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今日三读通过,下修正挡不住门槛为3%。(图片来源:自由时报)
【看中国2017年11月10日讯】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政党法,明定政党经费及收入来源,且不得经营或投资营利事业;政党补助款门槛则由现行得票率3.5%降为3%;如果连4年未推候选人参选,将废止政党备案。
适逢解严、解除党禁30周年,过去只用人民团体法中“政治团体”专章规范政党,为建立政党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政党政治,院会三读通过政党法明定“政党”是指由中华民国国民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维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协助形成国民政治意志,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的团体。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政党经费及收入来源,为党费、依法收受的政治献金、政党补助金、政党出版品、宣传品销售或权利授与、让与所得收入、其他依政党法规定的收入,及前几项经费及收入孳息。
条文明定,政党不得经营或投资营利事业,也不得购置不动产,但如果供办公使用处所,不在此限。违者将可处政党新台币5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经限期停止经营、投资或转让而不遵从者,得按次处罚。
为求财务透明化,政党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内政部提出上一年度财产及财务状况决算书表,主管机关汇整后刊登政府公报、公开上网;政党违反财务透明等相关规定未依法申报,经通知届期未补正申报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政党补助款门槛部分,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3.5%以上政党,应补贴竞选费用,每年每票补贴50元。
院会处理时,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提案降为2%,但民主进步党、中国国民党与亲民党团都提案3%,经表决后,时力党团提案被否决,三读通过条文就将政党补助款门槛降为3%,用于竞选、人事、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费等。为避免政府重复补助政党经费,选罢法及人民团体法中有关政党规定,在政党法施行日起不再适用。
条文明定,政党如果连续4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连续4年未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经主管机关限期召开而不召开、备案后1年内未完成法人登记者,将废止备案。
条文规定,政党负责人需满20岁,如果曾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等,经判刑确定,不得担任政党负责人。
为确保行政中立,条文明定,政党不得在政府机关、公营事业、行政法人、法院、军队或学校设置“党团组织”,但可在各级民意机关中设置;另外,也不得招收未满16岁国民为党员。
行政院版提案中规定,政党名称或简称、标章,如果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不予备案。不过,有立委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字眼有疑虑,三读通过民进党团修正动议,明定政党名称或简称、标章“有歧视性或仇恨性者”,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