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于欢被判五年(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7年6月24日讯】(看中国记者端木珊综合报导)6月23日,轰动全国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将一审原判终身监禁改判5年监禁。判决书称,于欢行为虽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消息传出,再度引发民间反弹,认为此判决依然不公。
法院: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
据《新华社》报道,法院认定,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
判辞对事发当晚追债人以辱骂、弹烟头、裸露下体等方式侮辱于母苏银霞等行为做出了回应,但把此前媒体报道的长时间侮辱缩短成半小时,并称以上行为在警方到场前已停止。
但《南方周末》此前报道,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对孙银霞母子进行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长达1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于欢的面,侮辱其母苏银霞。
“辱母杀人”案情回顾
2014年,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高利贷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苏银霞先后归还款184万,并以一间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后,尚余约17万元无力归还。
2016年4月13日,追债者杜志浩带10人到苏银霞家中,非法拘禁苏银霞和于欢,并肆意殴打辱骂,催讨剩余欠款,期间曾将苏银霞的头摁向存有粪便的马桶。
次日,催债手段再度升级。用手机播放色情影片,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脱下于欢的鞋子,塞进苏银霞的嘴里,掏出生殖器向于母磨脸羞辱等手法,无所不用其极。
值得注意的是,警方接报到场后,并未制止追债者劣行,只说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便离开。失去最后希望的于欢忍无可忍下,持刀捅向追债者,导致4人受伤。其中杜志浩伤势最重,送医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人罪,判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南方周末》于今年3月首先报道此案,随即引爆中国大陆舆论,被广称为“辱母杀人案”。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最高检宣布介入,调查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在二审宣判中,法院列举杜志浩等人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警察进入接待室时,双方没有发生激烈对峙和肢体冲突等原因,认为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但此前多位律师曾发文表示,于欢应当构成正当防卫。北京刑辩律师王甫认为,在本案中,警察离开办公室后,还有人拉于欢坐下,把他往墙角杵,加上之前的一系列事情,在愤怒和纠缠之下,于欢产生的认知会影响其行为,若仅说“羞辱停止了就不能防卫”是有问题的。
浙江律师斯伟江则明确表示,该案属于正当防卫,是不存在争议的。当时的情形是,于欢一方已先报警,警察不作为之后,于欢采取的自力救济,更显其行为的必要性。
最新的判决,也引发网友议论。
“这样的政府,这样的法官,这样的检察官,这样的警察,这样的流氓黑道,都是穿一条裤子的亲兄弟。”
“明显的正当防卫,只有在这样的流氓国家流氓政府流氓法律和法官才会判有罪,强烈要求无罪释放。”
“应该无罪释放,都闯到人家的私人领地并对人家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人家有权自卫。说自卫过当真是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