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官员财产公示的几个中国式误区

作者:何清涟 发表:2014-01-08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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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4年01月08日讯】杭州大学法学教授范忠信用他的爬行履约,将官员财产公示这个话题带回公共视野。对党深怀信任的范教授曾在微博上预言2013年中国将会实现县乡级公务员财产公示,如果预言不准,他将“罚自己爬行一公里”。

许多中国人没有想到,在官员公示财产上,中国存在几个误区,先从县乡级公务员开始财产公示,只是其中一个误区而已。

*县乡级公务员财产公示:反腐的等级制*

县乡级公务员财产公示,设计者或许以为会减少阻力,简单易行。实则正好相反。这种反腐的等级制暗含的意思是:上层的腐败是可以容忍的,党中央的目的只是从严治吏。但中共高层权贵并非封建王朝那天命所归的“天子”,底层胥吏并不认为高层权贵比他们拥有更多掠夺公共财的“法定权利”。他们有足够的办法使县乡级公务员财产公示流于形式。

中国政治的特点是:从古到今,清官好求,廉吏难得。所谓“吏治”,其关键在于治吏,即人数比官多出几十倍乃至上百倍的吏——底层公务员。明清三大思想家之一的顾炎武对吏的作用有深刻认识:“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也!”晚清郭嵩焘的名言是“本朝与胥吏共天下”。国人在钱云会之死与无数警察城管制造的暴力事件上,都可以感到“县官不如现管”,那些直接面对民众的各种办事员(即胥吏或吏胥)、警察(差役),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真正行使者,他们越权滥权、草菅人命,成为中国的一大公害。

可想而知,在如今这种吏治状态下,县乡级公务员财产公示就算是勉强推行,这拨底层官吏对此的反应必然是:谁比谁干净?你们那些坐在庙堂之上的国家领导人,那几亿几十亿被外媒曝光的财产哪里来的?拿我们作法门都没有。接下来的戏码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将一个公示财产再次变成一场政治秀。这事不是没有先例,中国的房产登记工作完成,却迟迟不能联网公开,其中原因就在于此。

有人将中国的腐败与印度比较之后,得出结论,印度的腐败一般多发生于基层,有希望进入上层政治圈的中上层,一般会加强自律,有人会金盆洗手,拾掇自身的形象以应付社会监督。而中国的腐败呈不规则矩形,上下都腐败,受贿机会除了取决于官职高低之外,还有部门之分。职位不高,只要部门寻租机会多,七品芝麻官也能富比督抚、王侯。最近审结的马俊飞每天受贿近20万的故事即一生动范例。

法院公布:呼和浩特铁路局副局长马俊飞在任职期间(2009年8月-2011年3月),先后收受40家企业行贿赃款逾1.3亿元。按其任职共22个月计算,马俊飞每月平均受贿近600万元,日均受贿额近20万元。这一记录刷新了中国官员的日均受贿记录。此前,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甘肃省宕昌县(贫困县)县委书记王先民的记录是平均日受贿约1万;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李友灿日均受贿超5万元。

中国官场的“苍蝇”体态肥大世所罕见。但中国高层是否就比这些不堪的基层官吏相对廉洁一点?

答案是否定的。官媒《人民论坛》在“中国新富家族”(2010年第4期)透露,2009年中国3000家族财富榜总榜单中,“红色家族”构成新富豪的主体:“红色家族……拥有深厚的政治与资本,故起步高,容易获得社会资源。这些红色商业家族,多从事一些需要审批的贸易,基础产业,能源等产业。房地产行业亦多为红色家族钟情的领域。”2012年,中共权力斗争白热化,各派势力向外媒放风,互揭丑闻,中国人终于通过《纽约时报》、彭博社等外媒的报导,了解到本国政治高层家族早已从“无产阶级”变成巨富一族,拥有的财富从数亿美元至数十亿不等。

因此,要想让官员财产公示不流于形式,恐怕还得从高到低一刀切,因为只有高层自律,才能起到反腐示范作用;只有表示反腐不分等级,底层“苍蝇”才会有所收敛。

*人为制造的误区:将向组织申报混同于财产公示*

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国内舆论盛赞此举,将其与财产公示混为一谈。其实,向组织申报与财产公示根本不是同一回事。

官员财产内部申报制度早已明文具在,计有: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后两部大同小异,都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但向组织内部申报与财产公示有本质差别。这种申报是否属实,主管部门并不核查,社会公众亦无由得知详情。但如果财产公示,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在美欧多数国家,有关反腐败法律强调的多是“财产公示”而不只是“申报”。“公示”目的就是让公众可以通过财产公示材料,发现公务员是否瞒报财产,收入与支出是否相符。2012年2月,美国众议院对《政府伦理法案》再次进行修正,其中最重要的修正,是要求议员在向众议院和参议院提交财产公示报告后,必须立即将资料上网,供公众查核是否属实。

外界无从得知,中国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施。如果真实施,铁道部张曙光的“异动”,比如他的妻子在国外经商,其业务与铁道部的采购密切相关,其女儿张西希曾在摩根大通任职等,就能被上级机关掌握并及时介入,不至于等到那“漏洞”可以让“鲸鱼”自由游进游出才被“发现”。事实证明,中国的“房氏家族”大多是官员及其家属,其家产数量都是公众主动监督下得以曝光,并非他们向组织诚实申报所致。

因此,中国目前需要的是官员财产公示,而不是那种向组织申报的自欺游戏。

*财产公示还需要有其他配套措施*

如果仅有官员财产公示,却不建立相应的社会监督机制,在中国并不能真正扼制腐败。

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之下,反腐主要依赖社会监督,即外部监督(异体监督),国会、自由媒体、选民都是监督者。中国是一党专制,中共实行政治垄断、资源垄断与舆论控制,反腐依靠内部监督(同体监督),即自己监督自己。这种监督的局限性与生俱来,因为再快的刀子也砍不到自己的刀背上,再好的外科大夫也不能给自己动手术。这就是近几年中央巡视组四出侦查,但腐败问题却日益严峻——腐败官员级别越来越高,数量越来越多,案件涉及数值越来越大,官员日受贿数额越来越惊人的原因所在。

既然北京不想放弃一党专制,至少应该尝试建立“模拟异体监督”体制,尝试以下四项改革:政府预算透明(让公众知晓财政支出的详细情况)、官员财产公示(资料上网以备公众查核)、公民有知情权与问责权、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四项并举,官员财产公示才不至流于形式。一旦发现官员财产与收入不符,即可责以相应的惩治措施。

世界经验已经证明,反腐重在预防。而预防的最好办法就是社会监督,即政治上的权力制衡、媒体自由与舆论开放。在同体监督日渐失灵的情况下,北京不必要舍近求远,应该借鉴现有的国际经验,虽说不能立即杜绝腐败,但至少能让“老虎”瘦身、“苍蝇”数量减少。

来源: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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