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药轻罚的背后

作者:挑灯看吴钩 发表:2017-07-16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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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7年7月16日讯】日前,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对一起罚金量刑畸轻的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假药案提出抗诉后,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终审判决改变部分犯罪事实认定,并将一审判决判处的110万元和50万元罚金,改判为4010万元和360万元,罚金总额增加了4210万元。

据报道,一审认定两名被告在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金额1700余万元,销售金额277万余元。众所周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既然一审认定生产金额1700余万元,销售金额277万余元,为何只判处100余万元罚金,而不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罚金?

毫无疑问,二审的判决才是正确的。一审判处罚款加在一起一共是160万,检察院一抗诉,二审就变成了4370万,竟然比一审多出了27倍还多。我不知道一审法院是怎么判决的?为什么这么判,为何要“助纣为虐”?难道一审的法官连这么简单的账都不会算,真全是不学无术的家伙?幸亏有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把关,如果萍乡市检察机关和聂树斌案、呼格案的检察机关一样,那可就麻烦了!

长期以来,假食品、药品泛滥,屡禁不止。我们一直认为是监管部门工作不力,可是现在看来问题并不这么简单。本应判处罚款是4370万,结果却被判处160万,少了整整27倍。既然用假药害人的法律成本如此之低,谁还会在乎法律的打击?既然制造出售假药毒药风险这幺小,利益这么大,谁还不争先恐后?违法成本低,违法犯罪者当然比比皆是了,中国的假药就是在这样的纵容下遍布全国的。

从160万变成了4370万,从无期徒刑一下子变成了5年有期徒刑……当然了,即使同一个案件,也不见得前后判决就一定必须一模一样。可再不一样也不能有这么大的差距吧?中国的法律就是这么神奇,神奇的让你一头雾水。不管有意无意,这些“神奇判决”的存在,起码说明某些执法者已经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为什么我们高喊依法治国,这样的“神奇判决”却此起彼伏?这是水平问题,还是其他问题呢?

经过检察机关的抗诉,二审终于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给这起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假药案画上句号。要不然岂不是便宜了这两名犯罪分子,谁能保证他们不会重操旧业重新害人?可是,我觉得问题还远远没有结束。我们必须搞清楚一审为什么如此轻判,这背后到底有没有别的原因?制售大量假药一审轻罚,检方抗诉后加罚肯定不能就这么完了!谁判的案子谁必须负责。连三岁孩子做了错事都应受到处罚,何况执法者?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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