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并非四季皆能行刑。(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在中国古代讲究“秋冬行刑”,即便被判处死罪的人,除了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以外,其他都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
秋冬行刑制度最早起源于周朝,《周礼‧秋官》中记载,刑杀必须选择适合的日期,而《礼记‧月令》中就载明了理想的刑杀时间:孟秋、仲秋、季秋三月,这三个月即是农历的七、八、九月,也是秋天的三个阶段。那么,古人为什么会有“秋冬行刑”的规矩呢?
古时候,人们在面对自然的变化时,会认为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如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所以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
四季之中,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因此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同时,秋季对应五行中的“金”,代表这时万物沉寂,生命力最低,而且金代表用于砍伐的工具,是破坏的代表,再来就是秋冬断狱、行刑,才不会耽误农时。
汉代董仲舒发明了“天人感应”论,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因此,他认为帝王应该在春夏季节行赏,在秋冬季节行刑,如果违反天意,会招致灾祸,受到上天惩罚,所以“秋冬行刑”这一习俗就被载入典籍,成为一项法令而一直延续到后来。
虽然上位者用法律的形式将“秋冬行刑”的制度固定下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位者往往又自己践踏他们的法制。如汉代王莽就曾下令规定,凡行军过程中疾跑喧哗的,一律立即处死,不用等到秋冬时行刑;隋文帝曾发怒要在六月杀人,当时大理少卿劝其不可在春夏之时诛杀,他却回答说:“六月虽然是生长月,但此时必然有雷霆之声。上天既然能在炎热之夏季震其威怒,我替天而行刑,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于是隋文帝便在春夏开了杀戒。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秋冬行刑”的作用,实际上是帝王用来巩固权力的手段,他们借天意之名,让百姓深信其刑杀手段是上天所赋予的,不能违背天意,进而也不能违背天子的旨意,因此,帝王就可以以天之名,来行使他们的刑杀权力,巩固统驭。
责任编辑:云淡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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