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文革”的双重性 国家之罪与平庸之恶(组图)

作者:何清涟 发表:2014-01-18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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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4年01月18日讯】最近,以宋彬彬为主角的北师大女附中老三届开了个“文革”道歉会,一石激起千重浪,赞誉者不少,认为这起了示范作用,如果导致更多的人出来道歉,就能达成社会和解;非议者更多,认为宋道歉的内容是为张贴了第一张大字报及未能阻止打死老师的事件发生,将自己从参与者变成了旁观者,即只承担道德责任,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道歉不深刻。有人甚至将此视为“做秀”。

认为通过个人道歉就可以达成社会和解这个看法,完全忽视“文革”的本质特点,它是国家之罪与平庸之恶的结合。

*“文革”硬币的两面:国家之罪与平庸之恶*

汉娜.阿伦特的“平庸之恶(Evil of banality)”,对解析极权国家中民众行为模式极有帮助。“平庸之恶”意指极权体制下人们在意识形态裹挟下无思想、无责任的犯罪。至今除了阿伦特之外,少有人触及这个让人非常困扰的话题。但要解析中国的“文革”,平庸之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视角。

我一直认为,“文革”首先是国家之罪,“文革”中发生的种种暴行与中共政府多年的意识形态教育、政治动员有直接关系。在“文革”(包括此前的“反右运动”等)时期,都是与国家动员有关的具有政治色彩的不同类型的犯罪,与一般的自然人的刑事犯罪有明显区别,明显地体现了领袖表达的国家意志。

中国的国家之罪类型很多,比较易于识别的是由国家机器直接实施的犯罪,例如“文革”中对任何违背领袖意旨和意识形态教旨的人,林昭、遇罗克、李九莲、张志新、王申酉等,都是由国家机器凌辱虐待最后处以极刑,这类国家之罪目前虽然被平反了,但由于政权故意设置的障碍,因而远远未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从本质上加以认识。但由群众参与或者完成的其他类型的文革罪错,人们容易忽视其本质特点还是国家之罪,是国家政权通过多年的意识形态教育裹挟群众而成。 概而言之,“文革”中有三类相当普遍的犯罪,堪称国家之罪与平庸之恶共同构成。

第一类犯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批斗,被批斗的对象无所不包,从党内走资派、封资修路线在文教卫战线的执行者、地富反坏右等21种人等,各地都出现一些被批斗致死或不堪凌辱而自杀者(有的其实是“被自杀”),北师大女附中校长卞仲耘女士属于这类受难者;

第二类犯罪是在一些地区对所谓“地富反坏右”及其家庭成员的集体屠杀,比如北京大兴县、湖南道县与邵阳县等地的大屠杀。这一类暴行看起来是红卫兵和贫下中农自发的“革命行动”,但从其本质来看,是当政者长期以来强调阶级斗争、对“地富反坏右”实行无产阶级暴力专政的逻辑结果;

第三类是抄家与“打砸抢”。文革初期这类行为被冠以“破四旧立四新”,行动主体是红卫兵。据丁大华在《世所罕见的红卫兵抄家战果展览会》中记述,红卫兵的抄家战果高达400亿人民币,百万两黄金。这一类的犯罪往往被认为是群众自发的,与政府没什么关系。但究其源流,与中共的宣传机器从1963年开始的“阶级斗争”、“兴无灭资”、批判“封资修”有直接关系。文革中的抄家劫舍,无一不是举着党的“兴无灭资”、“破四旧立四新”、“反修防修”的旗帜进行的,决非一般意义的个体或群体犯罪。抄家战果被权力系统用来展览,充分説明这类以抢劫为目的洗劫就是奉旨行事。 这也是至今官方对此类行为保持沉默的原因。

“文革”后中共对上述三类犯罪并未追究,曾追究过的“三种人”主要是在全国普遍的“造反夺权”活动中的参与者,如冲击政府机关、抢夺武器、临时夺取政府权力等等。但中共在追究这种罪行时,有意忽视了一点,“造反有理”的号召是毛泽东发出的,是他以党和国家领袖之权威动员红卫兵与造反派在他的领导下造政府的反,换言之,是毛泽东给“造反”赋予了合法性。目前有人盛赞“人民文革”,其实赞的主要是发生于1966年11月至1967年6、7月间出现全国性夺权行动,文革结束后,只有这类行动被中共视为犯罪行为并加以追究。

*“文革”罪错参与者为何缺乏反省?*

“文革”开始时我已有十来岁,群众在意识形态裹挟下那种无思想、无责任的犯罪行为之普遍与疯狂,给我留下了永生难忘的印象。由于亲见资江河上数百具尸体漂流场景(是邵阳县贫下中农屠杀地主富农及其家属的“战果”),让我成年后读到阿伦特的书时,立即对“平庸之恶”这一阐述产生强烈的共鸣。文革中流传一条“毛最高指示”是:“好人打坏人,坏人活该;坏人打好人,好人光荣;好人打好人,误会”,成了当时红卫兵及工人、农民造反派成员打人时口中念念有词的口诀,当然主要念第一句。邻里之间出身好的小孩殴打出身差的小孩时,也摹仿着念这一最高指示。

今天,中国人对“文革”认知的混乱,其中既有官方刻意为之的因素,比如官方至今不肯承认“文革”期间发生的所有恶性暴力事件,是最高领导人毛泽东以革命之名义指使、煽动、鼓励和纵容的,是中共政权长期以来通过意识形态宣传和全面广泛的政治动员、直接鼓动的结果。官方不肯检讨,当然是出于政治合法性的考虑,如果对毛泽东的恶魔行径进行深刻揭露,而不是用晚年错误、三七开之类与中共政治的体制之恶切割开来,中共政权将会陷入严重的政治合法性困境。

但是,“文革”犯罪的参与者究竟有多少做过内省或者检讨了呢?至今为止,只有张红兵对“弑母”作出忏悔、陈小鲁、宋彬彬等人道了歉,其中,宋的道歉因为离真相甚远而未被受害者家属接受。绝大多数作恶者都机巧地将恶行推诿于时代,或者干脆直接忽视这段历史。道县大屠杀过后,当地的贫下中农们从未有过反思,据该书作者书中记述,当年屠杀中极少数幸存下来的家属至今还生活在当年作恶者的恐吓之中。邵阳县的情况亦如此,不独参与杀人者没有罪恶感,政府的态度也是谁谈就抓谁,“文革”后出生的邵阳地区人根本不知道邵阳县曾发生过如此惨无人道的屠杀。

“文革”的另一特殊性也让不少作恶者得以逃避指责。由于“文革”是毛泽东利用其个人权威发动群众参与的政治运动,期间毛根据自己的需要不断调整运动的重点与方向,因而运动潮流反覆多变,除了毛及其亲信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等少数核心人物之外,几乎没有多少人始终正确。毛的惯用手法是今天用甲打乙,明天又用丙来打甲。前一阶段这批人是“革命闯将”,下一阶段就成了“革命的绊脚石”。因此,“文革”的积极参与者几乎无例外地具有两重性,这段时间属于整人者,下一段时间就成了被整的人。 “文革”结束后,除了最后一批“文革”掌权者“四人帮及其追随者”之外,不少人都可以列举某阶段的受害事实,让自己以“受害者”面目出现。

因此,清算“文革”、达成社会和解,必须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国家政权对国家之罪忏悔并道歉赔偿;二是参与施害的个人忏悔。有了前者,中国人对“文革”的认识与反省才有支点;二者并行,才有可能达成社会和解。与阿伦特剖析的纳粹分子艾希曼很不相同的是:艾希曼的罪行是根据命令而行,他本人也将此归于“职务行为”。中国“文革”罪行的参与者大多是在社会环境诱发下自动参与,这比在组织内执行命令的职务犯罪更能显现人性之恶。

在中共当局坚决不肯清算“文革”国家之罪之时,个人对参与“文革”的罪错进行反省与忏悔,为中国人认识“文革”开启了一扇小窗。但如果把认识“文革”的问题简化为个人忏悔,忘记或者忽视那是国家之罪,则是一种对历史极不负责的态度。一个刻意逃避历史责任的民族,注定将受到历史的严厉惩罚。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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