属地原则”管辖了。
正如台湾凶杀案的例子,如果一个香港人在台湾杀人跑回香港,香港把人送回台湾受审。单从国际法管辖权的角度出访,这类争议不大,也确实属于伸张正义,道理还是在“应该移交”的一方。
可是不可忽略了在实践中的问题。在国际的司法互助中,最大的关注点是移送目的地的司法保障程度,香港人对把逃犯交到台湾并不抗拒,但内地不是台湾,香港人对内地司法制度一直不信任,包括大陆司法不独立、不公正,诉讼法不保障人权,监狱不人道等。中国虽然签订了人权法案,但拖了二十多年都没有批准。
进一步,即便一些地区的普遍司法程度不佳,也并非完全不可移交。西方国家其实也和很多司法和人权保障差的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比如美国就和古巴有条约。即便是香港也和菲律宾有引渡关系。很难说菲律宾和古巴的司法就比大陆更公正和更保障人权。这里的关键是送出地是否有能力要求接收国在这个“特定”的案件中注重司法保障。
作为主权国家,即便签订有引渡条约,西方国家有权(而且经常)拒绝移交逃犯,除非接收国肯在这个特定案件中承诺一些提高保障的条件。即便移交之后,送出国还会敦促接收国在这个案件中注重保障。
然而,作为“中国的一部分”的香港,中央和特首是上下级关系。特首不能不聼中央的命令,没有拒绝权。逃犯送到中国之后,香港也没有实际能力去敦促中国在这个特定的案件保障人权。
香港人(特别是民主派)更担心的还不是这种原则性的问题,也并非只就单纯的“司法不公”,而是担心的是把政治性罪行重新包装为经济罪名移交,“砌生猪肉”。但只要不上大陆,就不会在大陆犯罪,被移交的可能性就很小。
商界担心中国“翻旧账”,把以前“被迫行贿”或者“包二奶”等事“秋后算账”。其实,商界的人与中国内地关系千丝万缕,经常踏足内地。内地找他们算账,在内地抓就可以了,还未必用到逃犯条例。
香港有人提出用“域外法权”的原则,管辖香港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这相当于把香港的管辖权从“属地原则”扩大到“属地原则”+“属人原则”。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改动,而且对香港人并非什么好事。比如,此口一开,以后二十三条立法,一个香港人在海外“宣扬港独”,回到香港就有被审判的可能。
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类,即香港人在香港“犯案”涉及中国,从管辖权来说,既非属地原则,也非属人原则,而是“效果原则”。这个原则应用的争议性非常大。因为在一个地区认为不是犯罪的行为(比如言论),可能在第二个地区引发后果(有时还可能相对严重)。如果用第二个地区的法律去管辖,这在法理上可供争议的地方就太多了。
香港民主派或“异见人士”最关心的政治罪就在这个范畴内。如果中国认定民主派“危害国家安全”,这样甚至不必经过“经济犯罪”的包装,就可以向香港要人。“权威人士”在解释的时候,加上“至于第三种情形,如果香港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一般由香港司法机关适用香港法律处理。”这里似乎给香港人定心丸。但首先要注意的,是“一般”的状语,这意味着还有“不一般”的做法。资深大律师兼行政会议成员汤加骅在解释时认为,这是一种“客气”的说法。但法律岂容“客气”二字,反而“过了海就是神仙”,法案通过了,还不是任你如何解释?
更大的问题在,“权威人士”没有阐明,如果香港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大陆法律认为是犯罪,将会如何处理。值得留意的是,“权威人士”在解读前两类的时候,明确指出“还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在对第三类的解说中则没有说明。
善意的理解,是指如果香港法律都不认为是犯罪,自然不会送到中国。但严谨的理解则可能是,如果香港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只能送回中国处理。按照后者,如果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不立法,香港法律不能“处置罪犯”,就要押回大陆受审。这相当于逼香港尽快为第二十三条立法。
其实在修例出来之后,已经有不少人惊呼,“仲恶过二十三条”。如香港评论家蔡子强所言,香港即便为第二十三条立法,用香港法律,在香港审理,由香港法官处理,在香港服刑,“衰极都有个谱”。一旦香港不能审理,送回中国,这类政治犯的下场可想而知。
第四类是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外国“犯法”但身在香港。这显然也是属于“效果原则”的管辖权。
在孟晚舟事件中,中国抨击美国“长臂管辖”,原因之一就是孟晚舟既非美国人,也不在美国犯法。然而,如果中国把“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国外针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身在香港的”人抓回中国受审,对中国公民尚可以以“属人原则”辩护,对外国人,显然就是“长臂管辖”。这和中国抨击美国“世界警察”的情况一模一样。如果中国不双重标准的话,不应该一边抨击美国“长臂管辖”,一边自己又“长臂管辖”。但中国双重标准的事太多了,这里也不深究。
虽然“权威人士”说明,这种事“概率很小”,但如果不修改逃犯条例的话,外国人在香港是“绝对”安全的。在香港的外国人言论和活动通常更加自由,在大陆工作的就要谨慎很多。而且香港一百多年来都是一个国际情报交流中心,不少外国人的身份都有间谍色彩,中国想要“用中国法律”在香港抓人,随时可以抓一大堆。修法后,无论“概率有多小”都是“从无到有”,这不是一个实际风险有多大的问题,而是整个思维方式需要转变的问题。香港再不是外国人自由活动的天堂。
因此,“权威人士”用“概率很小”、“还要考虑外交关系”等理由安抚人心。这与其说是安抚,还不如说让外国更担心了。“概率很小”就意味着可能发生,“考虑外交关系”则意味着,如果中国和某国关系不好了,不排除在香港抓一个人。这正如孟晚舟事件后,中国以“间谍罪”或“国家安全罪”抓了两名加拿大人一样。这样的对象还不局限于在香港生活的外国人,在香港过境的外国人也会受影响(这也是受孟晚舟事件的启发)。在中美全面对抗的关口,美国威胁取消香港政策法,“权威人士”的表态更有警告美国之意:美国要打“香港牌”,中国也可以打“香港牌”。
中央一直不肯对外国人移交的问题松口,就是考虑这张“香港牌”,难怪欧盟出动外交照会抗议,美国则由国务卿出马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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