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贪官(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9年1月15日讯】湖南省的两个“亿元巨贪”——彭曙、胡浩龙的案件“二审”,我追踪了三年多,直到几天前,终于有了答案。
2019年1月2日晚间,胡浩龙的辩护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邓祥瑞告诉我的同事,他在当天下午拿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彭曙、胡浩龙案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彭、胡二人,均由一审时的死刑,改为了无期徒刑。
这些年,我对中国官员的职务犯罪问题一直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在我看来,彭、胡二人的二审改判,具有标志性的意义。那么,中国的贪官们,是否从此就会告别“死刑”的惩罚?——无论他们贪污受贿了多少钱?
8年前,就都是“亿万富翁”的两个“小官”
彭、胡二人的二审判决书落款时间是在2018年12月12日,也就是说,时隔20来天,律师才拿到判决书。
此前,彭曙是湖南省国资委所辖全资国有企业“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胡浩龙,则是这个湖南高速投资集团的子公司“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所以,套行政级别的话,也许两人就是处级、副处级或者正科级的干部?两个人的级别虽然不高,但贪腐的钱,可着实不少。
2015年2月3日,湖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彭曙、胡浩龙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仅仅在受贿这一项,彭曙的受贿金额就有约1.88亿元,胡浩龙受贿约1.70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钱,都是在2010年12月之前,他们就已经“收到手的”。换言之,这两个小官员,在8年多前,就都是“亿万富翁”了。
此外,彭、胡二人还涉及犯贪污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其他罪名。一审法院判决,彭曙死刑,胡浩龙死刑。
上次对贪官执行死刑还是2011年姜人杰、许迈永
在上一次,中国对纯粹经济犯罪的贪官,判处死刑,还得追溯到姜人杰、许迈永两人身上。
生于1948年的姜人杰,当过江苏苏州的副市长。2004年被双规。2006年,南京中院对其案一审开庭。2008年,一审判处死刑。姜人杰随即上诉到江苏省高院。
2011年,江苏高院维持了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姜人杰受贿计人民币约1.09亿元、港元5万元、美元4000元。
许迈永,生于1959年,当过杭州的副市长。2009年,许迈永被双规。许迈永被抓之前,王宝强主演的电视剧《士兵突击》热播一时。王宝强在电视剧里演的角色叫“许三多”;结果,许迈永被抓后,也得了个外号叫“许三多”。
坊间传说,许迈永是:钱多、房多、女人多。因此叫:官场“许三多”。
2011年3月21日,许迈永案一审在宁波中院开庭。结果,这次法律特别“高效”:同年5月12日,也就是才过了50来天,他就一审被判死刑了。想想,姜人杰的一审死刑,可是开庭之后过了大概两年!而许迈永,两个月不到。
许迈永上诉。没想到,二审更加“高效”。6月21日,也就是距离一审判决40天的时间,浙江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许迈永受贿的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大约1.45亿元。
许迈永判得快,被执行死刑也很快。2011年7月19日,他就被执行死了。这距离他的二审宣判,一个月不到。有意思的是,姜人杰,也是在这同一天里被执行死刑的。许迈永比姜人杰要年轻11岁,被双规要晚5年,但两人,死于同一日……
比姜、许还要贪得多的陈同海只是死缓
姜、许二人,的确是“亿元”级别的贪官,但在那之前,还有一个人,贪的钱比他俩还多,但却没有判死刑。
那就是,曾任中石化董事长的陈同海。陈同海与姜人杰同年,都是生于1948年;陈同海也与许迈永类似,曾在浙江为官,当过宁波的市长。
2007年,陈同海被双规。2009年7月,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处陈同海,死缓。得脱死刑的陈同海没有上诉。法院认定,他的受贿额有多高呢?1.9573亿元。超过姜人杰9000多万元,超过许迈永5000多万元。
陈同海的故事,可以稍微多写几句。
其一,他的父亲叫陈伟达,是个“老革命家”。
1949年之前,他做过华东野战军的师政委;1949年之后,当过:杭州市委书记,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浙江省副省长,浙江省委书记处书记兼浙江大学校长,浙江省委副书记,浙江省委书记,天津市委第一书记,中央政法委副书记。改革开放之后,也当过中顾委委员。1990年,在杭州去世。
其二,2005年6月,陈同海还在当董事长的中石化,出资3.38亿元,入股了2004年9月才成立的安邦保险。
当时,中石化在里面占股是20%。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安邦保险对外宣称,他们的主要股东是中石化、上海汽车,这些最牛X哄哄的大央企、大国企。
此后,安邦保险还搞了很多次增资扩股,但中石化随后并没有跟投,持股比例逐步萎缩到不足1%。
值得注意的是,安邦保险无论是总资产,还是净资产,后来膨胀了几十上百倍。但它们每次增资扩股的每股价格,一直是1块钱……
最高法有“量刑意见”:一般不判处死刑
回到彭曙、胡浩龙的案件上。
一审被判死刑后,彭、胡二人上诉。2016年11月2日,也就是过了1年又9个月后,湖南高院才就此二审开庭。从他俩一审宣判,到二审开庭之前,我多次联系湖南省高院,想了解这个案子的进展,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复。经人指点,我还跑到了两人曾经的住所之一,位于长沙马栏山附近的一个高档小区,见识了一下湖南交通系统的豪宅模样。
在2018年11月,我的同事联系到胡浩龙的律师邓祥瑞。邓律师那时候,对改判充满信心。最重要的原因是,2015年11月1日,中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了。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此前刑法中直接对于涉案数额的规定,只表述为: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多少钱,算是数额较大?多少,又算巨大?多少,又是特别巨大呢?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的较大标准为3万元至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万元至300万元;特别巨大为300万元以上。
彭、胡二人的金额,都远远超过了300万,肯定是“特别巨大”,对应的量刑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什么就只是改判无期,而不是维持死刑原判呢?这是因为,法院系统还有一个内部的“规定”。
多个法律界人士在2016年1月左右跟我说,早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的第二天,即201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下称《量刑意见》,对于贪污受贿金额特别高的官员,如何量刑,提出了“把握的尺度”。
具体而言,“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量刑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司法系统的朋友跟我说,最高法的《量刑意见》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但实际操作中,法院基本是会遵循的。
另外,法律上还有“从轻”、“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因此,对于彭、胡二人,就适用了这个“从轻”、“有利于被告”的新规则了。
三年多里只有3个纯贪腐的高官被判死缓
在2018年10月底,我和我的同事曾经统计过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中国被判处的副省部级及以上高官的基本情况。
当时,我们的粗略统计是:这三年间,有96个副省部级及以上高官被宣判。
其中:
死缓3人,都是正部级干部:曾任云南省委书记的白恩培,曾任广东省政协主席的朱明国,以及曾任天津市政协主席的武长顺。其中白恩培的贪腐受贿金额有2亿多元,朱明国的受贿+巨额资产来源不明,加起来超过2亿元;武长顺的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加起来超过了5亿元。
然后是,无期徒刑,19人;有期徒刑10年及以上者,66人;10年以下,6人;
曾任山西省副省长的任润厚,其被调查后不久就死于癌症,法院在两年多后的判决中,只没收了他的非法所得。
有1个被判死刑的,那就是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厅长、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的赵黎平。他之所以被判死刑,不是因为受贿,而是因为犯下了故意杀人罪。2015年3月,64岁,已经退休了的赵黎平,用枪杀了他的情人。据说,他随后把这情人带去事先踩好点的地方,进行焚烧、掩埋。结果,第二天凌晨,赵黎平就被警察给抓住了。如果这“据说”属实,那赵黎平这个前公安厅长的反侦察水平,也实在太差了。
对了,我们还统计了一个数据:这96人中,涉及贪污贿赂又公布了涉案金额的共有93人。
这93人,总计受贿44.76亿余元,平均受贿金额约4812.90万元。
悬疑:山西吕梁的张中生二审会如何?
2018年11月、12月,又有三个副省部级高官被判刑,分别是陕西的魏民洲、中化的蔡希有,以及国安的马建。
判决结果是:魏、马,无期;蔡,12年。
而在厅局级及以下的贪腐官员里,有一个人的情况,也很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曾任山西省吕梁市副市长张中生。
2018年3月28日,山西临汾中院一审,以张中生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他死刑。一审法院认定:张中生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并且,在案发后,张中生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
这几个月,我们也一直在打听张中生的二审进展情况。如果有知情的朋友,还请不吝告知。先谢为敬!
二审,在山西高院,张中生这位“10亿元贪官”,能否也得到改判呢?这个问题,略有悬疑。
有位其他省份的检察长朋友私下跟我说,他觉得,有维持原判的可能。理由是,张中生还有3亿余元的赃款,未能退缴。
最高法的《量刑意见》里,其实也留了一手: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基本赞成对于纯粹的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不判处死刑的做法。但是,面对这些动辄贪腐上亿元,乃至上十亿元的贪官,普通公众怎样想?对于贪官实际上的“废除死刑”,大众又能否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