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6年12月29日讯】一、中国现有的税收,无论是宏观税负,还是企业的总体税费负担,都远远超过了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率之重,接近企业的“死亡线”。
二、很多企业能够活着,的确是靠逃税求生存。
三、再不下决心解决企业的税负负担问题,更困难的局面还在后面。
四、“10年未交个人所得税”、无税实现代际财富转移、存量财产无税等都不再可能!
今年以来,中国间接税改革得到强力推进,但计划中的直接税改革相对迟缓,所以未来一个时段内,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以及遗产税等直接税改革将明显加快,并且将成为继反腐之后规制民间的一个主要手段,民营企业家和居民家庭将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由此带来的一个真实问题是:直接税增加后,间接税如何减少?之所以说它是“真实”问题,是因为减税最难(如小微企业减税有优惠政策,但也有一些政策同时要求企业满足享受这些政策的条件,这使得一些企业最后选择放弃了享受该政策的机会)。
五、税收协商很重要,特别是在社会分殊化之后,比如个人所得税目前的超额累进分级,就特不利于中产阶级的形成。
在中国,一直只有个很不稳定的中等收入者阶层,而且分化非常严重。税收政策应该有利于中产阶级的形成,在中产阶级的基础上才会产生福利国家问题,我们这里现在就有人说中国坚决不走福利国家的路,可是没有中产哪儿来的福利国家?实际上是个伪问题。如果有一个中产阶级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说话,就可能不会取消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15%的税率级次,使得中等收入者的税负从几百元一下就跳到几千元。在我们国家,富的太富,穷的太穷,中间夹着个不稳定的中等收入者群体,这样的社会就不会很稳定,然后只好支付高额成本去维稳,最后影响社会的正常发展。
六、中国企业税负太重了!
著名税收专家李炜光先生最近发布了他们关于中国企业税负问题的调研,调研报告有三个数据特别刺眼。对于税负究竟重不重的回答,企业家认为税收负担很重和较重的比例很高,达到87%,认为税负可以接受的仅占8%,认为较轻和很轻的仅占1%;
七、中国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率接近40%,终于在税负率上超越了发达国家。
40%,或30%的税负对企业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死亡,或可以叫“死亡税率”。因为在中国,除新兴行业以及金融等领域外,大部分企业的利润率都不到10%,30%—40%的税费负担足可以导致大多数东部沿海加工企业处于困境之中,甚至亏损倒闭;如果用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中的“总税率”指标来衡量中国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税率是指企业的税费和强制缴费占商业利润的比例),2013年,中国企业总税率为68.7%,不仅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也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泰国和南非,仅略低于巴西。这之后的2014年和2015年,中国继续维持在68.5%和67.8%的高水平上。
李炜光先生指出,“近年来国外机构加强了对中国税负问题的分析,相关信息的披露都说明中国企业税费负担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Undata公布的2013年世界主要国家的企业生产税和所得税占增加值的比重,中国是22.9%,其它国家只在3%—13.1%。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2013年主要国家非税收入占政府收入比重,中国为42.8%,也把其它国家远远甩开。”
八、每一次谈及中国的税负和税收痛苦指数,大家都会拿出很多年前福布斯的一个全球税负痛苦指数的排行榜,在这个排行榜上,中国税负痛苦指数排名高居全球第二。
中国作为一个低收入国家,宏观税负水平却早已经超越了很多高收入国家。这么高的税负下,企业能够活着已经不易,谈何创新和转型?记得2011年,北京大学国家研究院的一个研究报告表明:由于几近一半以上的利润都被税费侵占,当年江浙一带的中小企业,72.45%预计未来6个月没有利润或小幅亏损,对未来6个月经营信心较低;3.29%预计未来6个月可能大幅亏损或歇业,对未来经营持悲观态度。在利润下滑,税负沉重的情况下,一部分中小企业只能放弃实业,而勉强坚持做实业的,大部分靠偷税漏税苟延残喘。很多企业能够活着,的确是靠逃税求生存。
九、中国的税目真是太多了,脑子好的抓紧记一下!
目前中国税收分为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和行为税、特定目的税类五大类。
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7个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3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项目)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一定比率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是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船舶吨税:是对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包括在港内行驶的上述船舶)征收的一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