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3年09月22日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内地是一句空话,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才是中国司法现状。平民百姓犯罪往往罪加一等,权贵贪官犯法则法外容情。
据报道,佛山一名男子早前因为在菜市场扒窃十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千元。一些网民为该男子喊冤,认为只为了十元,便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实在不值。这个逻辑显然有问题,不管多少钱,只要这名男子干犯了偷盗行为,就应该受到惩罚,这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
这名男子的冤,在于与贪官命运形成鲜明对比,那些盗窃国家财富上千万甚至几十亿元者,往往被轻判,甚至逍遥法外。以铁道部前部长刘志军为例,腐败收入六千多万元,如果按照偷十元就要判半年徒刑,刘志军应该判多少年呢?更无耻的是,这些入狱的贪官绝大部分都获得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而且比例远远高于普通罪犯。如此“潜规则”,使贪官坐牢如同度假,根本没有阻吓力。官员贪腐的风险愈来愈小,收益却愈来愈大,难怪官场贪腐之风愈刮愈猛,根本不可遏止。
刑不上官 礼不下民
再譬如,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将贪腐标准往上提,对五千元以下不予追究刑责。据说,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贪污贿赂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因为这样的案子太多了,检察部门根本忙不过来。一边是官员贪腐五千元不算罪,一边是平民偷盗十元要入刑,这样的司法怎能公平?第五代声称要将权力关进笼子,结果被关进笼子的却是百姓,贪官们照样逍遥法外。
反贪污贿赂,问题的关键不是数额的大小,而是事件的性质,只要是贪污受贿,收一千元与收几百万以及一、两亿元,性质是一样的,都是要坚决反对的。经济学家已经揭示,腐败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会损害公共利益,而受贿少并不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就会小。
内地刑法修改时,不少官员出身的全国人大常委,当时力主废止现行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之条款,并认为这是与国际接轨,也符合少杀慎杀的原则。对贪官讲人权,却要以国际接轨为借口,显然十分荒谬。真要接轨,为何国际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中国偏偏不实行呢?对贪官讲人权,谁对百姓讲人权呢?
一边不断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一边又要废止贪官的死刑,中国司法对贪官们来说,简直就像一根橡皮筋,根本綑不住他们贪婪的黑手。相反,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却愈来愈严苛。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再度成为中国国情,中国的法律让人看不清也看不起,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愚弄民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