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3年07月17日讯】7月15日上午9点15分,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在湖南省高院终审宣判,高院判令永州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这个本来可以为抚平此前舆论在唐慧劳教案上对湖南官场如潮怒火产生些许正面效应的正确判决,却因为另一起“集资诈骗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秘密处决而黯然失色。这三天,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都成了湖南的“主场”,只不过,这是湖南司法系统丑闻的主场。
笔者在这里不想探讨唐慧被劳教案和曾成杰案的案情本身及两人的是非对错,只想从程序上谈谈两案对人们内心“法治理念”的冲击及其所反映的当权者对民权、法律的玩弄态度。
根据行政法的理念,被撤销的行政决定自始无效,不管这个撤销的理由和原因是什么。永州市劳教委此前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被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后,意味着永州的劳教决定自始无效,那么,此前对唐慧的7天关押,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应当认定永州市劳教委侵犯了唐慧的人身自由,显然,国家赔偿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但湖南方面过去一年来在此案中过于被动,被媒体追得灰头土脸,所以为了维护自己最后的面子,不惜动用司法的力量,在一审胡乱判决不予赔偿。及至媒体再次群动并不依不挠地追问后,有关决策者才如梦初醒,决定给予赔偿。这样的终审判决,肯定不是法院的决定,而是湖南省委的决定。一起案情如此简单、道理如此清楚的案件,非得折腾良久才回归法治,足见湖南一些官员糊涂到了何等地步!
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媒体根据曾的女儿披露的线索深挖,发现长沙中级法院作为执行者,存在未予安排刑前会见、未予及时公告和通知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本使长沙中院已经陷入了“秘密处决”的违法境地,而该院的官方微博居然将其解释为“法律未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前应当安排刑前会见”,当其发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根据罪犯或家属意愿应当安排会见的规定时,便删除微博并改口称“罪犯没有提出要求”、“联系不到家属”,可这样的解释显然经不起推敲。
从唐慧劳教赔偿案到曾成杰案,主导这两案的湖南官场确实让人大跌眼镜。虽然两案的案由、处罚程度等迥然不同,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肉食者缺乏悲天悯人情怀、丝毫不顾善良公俗、高高在上藐视民众、内心没有人本理念和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
对于唐慧这样一个即便被官方称为“缠访、闹访成性”的上访者,官方当初的劳教决定,其实就是试图以权制人,就是一种“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的丑恶嘴脸。等到舆论愤怒后,才明白“人文关怀不够”。
这么一起让湖南官场从上至下都很尴尬的案件,本应在全省官员内心形成强大的标本效应,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令人遗憾的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面对吴英案件边际效应尚未完全消退的现实,湖南法院急匆匆地终审判处曾成杰死刑,并采取前述严重不妥的方式“秘密处决”。
在曾成杰案件中,长沙中院至少存在三个严重错误:一是刑前未予安排会见,所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联系不到家属、罪犯没有提出要求等辩解,都是站不住脚的。在这里只想问长沙中院院长罗衡宁一句话:如果这次被处决的是你的至亲,你会不会千方百计见上一面?其实,要想在刑前联系上家属,不用“千方百计”,只需提前和律师联系一下就行!只需上微博给曾成杰的女儿发个私信就行。
有内部人向笔者透露,这次长沙中院的秘密行刑,其实不是它胡乱解释的那些理由,而是湖南有关部门怕事先通知会引发类似吴英案的舆论效应,所以指示“先执行再说”。
我没有证据证明这一说法的真实性,但我本人相信这是符合湖南官场逻辑的原因。从唐慧案到曾成杰案,其实湖南决策者所犯的致命错误就在于,并没有真正从内心的人权信仰和民本情怀去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而只是从“舆论危机公关”的技术角度去想如何平息舆论,这种掩耳盗铃式的做法,有可能使某些个案规避舆论的监督,但从根本上看,恰恰是讳疾忌医、积累错误的方向性错误。
从唐慧案到曾成杰案,网民所能看到的,是以网络媒体为主阵地的舆论对官方的且追且逼,以及由此带来的官方“正面回应”和积极补救。而实际上,在网络舆论的紧逼下,官方可能进一步放弃规则、漠视人权、违背法治,而单纯地以“危机公关”的手法来应对舆论并处理个案,这样做的后果,很可能是进一步伤害法律和规则,更多地制造应景式的决策,久而久之,使包括官员在内的所有人都慢慢看不懂、看不透。等到再次发生热点事件,又开始无所适从。
唐慧案件和曾成杰案件虽然都发生在湖南,但两案所反映出的乱象,却绝非湖南所特有。放眼望去,有多少省份都在沿着同样的思维,干着同样的荒唐事!
笔者承认,在媒体日益发达尤其事网络主导舆论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对舆论的应对意识、重视意识乃至尊重意识,相对10多年前来看,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更大的问题是,从中央到地方,越来越多的官员,只是把应对舆论作为一种任务和应景之作,而没有深刻思索、理解和尊重舆论赖以支撑的人权、法治等根本问题。如果只顾应对舆论而胡乱决策,则成了典型的头痛医头,甚至伤害法律和规则本身。